卷一百 ◄

元史卷一百一

志第四十九

兵四

站赤

元制站赤者,驿传之译名也。盖以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古人所谓置邮而传命,未有重于此者焉。凡站,陆则以马以牛,或以驴,或以车,而水则以舟。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遇军务之急,则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内则掌之天府,外则国人之为长官者主之。其官有驿令,有提领,又置脱脱禾孙于关会之地,以司辨诘,皆总之于通政院及中书兵部。而站户阙乏逃亡,则又以时签补,且加赈恤焉。于是四方往来之使,止则有馆舍,顿则有供帐,饥渴则有饮食,而梯航毕达,海宇会同,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极盛也。今故著其驿政之大者,然后纪各省水陆凡若干站,而辽东狗站,亦因以附见云。

卷一百 ◄

元史卷一百一

志第四十九

兵四

站赤

元朝的制度中,站赤是驿传的译名。这是用来通达边疆情况、宣布传达号令的,古人所说的设置邮驿来传递命令,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凡是驿站,陆路就用马、牛、驴或车,水路就用船。发给驿传的玺书,称为铺马圣旨。遇到军务紧急时,又用金字圆符作为信物,银字圆符次一等;在内由朝廷掌管,在外由担任长官的蒙古人主持。驿站官员有驿令、提领,又在关隘要地设置脱脱禾孙,负责盘查诘问,这些都总归于通政院和中书省的兵部管理。站户如果缺乏或逃亡,就按时签补,并加以赈济抚恤。于是四方往来的使者,停留时有馆舍,休息时有供应,饥渴时有饮食,而水陆交通全部通达,天下统一,元朝的天下,比起前代可以说是极盛了。现在所以记载驿站政务的大要,然后记录各省水陆驿站共有多少站,而辽东的狗站,也顺便附记于此。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诸牛铺马站,每一百户置汉车一十具。各站俱置米仓,站户每年一牌内纳米一石,令百户一人掌之。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太宗元年十一月,下诏说:「各个牛铺马站,每一百户设置汉车十辆。各站都设置米仓,站户每年在一牌内交纳米一石,命令一名百户掌管。北方使臣每天支取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四年五月,谕随路官员并站赤人等:「使臣无牌面文字,始给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给驿马者,亦论罪。若系军情急速,及送纳颜色、丝线、酒食、米粟、段匹、鹰隼,但系御用诸物,虽无牌面文字,亦验数应付车牛。」
四年五月,告谕各路官员和站赤人员说:「使臣没有牌面文字,最初给马的驿官和原差官,都要治罪。有文字牌面,却不给驿马的,也要论罪。如果是军情紧急,以及运送颜色、丝线、酒食、米粟、段匹、鹰隼等,只要是御用物品,即使没有牌面文字,也按数应付车牛。」
世祖中统四年三月,中书省定议乘坐驿马,长行马使臣、从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乘驿使臣换马处,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从人支粥。宿顿处,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盐杂支钞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为始,正月三十日终住支:从人白米一升,面一斤。长行马使臣赍圣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干当官事者,其一二居长人员,支宿顿分例,次人与粥饭,仍支给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为始,至三月三十日终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盐杂用钞一十文。投呈公文曳剌、解子,依部拟宿顿处批支。五月,云州设站户,取迤南州城站户籍内,选堪中上户应当。马站户,马一匹,牛站户,牛二只,于各户选堪当站役之人,不问亲躯,每户取二丁,及家属于立站去处安置。
世祖中统四年三月,中书省议定乘坐驿马、长行马使臣、从人以及送文书的曳剌、解子等人的分例。乘驿使臣换马的地方,正使臣支取粥食和解渴酒,从人支取粥。住宿的地方,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盐杂支钞十文,冬季每天支炭五斤,从十月一日开始,到正月三十日停止;从人白米一升、面一斤。长行马使臣携带圣旨、令旨及省部文书,办理公事的人,其中一两个为首人员,支取住宿分例,次等人支取粥饭,并支给马一匹、草十二斤、料五升,从十月开始到三月三十日停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盐杂用钞十文。投递公文的曳剌、解子,依照部拟在住宿处批支。五月,云州设置站户,从迤南州城站户籍内,挑选合适的上等户充当。马站户,马一匹;牛站户,牛二只。在各户中挑选能承担站役的人,不论亲疏,每户取二丁,连同家属在设立驿站的地方安置。
五年八月,诏:「站户贫富不等,每户限四顷,除免税石,以供铺马祗应;已上地亩,全纳地税。」
五年八月,下诏说:「站户贫富不等,每户限额四顷,免除税粮,用来供应铺马祗应;超过四顷的地亩,全部缴纳地税。」
至元六年二月,诏:「各道宪司,如总管府例,每道给铺马劄子三道。」
至元六年二月,下诏说:「各道宪司,按照总管府的例子,每道发给铺马劄子三道。」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议:「各路总〔管〕府在城驿,[1]设官二员,于见役人员内选用;州县驿,设头目二名,如见役人即是相应站户,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户,则就本站马户内别行选用;除脱脱禾孙依旧存设,随路见设总站官,罢之。」十一月,立诸站都统领使司,往来使臣,令脱脱禾孙盘问。
七年正月,省部官员议定:「各路总管府在城内的驿站,设置官员二名,从现有服役人员中选用;州县驿站,设置头目二名,如果现有服役人就是相应站户,就让他们依例上任办事,如果不是站户,就从本站马户内另行选用;除脱脱禾孙依旧设置外,各路现有的总站官,予以罢免。」十一月,设立诸站都统领使司,往来使臣,命令脱脱禾孙盘问。
八年正月,中书省议:「铺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处站赤未能尽识,宜绘画马匹数目,复以省印覆之,庶无疑惑。」因命今后各处取给铺马标附文籍,其马匹数付(驿)〔译〕史房书写毕,[2]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给马数目,省印印讫,别行附籍发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八年正月,中书省商议说:「铺马劄子,最初用蒙古字,各处站赤不能全部认识,应该绘画马匹数目,再用省印加盖,以免疑惑。」于是命令今后各处领取铺马时,附上文籍,马匹数目交给译史房书写完毕,就到左右司用墨印,印出马匹数目,省印盖完后,另行附籍发行墨印,由左右司封存掌管。
九年八月,诸站都统领使司言:「朝省诸司局院,及外路诸官府应差驰驿使臣所赍劄子,从脱脱禾孙辨诘,无脱脱禾孙之处,令总管府验之。」
九年八月,诸站都统领使司上言:「朝廷省部各司局院,以及外路各官府应差驰驿使臣所携带的劄子,由脱脱禾孙辨诘,没有脱脱禾孙的地方,命令总管府查验。」
十一年十月,命随处站赤,直隶各路总管府,其站户家属,令元籍州县管领。
十一年十月,命令各处站赤,直接隶属各路总管府,其站户家属,命令原籍州县管领。
十三年正月,改诸站都统领使司为通政院,命降铸印信。
十三年正月,改诸站都统领使司为通政院,命令降旨铸造印信。
十七年二月,诏:「江淮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干军务者,方许驰驿。余者自济州水站为始,并令乘船往来。」
十七年二月,下诏说:「江淮各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以及涉及军务的人,才允许驰驿。其余的人从济州水站开始,都命令乘船往来。」
十八年闰八月,诏:「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随路官钱,不须支给,验其闲剧,量增站户,协力自备首思当站。」
十八年闰八月,下诏说:「除上都、榆林以北的站赤外,各路官钱,不须支给,根据其繁忙程度,酌情增加站户,协力自备首思当站。」
十九年四月,诏给各处行省铺马圣旨,扬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兴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南方验田粮及七十石者,准当站马一匹。九月,通政院臣言:「随路站赤三五户,共当正马一匹,十三户供车一辆,自备一切什物公用。近年以来,多为诸王公主及正宫太子位下头目识认招收,或冒入投下户计者,遂致站赤损弊,乞换补站户。」从之。十月,增给各省铺马圣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兴各五道。
十九年四月,下诏发给各处行省铺马圣旨,扬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兴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南方查验田粮达到七十石的,准予充当站马一匹。九月,通政院大臣上言:「各路站赤三五户,共同承担正马一匹,十三户供应车一辆,自备一切什物公用。近年来,多被诸王公主及正宫太子位下的头目认领招收,或者冒入投下户计,导致站赤损弊,请求换补站户。」朝廷听从了。十月,增给各省铺马圣旨,西川、京兆、泉州各十道,甘州、中兴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给铺马圣旨二道。〔五月〕,江淮行省增给十道,[3]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给之。七月,免站户和顾和买、一切杂泛差役,仍令自备首思。十一月,增给甘州行省铺马圣旨十道,总之为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转运司、宣慰司铺马圣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转运司分司二道,荆湖行省所辖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发给铺马圣旨二道。五月,江淮行省增给十道,都省派遣使臣繁多,也增给二十道。七月,免除站户的和顾和买、一切杂泛差役,仍命令自备首思。十一月,增给甘州行省铺马圣旨十道,总共为二十道。十二月,增给各省及转运司、宣慰司铺马圣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转运司分司二道,荆湖行省所辖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一年二月,增给各处铺马劄子:荆湖、占城等处本省一十道,荆湖北道宣慰司二道,所辖路分一十六处,每处二道;山东运司二道;河间运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辖路分七处,每处二道;司农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辖顺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两处宣抚司各三道;都省二十道。四月,定增使臣分例:正使宿顿支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盐杂支增钞二分,通作三分,经过减半。从者每名支米一升,经过减半。九月,给阿里海牙所治之省铺马圣旨十道,所辖宣慰司二处,各三道。
二十一年二月,增给各处铺马劄子:荆湖、占城等处本省一十道,荆湖北道宣慰司二道,所辖路分一十六处,每处二道;山东运司二道;河间运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辖路分七处,每处二道;司农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辖顺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两处宣抚司各三道;都省二十道。四月,规定增加使臣分例:正使住宿支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盐杂支增加钞二分,总共三分,经过时减半。从者每名支米一升,经过时减半。九月,给阿里海牙所治理的省铺马圣旨十道,所辖宣慰司二处,各三道。
二十二年四月,给陕西行省并各处宣慰司、行工部等处铺马劄子一百二十六道。
二十二年四月,给陕西行省以及各处宣慰司、行工部等处铺马劄子一百二十六道。
二十三年四月,福建、东京两行省各给圆牌二面。奥鲁赤出使交趾,先给圆牌二面,今再增二面,于脱欢太子位下给发。南京行省起马三十匹,给圆牌二面。创立三处宣慰司,给劄子起马三十匹。
二十三年四月,福建、东京两行省各给圆牌二面。奥鲁赤出使交趾,先给圆牌二面,现在再增加二面,从脱欢太子位下发给。南京行省起马三十匹,给圆牌二面。创立三处宣慰司,给劄子起马三十匹。
二十四年四月,增给尚书省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并先给降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五月,扬州省言:「徐州至扬州水马站,两各分置,夏月水潦,使臣劳苦。请徙马站附并水站一处安置,驰驿者白日马行,夜则经由水路,况站户皆是水滨居止者,庶几官民两便。」从之。七月,给中兴路、陕西行省、广东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铺马圣旨一十三道。
二十四年四月,增给尚书省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加上先前给降的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五月,扬州省上言:「徐州至扬州的水马站,两站分别设置,夏季水涝,使臣劳苦。请求迁移马站合并到水站一处安置,驰驿的人白天骑马,夜间经由水路,况且站户都是水边居住的人,这样或许官民两便。」朝廷听从了。七月,给中兴路、陕西行省、广东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铺马圣旨一十三道。
二十五年正月,腹里路分三十八处,年销祗应钱不敷,增给钞三千九百八十一锭,并元额七千一百六十九锭,总中统钞一万一千一百五十锭,分上下半年给降。二月,命南方站户,以粮七十石出马一匹为则,或十石之下八九户共之,或二三十石之上两三户共之,惟求税粮仅足当站之数,不至多余,却免其一切杂泛差役。若有纳粮百石之下、七十石之上,自请独当站马一匹者听之。五月,增给辽阳行省铺马劄子五道。十一月,福建行省元给铺马圣旨二十四道,增给劄子六道。
二十五年正月,腹里路分三十八处,每年销耗的祗应钱不够,增给钞三千九百八十一锭,加上原额七千一百六十九锭,总共中统钞一万一千一百五十锭,分上下半年给降。二月,命令南方站户,以粮七十石出马一匹为标准,或者十石以下的八九户共同承担,或者二三十石以上的两三户共同承担,只求税粮仅够当站的数量,不至于多余,却免除他们一切杂泛差役。如果有纳粮百石以下、七十石以上,自己请求单独承担站马一匹的,听任其便。五月,增给辽阳行省铺马劄子五道。十一月,福建行省原给铺马圣旨二十四道,增给劄子六道。
二十六年正月,给光禄寺铺马劄子四道。二月,从沿海镇守官蔡泽言,以旧有水军二千人,于海道置立水站。三月,给海道运粮万户府铺马圣旨五道。四月,四川绍庆路给铺马劄子二道,成都府六道。龙兴行省增给铺马圣旨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储峙提举司给降二道。八月,给辽东宣慰司铺马圣旨五道,大理、金齿宣慰司四道。九月,增给西京宣慰司铺马劄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辖浙东道宣慰司三道,绍兴路总管府给降二道,甘肃行省所辖亦集乃总管府、沙州、肃州三路给六道。十一月,增给甘肃行省铺马圣旨七道。
二十六年正月,给光禄寺铺马劄子四道。二月,听从沿海镇守官蔡泽的建议,用旧有水军二千人,在海道设置水站。三月,给海道运粮万户府铺马圣旨五道。四月,四川绍庆路给铺马劄子二道,成都府六道。龙兴行省增给铺马圣旨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储峙提举司给降二道。八月,给辽东宣慰司铺马圣旨五道,大理、金齿宣慰司四道。九月,增给西京宣慰司铺马劄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辖浙东道宣慰司三道,绍兴路总管府给降二道,甘肃行省所辖亦集乃总管府、沙州、肃州三路给六道。十一月,增给甘肃行省铺马圣旨七道。
二十七年正月,增给陕西行省铺马圣旨五道。二月,都省增给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江淮行省一十五道。六月,给营田提举司铺马圣旨二道。九月,江淮行省所辖徽州路水道不通,给铺马圣旨二道。
二十七年正月,增给陕西行省铺马圣旨五道。二月,都省增给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江淮行省一十五道。六月,给营田提举司铺马圣旨二道。九月,江淮行省所辖徽州路水道不通,给铺马圣旨二道。
二十八年六月,随处设站官二员,大都至上都置司吏三名,余设二名,祗应头目、攒典各一名。站户及百者,设百户一名。七月,诏各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依军户例,兼管站赤奥鲁,非奉通政院明文,不得擅科差役。十二月,增给省除之任官铺马圣旨三百五十道。
二十八年六月,各处设置站官二名,大都至上都设置司吏三名,其余设置二名,祗应头目、攒典各一名。站户达到一百的,设置百户一名。七月,下诏各路府州县的达鲁花赤长官,依照军户的例子,兼管站赤奥鲁,没有奉到通政院的明文,不得擅自科派差役。十二月,增给省除之任官铺马圣旨三百五十道。
二十九年三月,命通政院分官四员,于江南四省整理站赤,给印与之。
二十九年三月,命令通政院分派官员四名,在江南四省整顿站赤,发给印信给他们。
三十年正月,南丹州洞蛮来朝,立安抚司于其地,给铺马圣旨二道。三月,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增给铺马圣旨起马五匹。五月,给淘金运司铺马圣旨起马五匹,大司农司起马二十匹。六月,江浙行省言:「各路递运站船,若止以六户供船一艘,除苗不过十四五石,力寡不能当役。请令各路除苗不过元额二十四石,自六户之上,或至十户,通融签拨。」从之。八月,给刘二拔都儿圆牌三面,铺马圣旨一十五道。十月,增给济南府盐运司铺马圣旨一道。
三十年正月,南丹州的洞蛮前来朝见,朝廷在当地设立安抚司,并颁发了两道铺马圣旨。三月,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增发了铺马圣旨,用于征调五匹马。五月,给淘金运司颁发铺马圣旨征调五匹马,给大司农司征调二十匹马。六月,江浙行省上奏说:「各路递运站的船只,如果只让六户人家供应一艘船,扣除苗粮后不过十四五石,力量薄弱无法承担差役。请求命令各路扣除苗粮不超过原定额二十四石,从六户以上,或到十户,灵活签拨。」朝廷同意了。八月,给刘二拔都儿颁发三面圆牌和十五道铺马圣旨。十月,增发给济南府盐运司一道铺马圣旨。
三十一年六月,给福建运司铺马圣旨起马五匹。
三十一年六月,给福建运司颁发铺马圣旨,征调五匹马。
成宗大德八年正月,御史台臣言:「各处站赤合用祗应官钱,多不依时拨降,又或数少不给,遂令站户轮当库子,陪备应办。莫若验使臣起数,实支官钱,所在官司,依时拨降,令各站提领收掌祗待,毋得科配小民,似为便益。」诏都省定议行之。
成宗大德八年正月,御史台官员上奏说:「各处驿站所需的祗应官钱,大多不按时拨付,有时数额太少不够用,于是让站户轮流充当库子,自己垫付办理。不如根据使臣的起数,实际支取官钱,由当地官府按时拨付,让各站提领收管祗待,不得向百姓摊派,这样似乎更为便利。」皇帝下诏让都省商议决定执行。
十年,从江浙省言,命站官仍领祗待,选站户之有余粮者,以充库子,止设一名,上下半年更代,就准本户里正、主首身役。
十年,采纳江浙省的建议,命令站官仍然负责祗待事务,挑选站户中有余粮的人充当库子,只设一名,上下半年轮换,并以此抵免本户的里正、主首差役。
武宗至大三年五月,给嘉兴、松江、瑞州三路及汴梁等处管民总管府铺马圣旨各三道。
武宗至大三年五月,给嘉兴、松江、瑞州三路以及汴梁等地的管民总管府各颁发三道铺马圣旨。
四年三月,诏拘收各衙门铺马圣旨,命中书省定议以闻。省臣言:「始者站赤隶兵部,后属通政院,今通政院怠于整治,站赤消乏,合依旧命兵部领之。」制可。四月,中书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属兵部,今右丞相铁木迭儿等议,汉地之驿,命兵部领之,其铁烈干、纳隣、末隣等处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罢通政院,悉隶兵部可也。」闰七月,复立通政院,领蒙古站赤。八月,诏:「大都至上都,每站除设驿令、丞外,设提领三员、司吏三名。腹里路分冲要水陆站赤,设提领二员、司吏二名。其余闲慢驿分,止设提领一员、司吏一名。如无驿令,量拟提领二员。每一百户,设百户一名,从拘该路府州县提调正官,于站户内选用,三岁为满。凡滥设官吏头目人等,尽罢之。」十一月,给中政院铺马圣旨二十道。
四年三月,下诏收回各衙门的铺马圣旨,命令中书省商议后上报。中书省官员说:「起初驿站隶属兵部,后来归属通政院,如今通政院怠于管理,驿站衰败,应依旧由兵部管辖。」皇帝批准了。四月,中书省官员又说:「日前奉旨将驿站归属兵部,现在右丞相铁木迭儿等人商议,汉地的驿站由兵部管辖,而铁烈干、纳隣、末隣等处的蒙古驿站,仍交给通政院。」皇帝说:「何必如此,只需撤销通政院,全部归属兵部即可。」闰七月,重新设立通政院,管辖蒙古驿站。八月,下诏:「从大都到上都,每个驿站除设置驿令、驿丞外,设提领三员、司吏三名。腹里路分交通要道的水陆驿站,设提领二员、司吏二名。其余偏僻驿站,只设提领一员、司吏一名。如果没有驿令,酌情设置提领二员。每一百户,设百户一名,由该路府州县的提调正官在站户中选用,任期三年。所有滥设的官吏头目等人,全部罢免。」十一月,给中政院颁发二十道铺马圣旨。
仁宗皇庆二年四月,增给陕西行台铺马圣旨八道。
仁宗皇庆二年四月,增发给陕西行台八道铺马圣旨。
〔延祐元年〕六月,中书省臣言:「典瑞监掌金字圆牌及铺马圣旨三百余道。至大四年,凡圣旨皆纳之于翰林院,以金字圆牌不敷,增置五十面。盖圆牌遣使,初为军情大事而设,不宜滥给,自今求给牌面,不经中书省、枢密院者,宜勿与。」从之。(延祐元年)十月,沙、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4]给铺马圣旨六道。
延祐元年六月,中书省官员上奏说:「典瑞监掌管金字圆牌和铺马圣旨三百多道。至大四年,所有圣旨都交到翰林院,因为金字圆牌不够用,增置了五十面。圆牌派遣使者,最初是为军情大事而设,不应滥发,从今以后请求发给牌面,但未经中书省、枢密院批准的,不应给予。」皇帝同意了。延祐元年十月,在沙州、瓜州设立屯储总管万户府,颁发六道铺马圣旨。
五年十月,中书兵部言:「各站设置提领,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职专车马之役,所领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户,比之军民,体非轻细。奈何俸禄不给,三年一更,贪邪得以自纵。今拟各处馆驿,除令、丞外,见役提领不许交换。」从之。
五年十月,中书兵部上奏说:「各站设置的提领,只接受部里的札子,使用九品官印,专门负责车马差役,所管辖的站户多的有三两千户,少的也有五七百户,与军民相比,职责并不轻微。但为何不给俸禄,三年一换,使得贪邪之人得以放纵。现在建议各处馆驿,除令、丞外,现任提领不许更换。」皇帝同意了。
七年四月,诏蒙古、汉人站,依世祖旧制,悉归之通政院。十一月,从通政院官请,诏腹里、江南汉地站赤,依旧制,命各路达鲁花赤、总管提调,州县官勿得预。
七年四月,下诏蒙古和汉人驿站,依照世祖旧制,全部归属通政院。十一月,采纳通政院官员的请求,下诏腹里和江南汉地的驿站,依照旧制,命令各路达鲁花赤、总管负责提调,州县官员不得干预。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赈给怗里干、木怜、纳怜等一百一十九站钞二十一万三千三百锭,粮七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北方站赤,每加津济,至此为最盛。
泰定元年三月,派遣官员赈济怗里干、木怜、纳怜等一百一十九个驿站,发放钞二十一万三千三百锭,粮食七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北方驿站,每次加以资助,到此时最为兴盛。
中书省所辖腹里各路站赤,总计一百九十八处:
中书省所管辖的腹里各路驿站,总计一百九十八处:
陆站一百七十五处,马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车一千六十九辆,牛一千九百八十二只,驴四千九百八头。
陆站一百七十五处,马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车一千零六十九辆,牛一千九百八十二头,驴四千九百零八头。
水站二十一处,船九百五十只,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只,驴三百九十四头,羊五百口。
水站二十一处,船九百五十只,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头,驴三百九十四头,羊五百只。
牛站二处,牛三百六只,车六十辆。
牛站二处,牛三百零六头,车六十辆。
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七十九处,该一百九十六站:
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所管辖的,总计一百七十九处,合一百九十六站:
陆站一百六处,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车二百一十七辆,牛一百九十二只,驴五百三十四头。
陆站一百零六处,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车二百一十七辆,牛一百九十二头,驴五百三十四头。
水站九十处,船一千五百一十二只。
水站九十处,船一千五百一十二只。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二十处: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所管辖的,总计一百二十处:
〔陆站一百五处〕,[5]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车二千六百二十一辆,牛五千二百五十九只。
陆站一百零五处,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车二千六百二十一辆,牛五千二百五十九头。
狗站一十五处,元设站户三百,狗三千只,后除绝亡倒死外,实在站户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只。
狗站十五处,原设站户三百户,狗三千只,后来除去死亡倒毙的,实际有站户二百八十九户,狗二百一十八只。
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二百六十二处:
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所管辖的,总计二百六十二处:
马站一百三十四处,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
马站一百三十四处,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
轿站三十五处,轿一百四十八乘。
轿站三十五处,轿一百四十八乘。
步站一十一处,递运夫三千三十二户。
步站十一处,递运夫三千零三十二户。
水站八十二处,船一千六百二十七只。
水站八十二处,船一千六百二十七只。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五十四处: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所管辖的,总计一百五十四处:
马站八十五处,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轿二十五乘。
马站八十五处,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轿二十五乘。
水站六十九处,船五百六十八只。
水站六十九处,船五百六十八只。
湖广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七十三处:
湖广等处行中书省所管辖的,总计一百七十三处:
陆站一百处,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车七十辆,牛五百四十五只,坐轿一百七十五乘,卧轿三十乘。
陆站一百处,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车七十辆,牛五百四十五头,坐轿一百七十五乘,卧轿三十乘。
水站七十三处,船五百八十只。
水站七十三处,船五百八十只。
陕西行中书省所辖八十一处:
陕西行中书省所管辖的八十一处:
陆站八十处,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
陆站八十处,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
水站一处,船六只。
水站一处,船六只。
四川行中书省所辖:
四川行中书省所管辖的:
陆站四十八处,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头。
陆站四十八处,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头。
水站八十四处,船六百五十四只,牛七十六头。
水站八十四处,船六百五十四只,牛七十六头。
云南诸路行中书省所辖站赤七十八处:
云南诸路行中书省所管辖的驿站七十八处:
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只。
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头。
水站四处,船二十四只。
水站四处,船二十四只。
甘肃行中书省所辖三路:
甘肃行中书省所管辖的三路:
脱脱禾孙马站六处,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头,驴一百七十一头,羊六百五十口。
脱脱禾孙马站六处,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头,驴一百七十一头,羊六百五十只。
弓手
弓手
元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内而京师,有南北两城兵马司,外而诸路府所辖州县,设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皆置巡军弓手,而其数则有多寡之不同。职巡逻,专捕获。官有纲运及流徙者至,则执兵仗导送,以转相授受。外此则不敢役,示专其职焉。
元朝制度,郡县设置弓手,以防备盗贼。在内如京师,有南北两城兵马司;在外如各路府所辖州县,设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都设置巡军弓手,但人数有多有少。他们的职责是巡逻,专门负责捕获。官员有纲运或流徙人员到来时,就手持兵器引导护送,并相互交接。除此之外不敢役使他们,以示专职。
世祖中统五年,随州府驿路设置巡马及马步弓手,验民户多寡,定立额数。除本管头目外,本处长官兼充提控官。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公事急速及丧病产育之类,则不在此限。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赎元宝钞一贯。州县城池相离远处,其间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须完备,令本县长官提调。不及二十户者,依数差(捕)〔补〕。[6]若无村店去处,或五七十里,创立聚落店舍,亦须及二十户数。其巡军别设,不在户数之内。关津渡口,必当设立店舍弓手去处,不在五七十里之限。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窰冶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合着差发,其当户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户内均摊。若有失盗,勒令当该弓手,定立(二)〔三〕限盘捉,每限一月。[7]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据弓手,如一月不获,强盗决(二)〔一〕十七下,[8]窃盗七下;两月不获,强盗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不获者,强盗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数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世祖中统五年,沿州府驿路设置巡马及马步弓手,根据民户多少,确定定额。除本管头目外,本处长官兼任提控官。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停止后,禁止行人;五更三点,钟声响起后,允许行人。有公事紧急以及丧病产育等情况,则不在此限。违者笞打二十七下,有官职者笞打七下,允许用元宝钞一贯赎罪。州县城池相距较远的地方,其间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的,设立巡防弓手,所需器械必须完备,由本县长官提调。不足二十户的,按数补差。如果没有村店的地方,或五七十里,新建聚落店舍,也必须达到二十户数。巡军另外设置,不在户数之内。关津渡口,必须设立店舍弓手的地方,不受五七十里的限制。在本路不论是什么投下当差户计,以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等各类人户内,每一百户中取中户一名充役,免除本户应承担的差发,该户应承担的差发数目,则在九十九户内均摊。如果有失盗,勒令该弓手,设立三个期限盘查捉拿,每期一个月。如果期限内未捕获,捕盗官:强盗案件停发俸禄两个月,窃盗案件一个月。至于弓手,如果一个月未捕获,强盗打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个月未捕获,强盗打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个月未捕获,强盗打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果期限内捕获贼人,数量达到一半的,全部免于处罚。
至元三年,省部议:「随路户数,多寡不同,兼军站不该差发,似难均摊。拟合斟酌京府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处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户计内,每一百户选差中户一名当役,本户合当差发税银,却令九十九户包纳。」从之。
至元三年,省部商议:「各路户数多少不同,加上军站不承担差发,似乎难以均摊。应斟酌京府司县所需人数,只在本处包银丝线以及只纳包银的户计内,每一百户选差中户一名当役,该户应承担的差发税银,则让九十九户包纳。」皇帝同意了。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军,其所辖州县合设弓手,俱于本路包银等户选丁多强壮者充,验各处州县户数多寡、驿程紧慢设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备。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军外,其所辖州县应设弓手,都在本路包银等户中选丁多强壮者充任,根据各处州县户数多少、驿程缓急设置,所需器械由各人自备。
八年,御史台言:「诸路宜选年壮熟闲弓马之人,以备巡捕之职。弓手数少者,亦宜增置。除捕盗防转,不得别行差占。」
八年,御史台上奏:「各路应选拔年壮且熟悉弓马的人,以备巡捕之职。弓手数量少的,也应增置。除捕盗防转外,不得另行差遣占用。」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各主捕盗之任。南城三十二处,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处,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十六年,分设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各自负责捕盗之任。南城三十二处,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十七处,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贼巡马,先令执持闷棍以行,贼众多有弓箭,反致巡军被伤。今议给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县五副,各令置备防盗。」从之。
二十三年,省台官员上奏:「捕贼巡马,先前让他们手持闷棍出行,但贼人大多有弓箭,反而导致巡军受伤。现在建议给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县五副,各自令其置备防盗。」皇帝同意了。
仁宗延祐二年,从江南行御史台请,以各处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罢之,还当民役,别于相应户内补换。
仁宗延祐二年,采纳江南行御史台的请求,因为各处弓手等人,常常伤害人命,服役满三年的予以罢免,让他们回去当普通民役,另外在相应户内补换。
急递铺兵
急递铺兵
古者置邮而传命,示速也。元制,设急递铺,以达四方文书之往来,其所系至重,其立法盖可考焉。
古代设置驿站来传递命令,是为了显示快速。元朝的制度,设立急递铺,用来沟通各地文书的往来,这件事关系非常重大,其制定的法规是可以考证的。
世祖时,自燕京至开平府,复自开平府至京兆,始验地里远近,人数多寡,立急递站铺。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则设一铺,于各州县所管民户及漏籍户内,签起铺兵。
世祖时期,从燕京到开平府,再从开平府到京兆,开始根据地理距离的远近、人数的多少,设立急递站铺。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就设置一个铺,从各州县管辖的民户以及漏籍户中,征召铺兵。
中统元年,诏:「随处官司,设传递铺驿,每铺置铺丁五人。各处县官,置文簿一道付铺,遇有转递文字,当传铺所即注名件到铺时刻,及所辖转递人姓名,置簿,令转送人取下铺押字交收时刻还铺。本县官司时复照刷,稽滞者治罪。其文字,本县官司绢袋封记,以牌书号。其牌长五寸,阔一寸五分,以绿油黄字书号。若系边关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锁,于上重别题号,及写某处文字、发遣时刻,以凭照勘迟速。其匣子长一尺,阔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红字书号。已上牌匣俱系营造小尺,上以千字文为号,仍将本管地境、置立铺驿卓望地名,递相传报。」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各路总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每季亲行提点。州县亦委有俸末职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轻者笞四十赎铜,再犯罚俸一月,三犯者决。总管府提点官比总管减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赎铜,再犯罚俸半月,三犯者决。铺兵铺司痛行断罪。
中统元年,下诏说:“各地官府,设置传递铺驿,每个铺设置铺丁五人。各县官员,制作一本文书簿交给铺,遇到有转递的文书,应当传送到铺所时,立即注明文书名称和到达铺的时刻,以及所管辖的转递人姓名,设置簿册,让转送人取下铺的押字,记录交收时刻后返回铺。本县官府要时常核对检查,拖延滞留的治罪。这些文书,由本县官府用绢袋封记,用木牌书写编号。木牌长五寸,宽一寸五分,用绿油黄字书写编号。如果是边关紧急公事,用匣子封锁,在上面另外题写编号,并写明是某处的文书、发送的时刻,以便核查快慢。匣子长一尺,宽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红字书写编号。以上牌匣都使用营造小尺,上面用千字文作为编号,还要将本管辖地区、设置铺驿瞭望的地名,依次传递报告。”铺兵一昼夜行走四百里。各路总管府委派一名有俸禄的正职官员,每季度亲自巡查督促。州县也委派有俸禄的末职正官,上下半月核对检查。如果有怠慢的情况,初次犯且情节轻的,鞭打四十下并赎铜,再次犯的罚俸一个月,第三次犯的处决。总管府的提点官比总管减一等处罚,仍然处罚三十下,初次犯赎铜,再次犯罚俸半个月,第三次犯的处决。铺兵和铺司从重判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县官,用心照刷及点视阙少铺司铺兵。凡有递转文字到,铺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当该铺兵,裹以软绢包袱,更用油绢卷缚,夹版束系,赍小回历一本,作急走递,到下铺交割附历讫,于回历上令铺司验到铺时刻,并文字总计角数,及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或乱行批写字样,如此附写一行,铺司画字,回还。若有违犯,易为挨问。随路铺兵不许顾人领替,须要本户少壮人力正身应役。每铺安置十二时轮子一枚、红绰屑一座,并牌额及上司行下、诸路申上铺历二本。每遇夜,常明灯烛。其铺兵每名备夹版、铃攀各一付,缨枪一,软绢包袱一,油绢三尺,蓑衣一领,回历一本。各处往来文字,先用净检纸封裹于上,更用厚夹纸印信封皮。各路承发文字人吏,每日逐旋发放,及将承发到文字,验视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批写字样,分朗附簿。
至元八年,再次命令州县官员,用心核对检查并查看缺少的铺司和铺兵。凡有转递的文书到达,铺司立即清楚登记入册,迅速命令该铺的铺兵,用软绢包袱包裹,再用油绢卷好绑紧,夹上木板束紧,携带一本小回历,紧急快步递送,到达下一个铺交割并登记回历后,在回历上让铺司查验到达铺的时刻,以及文书的角数总计,还有没有拆开、磨损损坏,或胡乱批写字样,这样附写一行,铺司签字,返回。如果有违反,容易追查。沿途的铺兵不允许雇人代替,必须由本户的壮年劳力本人服役。每个铺安置一个十二时轮子、一座红绰屑,以及牌匾和上司下发、各路申报的铺历两本。每到夜晚,常点灯烛。每个铺兵准备夹板、铃攀各一副,缨枪一支,软绢包袱一个,油绢三尺,蓑衣一件,回历一本。各处往来的文书,先用干净的检查纸封裹在上面,再用厚夹纸印信封皮。各路负责收发文书的小吏,每天陆续发放,并将收到的文书,检查有没有拆开、磨损损坏、批写字样,清楚登记在簿册上。
九年,左补阙祖立福合言:「诸路急递铺名,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国家设官署名字,必须吉祥者为美,宜更定之。」遂更为通远铺。
至元九年,左补阙祖立福合进言:“各路急递铺的名称,不符合人情。‘急’是急速的意思,国家设立官署的名字,必须用吉祥的才美好,应该更改确定。”于是改名为通远铺。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递铺时,取不能当差贫户,除其差发充铺兵,又不敷者,于漏籍户内贴补。今富人规避差发,求充铺兵,乞择其富者,令充站户,站户之贫者,却充铺兵。」从之。
至元二十年,留守司官员进言:“当初设立急递铺时,选取不能承担差役的贫户,免除他们的差役充当铺兵,如果人数不够,从漏籍户中补贴补充。现在富人逃避差役,请求充当铺兵,请求选择其中的富人,让他们充当站户,站户中的穷人,却充当铺兵。”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
二十八年,中书省定议:「近年入递文字,封缄杂乱,发遣无时,今后省部并诸衙门入递文字,其常事皆付承发司随所投下去处,类为一缄。如往江淮行省者,凡江淮行省不以是何文字,通为一缄。其他官府同。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事,别置匣子发遣,其匣子入递,随到即行。铺司须能附写文历,辨定时刻,铺兵须壮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随即易换。」
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议定:“近年来送入递送的文书,封缄杂乱,发送没有定时,今后省部以及各衙门送入递送的文书,其中平常事务都交给承发司,根据投送的地方,归类为一封。比如送往江淮行省的,凡是江淮行省不论是什么文书,通通合并为一封。其他官府也一样。省部台院凡有紧急事务,另外设置匣子发送,这些匣子送入递送,随到随行。铺司必须能够附写文历,辨明确定时刻,铺兵必须选择壮健善于行走的人,不能胜任的人,立即更换。”
三十一年,大都设置总急递铺提领所,降九品铜印,设提领三员。
至元三十一年,大都设置总急递铺提领所,颁发九品铜印,设置提领三员。
英宗至治三年,各处急递铺,每十铺设一邮长,于州县籍记司吏内差充,使之专督其事。一岁之内,能尽职者,从优补用;不能者,提调官量轻重罪之。
英宗至治三年,各地急递铺,每十个铺设置一名邮长,从州县登记在册的司吏中差遣充任,让他专门监督此事。一年之内,能够尽职的,从优补用;不能尽职的,提调官根据情节轻重处罚他。
凡铺卒皆腰革带,悬铃,持枪,挟雨衣,赍文书以行。夜则持炬火,道狭则车马者、负荷者闻铃避诸旁,夜亦以惊虎狼也。响及所之铺,则铺人出以俟其至。囊板以护文书不破碎、不襞积,折小漆绢以御雨雪,不使濡湿之。及各铺得之,则又展转递去。
所有铺卒都腰系皮带,悬挂铃铛,手持长枪,夹着雨衣,携带文书行走。夜晚则手持火炬,道路狭窄时,车马和挑担的人听到铃声就避让到旁边,夜晚也用铃声来惊吓虎狼。铃声传到要去的铺,铺里的人就出来等候他的到来。用布袋和木板保护文书,使其不破碎、不折叠,折叠小漆绢来抵御雨雪,不让文书浸湿。等到各个铺收到文书,就又辗转递送出去。
鹰房捕猎
鹰房捕猎
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阙焉者也。然地有禁,取有时,而违者则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亲幸近郊,纵鹰隼搏击,以为游豫之度,谓之飞放。故鹰房捕猎皆有司存。而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及招收亡宋旧役等户为之。其差发,除纳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及世祖时,行尚书省尝重定其籍,厥后永为定制焉。
元朝的制度,从皇帝到诸王,都有昔宝赤,也就是鹰人。因此捕猎有专门的户,让他们进献新鲜食物来祭祀宗庙、供应宫廷厨房,而动物的牙齿、皮革、羽毛又都足以备用,这大概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有禁猎的地区,有规定的捕猎时间,违反的人就要治罪。冬春之交,天子有时亲自到近郊,放鹰隼搏击,作为游乐的方式,称为飞放。所以鹰房捕猎都有专门的机构管理。而打捕鹰房的人户,多选取分居、放良以及漏籍的孛兰奚、还俗的僧道,以及所有无业游民,还有招收的亡宋旧役等户来充当。他们的差役,除了缴纳地税、商税,按规定出兵等六种宣课外,都免除其他杂泛差役。从太宗乙未年,登记户籍分属皇帝以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到世祖时,行尚书省曾经重新确定他们的户籍,此后永远成为定制。
御位下打捕鹰房官: 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元额七十七户。 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怗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二十八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䚟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 一所,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 一所,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
皇帝名下的打捕鹰房官员:一处,权官张元,在大都路宝坻县设置官署,原定额七十七户。一处,王阿都赤,世袭祖父的职务,掌管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的各种工匠和打捕等户,原定额一百四十七户。一处,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的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的职务,原定额一百一十七户。一处,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怗木儿,世袭祖父的职务,原定额二百二十八户。一处,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的达鲁花赤黄也速䚟儿,世袭祖父的职务,原定额五十户。一处,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的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的职务,原定额一百五十七户。一处,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的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的职务,原定额三百五十五户。一处,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的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的职务,原定额二百四十三户。
诸王位下: 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 普赛因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八十户。
诸王名下:汝宁王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的官员,原定额二百一户。普赛因大王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各种工匠的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原定额七百八十户。
天下州县所设猎户: 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 河东宣慰司打捕户,五百九十八户。 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 大同路打捕户,一十五户。 (翼)〔冀〕宁路打捕户,[9]二百五十一户。 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一百户。[10] 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 济南路打捕户,三十六户。 般阳路二十一户。 东平路三十四户。 曹州八十四户。 德州一十户。 濮州三十一户。 泰安州五户。 东昌路一户。 真定路九十一户。 顺德路一十九户。 广平路一十九户。 冠州五户。 恩州二户。彰德三十七户。 衞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 保(安)〔定〕路三十一户。[11] 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 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 河间鹰房府二百七十六名。 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天下州县设置的猎户:腹里地区的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河东宣慰司的打捕户,五百九十八户。晋宁路的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大同路的打捕户,一十五户。冀宁路的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上都留守司的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的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的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的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的打捕户,一百户。益都路的打捕户,四十三户。济南路的打捕户,三十六户。般阳路二十一户。东平路三十四户。曹州八十四户。德州一十户。濮州三十一户。泰安州五户。东昌路一户。真定路九十一户。顺德路一十九户。广平路一十九户。冠州五户。恩州二户。彰德三十七户。卫辉路一十六户。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保定路三十一户。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河间鹰房府二百七十六名。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 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九户。 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 扠捕提领所捕户,四十户。 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 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 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 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 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 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 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 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辽阳大宁等处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九户。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扠捕提领所的捕户,四十户。高丽鹰房总管的捕户,二百五十户。河南等路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平等处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随路打捕鹰房总管的捕户,一百五十九户。真定、保定等处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淮安路的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扬州等处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 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 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 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 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 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 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 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 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宣徽院管辖的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下属的打捕衙门,有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计一万四千三百零二户。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的打捕军,六百零四户。
校勘记
校勘记
卷一百
卷一百
卷一百二
卷一百零二

(本篇为开篇) · 目录 · 第 55 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