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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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

铨法下

铨选法(下)

远州铨

远州铨选

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初,铨格稍限以法,凡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川峡、广南及沿边,不许挈家者为远,余悉为近。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

川峡、福建、广南等地,路途险阻遥远,环境恶劣,中原地区的人大多不愿到这些地方做官。起初,铨选法规稍加限制,规定凡是州县官和幕职官,每担任一任近地官职后,就必须担任一任远地官职。川峡、广南以及沿边地区,不允许携带家眷的算作远地,其余都算作近地。后来将川峡分为四路,广南分为东、西二路,福建一路,之后又增加荆湖南一路,这才建立了八路定差制度,允许中原及本地在候选之列的人,随意就近任职,称为“指射”,这一制度一直施行没有废止。

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诣匦诉冤,坐流海岛,自是得远地者不敢辞,既而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痼末损,则条状以闻。」雍熙四年,又诏:「选人年六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愿者听。凡任广、蜀、福建州县,并给续食。」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至是,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淳化间,又诏:「岭南摄官,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余悉罢归。」

太平兴国初年,候选官员孟峦被拟任为宾州录事参军,他到宫阙前申诉冤情,因此被流放到海岛。从此以后,得到远地官职的人不敢推辞。不久下诏:“川峡、岭南、福建等地注授官职,除计算路程外,再给两个月的期限,逾期不到,本州不得放其上任,遣送回京城,削除官籍,永不录用。如果生病,则在所到之处呈报文书,由当地长官查验,发给公据;如果病重未愈,则逐条上报情况。”雍熙四年,又下诏:“候选官员年满六十的,不注授远地官职;不是本地人而自愿前往的,听其自便。凡是担任广南、四川、福建州县官职的,都给予沿途粮食补助。”起初,岭南地区官员空缺,往往差遣代理官员。到这时,下诏让州长官考核可用之人,选拔任用;任满后,奏报送到京城,授予出身资格。淳化年间,又下诏:“岭南的代理官员,各路只允许选拔二十人暂时代理,其余全部罢免遣回。”

始,令岭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诏:「剑南州县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官,除名。」初,荥州司理判官郑蛟,冒禁携妻之任,会蜀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为推官,至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起初,命令岭南的幕职官,允许携带家属同行,但任满交接后不得滞留。至道初年,再次下诏:“剑南地区的州县官,不得携带家属同行。胆敢有谎称妻子为女奴,携带上任的,一律除名。”起初,荥州司理判官郑蛟,违反禁令携带妻子上任,恰逢蜀地贼寇李顺作乱,其党羽田子宣攻陷城邑,而郑蛟捕获了他,被提升为推官。到这时,知梓州张雍上奏此事,皇上命令处死郑蛟,并颁布了这道诏令。

咸平间,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铨拟官,悉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又诏:「规避遐远,违期受代,勘鞫责罚,就移远地。」

咸平年间,因为新州、恩州、循州、梅州四地是瘴气之地,便选拔荆湖、福建的人注授这些地方的官职。吏部铨选拟任官员时,全部标明他们的过失犯罪记录。从此以后,凡是注授恶劣地区的官职,命令不必书写过失记录。又下诏:“逃避偏远地区、逾期不交接的,经审讯责罚后,改调远地任职。”

神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选。」于是八路自常选知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时日,下所部郡众示之。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司受而阅之,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悉如铨格。无愿注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者射之。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枢密院放此具制。后荆湖南亦许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应远近迭居,而川人许连任本路,常获家便,实太偏滥。」王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人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官府浮费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采吏民皆其乡里亲信,难于徇公,易以合党。请收守令阙,归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经久无弊,兼闻差注未至尽公,愿许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奏上,法不为改,但申严提刑司互察之法。

神宗改革制度,开始下诏:“川峡、福建、广南等地,官员赴任和罢任,迎送劳苦,命令转运司制定规则就地注授,免除他们赴京候选。”于是八路从常规选任的知州以下,转运司设置官员空缺簿籍,详细写明应当交接的日期,下发到所辖各郡公示。凡是现任官员,距离交接半年以及已经任满的,允许按照本人资历顺序指射职位,有关部门接收并审核,确定符合条件应当差遣的人,上报审官东院、流内铨,审查复核符合规定后,即奏报皇帝下达敕令。如果户籍在本路,或者曾游历注授此州,都听其自便,只是不允许在本籍贯的州县及邻境任职。其参拟铨选次序,全部依照铨选法规。没有愿意注授的空缺,则上报给审官院,由在选之人指射。武臣中属于西院、三班院的,命令枢密院仿照此制制定规则。后来荆湖南也允许就地注授。有人说:“本地人担任知州不方便,按法规应远近交替任职,而川人允许连任本路官职,常常得到在家乡任职的便利,实在过于偏颇泛滥。”王安石说:“区分远近,是为了均衡劳逸。中原士人不愿去远方,四路之人乐于在家乡任职,采用新法就能使双方都满足愿望,何况还可以节省吏卒迎送、官府浮费呢?”何正臣又说:“蜀人在仕籍中的特别多,如今从郡守以下都能就地差遣,一郡的官员,本地人占大半,同僚吏民都是他们的乡里亲信,难以秉公办事,容易结党营私。请求将守令的空缺收回,归朝廷掌握,其他官职兼用本地人,酌量设立限额,或许能长久没有弊端。同时听说差注未必完全公正,希望允许提刑司调取案牍追究查察。”奏疏呈上,法规没有改变,只是重申严明提刑司互相监察的法令。

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取射,一也。诸路吏部待试,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虽坐停罢,随许射注;而见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历任无过,尚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三也。其待次者又许权摄,禄无虚日;而吏选无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五也。仕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设,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七也。请倂八路差,尽归吏部为便。」既而吏部亦请用常格差除,遂悉归之铨。

元祐初年,御史上官均说:“定差不均的弊端有七条:各路赴京候选,考试合格才差遣,八路却可以随意指射,这是第一条。各路在吏部等待考试,按次序等待通常要七年才能完成一任;八路就地注授,如果到七年,已经更换三任,这是第二条。八路官员即使因罪停职罢免,随即允许指射注授;而目前在吏部等待次序的人,甚至有历任无过错的,还需考试法规,等候一年才有注拟,这是第三条。那些等待次序的人又允许暂时代理,俸禄没有空缺;而吏部候选者没有过失,也大致四年才能再次得到俸禄,这是第四条。本地人得以指射奏名者,免试就注在家乡任职,年高力衰,不再有进取之心,往往营私废职,这是第五条。任职久了,认识的人多,本地人就近指射本路,难免有亲友请托,这是第六条。八路监司地处偏远而专门设置,掩盖功过名次,人们也不敢争辩考核,所以有势力的人多得到优厚便利,而孤寒之人被阻滞,这是第七条。请求将八路差遣合并,全部归吏部办理为便。”不久吏部也请求采用常规格式差除,于是全部归入铨选。

绍圣复行旧制,且许八路人荫补出官,即转运司试中注阙。重和间,臣僚又言其弊:「转运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视差注为末务,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拟,而签厅视成书判而已。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无赂,则定差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却,参会重上,又半岁矣,以是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庶可公注拟而绝吏赇。」乃命立《考课法》。

绍圣年间恢复旧制,并且允许八路人通过荫补出官,即在转运司考试合格后注授空缺。重和年间,臣僚又谈论其弊端:“转运司以军需储备、官吏俸禄、供应馈赠、支移赋税为己任,而把差注视为末务,往往交给主案吏胥拟定,而签厅只是照章判署而已。注授空缺的高低,取决于贿赂的厚薄,没有贿赂,则定差的文书,脱漏言辞,隐没条目,等到上报到部,必然被退回,重新参详上报,又需半年,因此空缺虽多而得不到调任的人很多。应当督促主管官员,年终考核吏部退回的难易程度和数量多少,作为考课依据进行赏罚,或许可以使注拟公正而杜绝吏员受贿。”于是命令制定《考课法》。

建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初,累朝以广南地远,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谓之「待次」,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至是虽归之吏部,逾年无愿就者,复归漕司。自神宗朝,宗室不许调川陕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路注拟。六年,诏:「川陕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为定法焉。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朝廷,寒远之士,困抑者众。愿参酌前制,稍还漕铨之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到部」。人称便焉。

建炎初年,下诏福建、二广的空缺全部归吏部管理,只有四川仍按旧制。起初,历朝因为广南地区偏远,财政收入不足以供养正官,所以让两次参加荐选的举人,在漕司考试刑法,以合格者注授代理两路官职,称为“待次”。代理官员经过两任没有过失,则赐予正式任命。到这时虽然归吏部管理,但过了一年也没有人愿意就任,于是又归漕司管理。自神宗朝以来,宗室不许调任川陕官职,到这时宗室多避难入蜀,于是允许他们在四路注拟。六年,下诏:“川陕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中注授。”作为定法。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说:“行都距离蜀地万里,而近年来的空缺,归朝廷管理,寒门远方的士人,困顿压抑的很多。希望参酌前制,稍微恢复漕司铨选的旧制,立为固定格式,使其与堂除不相侵扰混乱。”于是命令小郡知州、监以下官职,仍交给漕司差注,那些选人改官,到漕司公参,视为“到部”。人们称便。

补荫

补荫

补荫之制。凡奏戚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亲,奉礼郎;大功,守监簿;小功,初等幕职官〈 元丰前,试大理评事 〉;缌麻,知令、录〈 元丰前试校书郎 〉,异服亲亦如之。有服女之夫,则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录;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缌麻,试监簿。周功女之子,知令、录;孙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孙及大功女之孙、小功女之子,并试监簿;其非所生子若孙,各降一等;缌麻女之子,试监簿。

补荫的制度。凡是上奏亲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本服期亲,授予奉礼郎;大功亲,授予守监簿;小功亲,授予初等幕职官(元丰前,试大理评事);缌麻亲,授予知令、录(元丰前试校书郎),异服亲也照此办理。有服女儿之夫,如果是本服大功以上女儿之夫,授予知令、录;小功亲,授予判、司、主簿或尉;缌麻亲,授予试监簿。周功女儿之子,授予知令、录;孙及大功女儿之子,授予判、司、主簿或尉;曾孙及大功女儿之孙、小功女儿之子,都授予试监簿;如果不是亲生的儿子或孙子,各降一等;缌麻女儿之子,授予试监簿。

每祀南郊、诞圣节,太皇太后、皇太后并录亲属四人,皇后二人。非遇推恩而特旨赐官,不用此法。凡诸妃期亲,守监簿,余判、司、主簿或尉;异姓亲,试监簿。婉容以上有服亲、才人以上小功亲,并试监簿。凡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夫之期亲,判、司、主簿或尉,余试监簿;子,补殿中丞;孙,光禄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凡亲王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女之子婿,试监簿。宗室缌麻以上女之夫,试衔、知县;袒免,判、司、主簿或尉。其愿补右职,依换官法。奉礼郎即右侍禁,幕职官即左班殿直,知令、录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职,试监簿即借职。

每次祭祀南郊、诞圣节,太皇太后、皇太后都录用亲属四人,皇后录用二人。如果不是遇到推恩而特旨赐官,不适用此法。凡是各妃子的期亲,授予守监簿,其余授予判、司、主簿或尉;异姓亲,授予试监簿。婉容以上的有服亲、才人以上的小功亲,都授予试监簿。凡是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丈夫的期亲,授予判、司、主簿或尉,其余授予试监簿;儿子,补殿中丞;孙子,光禄寺丞;女婿,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凡是亲王的女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女儿的儿子女婿,试监簿。宗室缌麻以上女儿之夫,试衔、知县;袒免亲,判、司、主簿或尉。他们愿意补右职的,依照换官法办理。奉礼郎即右侍禁,幕职官即左班殿直,知令、录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职,试监簿即借职。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为诸寺丞;期亲,校书郎;余亲〈 本宗大功至缌麻服者〉,以属远近补试衔。使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为太祝、奉礼郎;期亲,校书、正字;余亲,补试衔。节度使、仆射、尚书、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子,校书郎、正字;期亲,寺、监主簿;余亲,试衔。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正字;期亲,寺、监主簿;余亲,试衔及斋郎。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余亲,斋郎。诸司大卿、监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小卿、监兼职者子,试衔;期亲,斋郎。

凡是文臣:三公、宰相的儿子,担任诸寺丞;期亲,担任校书郎;其余亲属(本宗大功至缌麻服者),根据亲属远近补试衔。使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使、宣徽使的儿子,担任太祝、奉礼郎;期亲,担任校书、正字;其余亲属,补试衔。节度使、仆射、尚书、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的儿子,担任校书郎、正字;期亲,担任寺、监主簿;其余亲属,试衔。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的儿子,担任正字;期亲,担任寺、监主簿;其余亲属,试衔及斋郎。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的儿子,担任寺、监主簿;期亲,试衔;其余亲属,斋郎。诸司大卿、监的儿子,担任寺监主簿;期亲,试衔。小卿、监兼职者的儿子,试衔;期亲,斋郎。

凡武臣:宰相子,为东头供奉官,使相、知枢密院子,为西头供奉官;期亲,皆左侍禁;余属,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枢密使、副使、宣徽节度使子,西头供奉官;期亲,右侍禁;余属,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六统军诸卫上将军、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余属,三班奉职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子,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余属,为差使、殿侍。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密院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职;期亲,借职;余属,为下班殿侍。诸卫将军、内诸司副使、枢密分房副承旨子,为三班借职。

凡是武臣:宰相的儿子,担任东头供奉官;使相、知枢密院的儿子,担任西头供奉官;期亲,都担任左侍禁;其余亲属,从左班殿直以下依次授官。枢密使、副使、宣徽节度使的儿子,担任西头供奉官;期亲,右侍禁;其余亲属,从右班殿直以下依次授官。六统军诸卫上将军、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的儿子,担任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其余亲属,三班奉职以下依次授官。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的儿子,担任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其余亲属,担任差使、殿侍。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密院诸房副承旨的儿子,担任三班奉职;期亲,借职;其余亲属,担任下班殿侍。诸卫将军、内诸司副使、枢密分房副承旨的儿子,担任三班借职。

凡兼职在馆阁校理、检讨,王府记室、翊善、侍讲,三司主判官,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始许奏及诸亲。提点刑狱,惟许奏男。其尝以赃抵罪,得复故官。文臣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武臣至诸司副使、诸卫将军者,止许荫子若孙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预。

凡是兼任馆阁校理、检讨,王府记室、翊善、侍讲,三司主判官,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使,各路转运使的官员,才允许奏请荫补各种亲属。提点刑狱官,只允许奏请荫补儿子。那些曾经因贪污而获罪,后来又恢复原官职的官员,文臣做到郎中及员外郎并担任馆阁职务,武臣做到诸司副使、诸卫将军的,只允许荫补一个儿子或孙子,还在贬谪之列的人不能参与。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尝历两任,然后得请。始减岁补千牛、斋郎员额;斋郎须年貌合格,诵书精熟,乃得奏。

宋太祖最初制定任子(荫补)之法,规定台省六品、诸司五品官员,必须上朝任职并曾经历两任,然后才能提出申请。开始减少每年补授千牛、斋郎的名额;斋郎必须年龄相貌合格,诵读经书精熟,才能奏请。

太宗践极,诸州进奏者,授以试衔及三班职,初推恩,授散试官者,不得赴选。太平兴国二年,乃诏授试衔等人特定七选集,遂为定令。凡诞圣节及三年大祀,皆听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并许荫补;如遇转品,许更荫一子,由是奏荐之恩始广。每诞圣节,朝臣多请奏疏属,不报。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赐一子出身,此圣节奏荐例也。先是,任子得摄太祝、奉礼,未几即补正员。帝谓:「膏粱之子,不十年坐致闺籍。」是年,悉授同学究出身赴选集。

太宗即位后,各州进奏的官员,授予试衔及三班职位。最初推恩时,授予散试官的人,不能参加铨选。太平兴国二年,下诏规定授予试衔等人必须经过七次集选,于是成为固定法令。凡是皇帝诞辰节及三年一次的大祭祀,都允许奏请一人。而淳化改元时的恩典,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官员,都允许荫补;如果遇到转升品级,允许再荫补一个儿子,从此奏荐之恩开始扩大。每逢诞圣节,朝臣大多请求奏荐疏远亲属,朝廷不予批复。至道二年,开始限定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员,赐予一个儿子出身,这是圣节奏荐的成例。在此之前,任子可以代理太祝、奉礼郎,不久就补为正员。皇帝说:“富贵人家的子弟,不到十年就能轻易获得官籍。”这一年,全部授予同学究出身,让他们参加铨选集选。

真宗东封,祀汾阴,进奉人已官者进秩,未官者令翰林试艺,与试衔、斋郎、借职。公主、郡县主以下诸亲,外命妇入内者,亦有恩庆。而东封恩,则提点刑狱、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奏戚属,旧无定制。有求补合门祗候者,真宗以宣賛之职,非可以恩泽授,乃诏:「自今求叙迁者,至殿直止。」大中祥符二年,以门荫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国学受业,及二年,审官院与判监官考试其业,乃以名闻。内诸司使、副授边任官者,陛辞时许奏子。诏枢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孙及从子为子求荫者,坐之。七年,帝幸南京,诏臣僚逮事太祖者,赐一子恩泽,令翰林学士李维等定,自给谏、观察使以上得请。初,转运使辞日,许奏一人。天禧后,惟川、广、福建者听,余路再任始得奏。又诏:「承天节恩例所荫子孙,不许以他亲及已食录者。」特许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荫一子。自是分务西洛者得以为例,南京则否。

真宗东封泰山、祭祀汾阴后,进奉贡物的人中已经做官的晋升品级,未做官的命翰林院考试其技艺,授予试衔、斋郎、借职等。公主、郡县主以下的各位亲属,外命妇入宫的人,也有恩赏庆贺。而东封的恩典,提点刑狱、朝臣、使臣,都能奏请一人。奏请亲属,过去没有固定制度。有人请求补授合门祗候,真宗认为宣赞的职务,不能凭恩泽授予,于是下诏:“从今以后请求按级升迁的,到殿直为止。”大中祥符二年,凭门荫授予京官,年龄二十五岁以上请求差遣的,令其在国子监学习,满两年后,审官院与判监官考试其学业,然后上报姓名。内诸司使、副使被任命为边境官职的,上殿辞行时允许奏请儿子。诏令枢密院制定制度,凡是虚报孙子及侄子作为儿子请求荫补的,治罪。七年,皇帝驾临南京,下诏臣僚中曾侍奉太祖的,赐予一个儿子恩泽,命翰林学士李维等人制定标准,从给事中、谏议大夫、观察使以上可以请求。起初,转运使辞行之日,允许奏请一人。天禧以后,只有川、广、福建的转运使允许,其余各路需再任才能奏请。又下诏:“承天节恩例所荫补的子孙,不允许用其他亲属及已领取俸禄的人。”特别允许西京分司官,在郊祀时奏请荫补一个儿子。从此分司西京洛阳的人得以援引为例,南京则不行。

仁宗庆历中,裁损奏补入仕之路,凡选人遇郊赴铨试,其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罢圣节奏荫恩,学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亲,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亲。郎中、带职员外郎,初遇郊荫子若孙,再郊及期亲,四遇郊听荫大功以下亲。初得奏而年过六十无子孙,荫期亲。其皇亲大将军以上妻,再遇郊亦许之。武臣荫例倣此。凡荫长子孙皆不限年,诸子孙须年过十五;若弟侄须过二十,必五服亲乃许。已尝荫而物故者,无子孙禄仕,听再荫。自是,任子之恩杀矣。

仁宗庆历年间,裁减奏补入仕的途径,凡是选人遇到郊祀时参加铨试,那些不参加考试也没有举荐的人,永远不得参与选拔。取消圣节奏荫的恩典,学士以下官员,遇到郊祀恩典可以奏请大功以上亲属,再次遇到郊祀可以奏请小功以下亲属。郎中、带职员外郎,初次遇到郊祀荫补儿子或孙子,再次郊祀荫补期亲,四次郊祀允许荫补大功以下亲属。初次获得奏请资格而年龄超过六十岁没有子孙的,可以荫补期亲。皇亲大将军以上的妻子,再次遇到郊祀也允许荫补。武臣的荫补条例仿照此例。凡是荫补长子长孙都不限制年龄,其他子孙必须年过十五岁;如果是弟侄必须年过二十岁,而且必须是五服以内的亲属才允许。已经受过荫补而本人去世,又没有子孙做官领取俸禄的,允许再次荫补。从此,任子的恩典减少了。

英宗即位,郡县致贡奉人,悉命以官。知谏院司马光建言:「监司、太守,遣亲属奉表京师,不问官职高下、亲属近远,推恩至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所遣非亲,亦除斋郎及差使、殿侍,此盖国初承五代姑息藩镇之弊,因循不革。爵录本待贤才,今此等受官,诚为大滥。纵不能尽罢其人,若五服内亲,等第受以一官,其无服属量赐金帛,庶少救滥官之失。」然诏令已行,不从其议。时方患官冗,言者皆谓:「由三岁一磨勘,其进甚亟,易至高位,故获荫者众。」乃令待制以上,自迁官后六岁,无故则复迁之,有过益展年,至谏议大夫止。京朝官四岁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监限七十员,员有阙,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补之。少卿、监以上迁官,听旨。

英宗即位后,各郡县进贡奉表的人,全部授予官职。知谏院司马光建议说:“监司、太守,派遣亲属奉表到京城,不问官职高低、亲属远近,推恩到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者所派遣的人并非亲属,也授予斋郎及差使、殿侍,这大概是建国初期沿袭五代姑息藩镇的弊端,因循不改。爵位俸禄本应等待贤才,现在这些人接受官职,实在太过泛滥。即使不能全部罢免这些人,如果是五服以内的亲属,按等级授予一个官职,那些无服属的人酌情赐予金帛,或许可以稍微补救滥官的过失。”然而诏令已经施行,没有采纳他的建议。当时正忧虑官员冗滥,进言的人都说:“由于三年一次磨勘,升迁很快,容易达到高位,所以获得荫补的人很多。”于是命令待制以上官员,从升官后六年,没有过失则再升迁,有过失则延长年限,到谏议大夫为止。京朝官四年磨勘,到前行郎中为止,少卿、监限定七十员,有缺额时,由任职时间长的前行郎中补任。少卿、监以上官员升迁,听候圣旨。

仁宗虽罢圣节恩,而犹行之妃、主。神宗既裁损臣僚奏荫,以宫掖外戚恩尤滥,故稍抑之。旧,诸妃遇圣节奏亲属一人,间一年许奏二人,郊礼许奏一人。嫔御每遇郊奏一人,两遇圣节与一奏。后定,诸妃每遇圣节并郊许奏有服亲一人。淑仪、充仪、婕妤、贵人遇郊,许奏小功以上亲一人,位号别而资品同者,许比类奏荐。旧,公主每遇圣节、郊礼,奏夫之亲属一人;公主生日,许奏一人。后罢生日恩,所奏须有服亲。皇亲妻两遇郊,许奏期亲一人,后罢奏。旧,郡、县主遇郊,许奏亲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亲,两遇郊许奏借职一人。后亲子惟注幕职,孙若庶子,两遇郊方许奏一人,夫之亲属勿奏。旧,臣僚之妻为国夫人者,得遗表恩,后除之。妃嫔、公主以下,非有服亲之婿不许奏。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陈请恩泽,宜有定制。」乃许见任二府,岁乞差遣一人。宰臣、枢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者,陈乞转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余执政官,并各一人。待制以上乞差遣迁学士者又一人。三路、广桂安抚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亲孙、子循一资。广南转运、提点刑狱奏子孙或期亲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孙循一资。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至员外郎,在职及二年,遇大礼许补亲属。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官,虽未至员外,听奏补。邕、宜、钦极边烟瘴知州,听奏子孙一人。凡因战阵物故及殁于王事,许官其子孙。又功臣绘像之家,如无食录人,则许特奏子孙一人入官。既定《铨试法》,任子中选者得随铨拟注,其入优等,往往特旨赐进士出身。

仁宗虽然取消了圣节恩典,但仍然在妃嫔、公主中实行。神宗裁减臣僚奏荫之后,因为宫中外戚的恩典尤其泛滥,所以稍微加以抑制。过去,各位妃子在圣节时奏请亲属一人,隔一年允许奏请二人,郊礼时允许奏请一人。嫔御每次遇到郊礼奏请一人,两次遇到圣节给予一次奏请。后来规定,各位妃子每次遇到圣节和郊礼允许奏请有服亲一人。淑仪、充仪、婕妤、贵人遇到郊礼,允许奏请小功以上亲属一人,位号不同而资品相同的,允许比照类别奏荐。过去,公主每次遇到圣节、郊礼,奏请丈夫的亲属一人;公主生日,允许奏请一人。后来取消生日恩典,所奏请的必须是五服内亲属。皇亲的妻子两次遇到郊礼,允许奏请期亲一人,后来取消奏请。过去,郡、县主遇到郊礼,允许奏请亲生子为右班殿直,如果是庶子及其丈夫的亲属,两次遇到郊礼允许奏请借职一人。后来亲子只注授幕职,孙子或庶子,两次遇到郊礼才允许奏请一人,丈夫的亲属不得奏请。过去,臣僚的妻子被封为国夫人的,可以得到遗表恩典,后来取消。妃嫔、公主以下,不是有服亲的女婿不允许奏请。不久曾布等人又说:“臣僚陈请恩泽,应该有固定制度。”于是允许现任二府官员,每年请求差遣一人。宰臣、枢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免的,陈请转官一人,指名请求差遣二人。其余执政官,各一人。待制以上请求差遣升为学士的又一人。三路、广桂安抚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亲孙、子循一资。广南转运使、提点刑狱奏请子孙或期亲符合入官条件的一人。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孙循一资。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做到员外郎,在职满两年,遇到大礼允许补授亲属。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官,虽然未到员外郎,也允许奏补。邕、宜、钦等极边烟瘴地区的知州,允许奏请子孙一人。凡是因战阵死亡及死于王事的,允许授予其子孙官职。另外功臣绘像之家,如果没有领取俸禄的人,则允许特奏子孙一人入官。制定《铨试法》后,任子中选的人可以随铨拟注,其中进入优等的,往往特旨赐予进士出身。

元祐元年诏:「诸军致仕停放人,其遗表恩该及子而过五年自陈者,虑有冒滥,毋推恩。职事官卿、监以下应任子者,须官至朝奉郎,乃许奏。」三年,定宰臣、执政初遇郊,许奏本宗异姓亲各一人,次遇郊,奏数如初。愿用其恩与有官人,则许转官并循资,或乞差遣,惟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应奏承务郎、殿直以上,许换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余官三遇郊,许奏有官人。旧制,应奏两人止者,次郊,止许奏有官人。其后,遇郊更合补荫者,并准此为间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礼应奏补者,再奏而止。宣仁太皇太后谕辅臣曰:「近已裁减入流,本家恩泽,宜减四分之一。」吕公著等曰:「陛下临朝同听断,本殿恩泽,自不当限数。先来所定,止与皇太后同等,岂可更损?」宣仁曰:「裁减恩泽,凡自上而始,则均一矣。」乃诏曰:「官冗之患,实极于今,苟非裁入流之数,无以清取士之原。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后每遇圣节、大礼、生辰,合得亲属恩泽,并四分减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元祐元年下诏:“各军中退休停职的人,其遗表恩典应该给予儿子而超过五年才自己陈请的,考虑到有假冒泛滥的情况,不予推恩。职事官卿、监以下应该任子的人,必须官至朝奉郎,才允许奏请。”三年,规定宰臣、执政初次遇到郊礼,允许奏请本宗和异姓亲属各一人,再次遇到郊礼,奏请人数与初次相同。愿意将恩典给予有官人,则允许转官并循资,或者请求差遣,只是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应该奏请承务郎、殿直以上的人,允许换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其余官员三次遇到郊礼,允许奏请有官人。旧制度,应该奏请两人为止的,下次郊礼,只允许奏请有官人。此后,遇到郊礼应该补荫的,都以此作为间隔次序;已经退休而遇到大礼应该奏补的,奏请两次为止。宣仁太皇太后对辅臣说:“近来已经裁减入流人数,本家的恩泽,应该减少四分之一。”吕公著等人说:“陛下临朝共同听政决断,本殿的恩泽,自然不应当限制数量。先前所定的,只与皇太后同等,怎么可以再减少?”宣仁说:“裁减恩泽,凡是自上而始,就均等了。”于是下诏说:“官员冗滥的祸患,实在到了极点,如果不裁减入流的人数,就无法澄清取士的源头。我以渺小之身,率先天下,今后每次遇到圣节、大礼、生辰,应该得到的亲属恩泽,一律减少四分之一,皇太后、皇太妃也照此办理。”

哲宗既亲政,诏复旧。凡乞致仕而不愿转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诸司使,许奏补本宗有服亲一人;自奉议郎、内殿承制以下,许与有服亲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者,荫补外仍与有服亲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陈乞至门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许乞有服亲恩例一人。初,《任子法》以长幼为序,若应奏者有废疾,或尝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难任从仕,许越奏其次。至是,始删去格令「长幼为序」四字。

哲宗亲政后,下诏恢复旧制。凡是请求退休而不愿转官的人,从中大夫到朝奉郎及诸司使,允许奏补本宗有服亲一人;从奉议郎、内殿承制以下,允许给予有服亲一人恩例;只有中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的人,荫补之外仍给予有服亲恩例;如果退休未接到敕令而身亡的,在外地以陈请到达门下省之日,在京城以得到圣旨之日,也允许请求有服亲恩例一人。起初,《任子法》以长幼为序,如果应该奏请的人有残疾,或者曾犯私罪至徒刑,或者不贤难以担任官职,允许越序奏请下一人。到这时,才删去法令中“长幼为序”四个字。

五年,定《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大礼,许奏亲属一人,所生子仍与右班殿直;两遇,奏子或孙与奉职;即用奏子孙恩回授外服亲之夫,及夫之有服亲者,有官人转一官,毋得升朝,选人循一资,无官者与借职,须期以下亲,乃得奏。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礼,以应奏恩与其亲属,而服行不应法。」 诏用皇后缌麻女之子为比,补借职。旧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门客,而太妃未有法。绍圣初,诏皇太妃用兴龙节奏亲属恩,回授门客。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门客一名,与假承务郎,许参选。如年数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五年,制定《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到大礼,允许奏请亲属一人,所生的儿子仍授予右班殿直;两次遇到大礼,奏请儿子或孙子授予奉职;如果使用奏请子孙的恩典回授给外服亲的丈夫,以及丈夫的有服亲,有官人转一官,不得升入朝官,选人循一资,无官的人给予借职,必须是期亲以下的亲属,才能奏请。吏部说:“皇太妃遇到大礼,将应奏的恩典给予其亲属,但服制不符合法令。”下诏用皇后缌麻女之子作为比照,补授借职。旧法,母后之家,十年奏请门客一人,而太妃没有规定。绍圣初年,下诏皇太妃用兴龙节奏请亲属的恩典,回授给门客。从此,太后每满八年、太妃每满十年,奏请门客一名,授予假承务郎,允许参加铨选。如果年数未到,所有恩典都不得回授。

元符后,命妇生皇子许依大礼,奏有服亲,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缌麻亲,许视异姓荫孙。凡荫补异姓,惟执政得奏,如签书枢密院事虽依执政法,而所荫即不理选限。后因转官碍止法者,许回授未仕子孙,而贪冒者又请回授异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笔许特补。

元符以后,命妇生育皇子允许依照大礼,奏请有服亲,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缌麻亲,允许比照异姓荫补孙子。凡是荫补异姓,只有执政官才能奏请,如签书枢密院事虽然依照执政官的法令,但所荫补的人不计算选限。后来因为转官受到止法限制的人,允许回授给未做官的子孙,而贪图利益的人又请求回授给异姓,有关部门常常阻止,但也有很多御笔批示允许特补。

政和间,尚书省定《回授格》,谓无官可转,或可转而官高不欲转,或事大而功效显著为一格,许奏补内外白身有服亲;官有止法不可转,功绩次著为一格,许奏本宗白身袒免亲;官不甚高、而功绩大为一格,许奏本宗白身有服亲;官不甚高、功不甚大为一格,而分为三,一与内外有官有服亲,一与有官有服本宗亲,一与有官有服者之子孙。凡为六等。

政和年间,尚书省制定了《回授格》,规定:没有官职可以转授,或者可以转授但官职太高而不想转授,或者事情重大且功效显著,这算作一等,允许奏请补授朝廷内外没有官职但有服制的亲属;官职有上限不能转授,功绩次一等,这算作一等,允许奏请本宗没有官职的袒免亲;官职不太高,但功绩大,这算作一等,允许奏请本宗没有官职但有服制的亲属;官职不太高,功绩也不太大,这算作一等,又分为三种:一种给朝廷内外有官职有服制的亲属,一种给有官职有服制的本宗亲属,一种给有官职有服制者的子孙。总共分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言:「今法所该补奏,与先朝同。昔之官至大夫,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阅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诸翼将军至武翼郎,须出官三十年,方许奏补;今文武官奏补,未尝限年,此太滥也。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于是有身谢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须限;然不及亲受而不与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以上,虽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许荫补;虽已经奏荐,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寝其奏,庶抑其滥。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尝求休致,而身谢在出敕前,欲并许奏荫,以补其不及。」尚书省文武官致仕,虽不及受敕,若无曾受荫人,自有遗表恩。又寺、监长贰至开封少尹,系用职事荫补,不合限年。余从之。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进言:“如今法律所涵盖的奏补范围,与先朝相同。过去官员做到大夫,任职时间不下三五十年,而现在只过了三五年,就有人已经做到大夫了;各翼将军到武翼郎,必须出仕三十年,才允许奏补;如今文武官员的奏补,不曾限制年限,这太泛滥了。至于中大夫以下以及武功、武翼大夫,已经请求退休但来不及接受敕令,就阻断了他们的恩典,于是有人去世后还未接到敕令,其家人甚至可能隐瞒丧事等待期限;然而来不及亲自接受敕令而未能沾受恩典的人很多,这又太吝啬了。希望从今以后,中大夫到带职朝奉郎以上,即使遇到郊祀恩典,入官不满二十年,都不允许荫补;即使已经奏请推荐,再次遇到郊祀恩典时年限仍未达到的,也搁置他们的奏请,希望能抑制这种泛滥。至于文武官员及大夫以上曾经请求退休,而本人去世在敕令发出之前,希望一并允许奏请荫补,以弥补他们的不足。”尚书省认为:文武官员退休,即使来不及接受敕令,如果没有曾经受荫的人,自然有遗表恩典。另外,寺、监的正副长官到开封少尹,是按职务荫补,不应限制年限。其余建议都听从了。

崇宁以来,类多泛赏,如曰「应奉有劳」、「献颂可采」、「职事修举」,特授特转者,皆无事状可名,而直以与之。孟昌龄、朱勔父子、童贯、梁师成、李彦等,凡所请求皆有定价,故不三五年,选人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而蔡京拔用从官,不论途辙,一言合意,即日持橐。又优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换防御、观察使。由此任子百倍。钦宗即位,赦恩覃转,惟许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亲,且诏:「非法应回授及特许者,毋录用。」

崇宁年间以来,大多属于滥赏,比如所谓“应奉有劳”、“献颂可采”、“职事修举”,特别授予或特别转任的,都没有具体事迹可称,就直接给予。孟昌龄、朱勔父子、童贯、梁师成、李邦彦等人,凡是有所请求都有定价,所以不到三五年,选人就有做到正郎或员外郎的,带职小使臣做到正使、副使或进入遥郡横行的。而蔡京提拔属官,不论途径,一句话合意,当天就提拔为近臣。又优待堂吏,往往做到中奉大夫,或改任防御使、观察使。由此,通过恩荫任官的人数增加了百倍。钦宗即位后,赦恩普遍转官,只允许宗室;文武官员只让他们回授给有官职有服制的亲属,并且下诏:“不是依法应回授以及特许的,不得录用。”

高宗中兴,重定《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文武各有等秩,见《职官志》。建炎元年,诏:「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并罢。」绍兴四年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见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无出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宫观责降之人,听依条补荫。」 七年,中书舍人赵思诚言:「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调者矣。祖宗时,仕至卿、监者,皆实以年劳、功绩得之,年必六十,身不过得恩泽五六人。厥后私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员数比祖宗时不知其几倍,而恩例未尝少损。有一人而任子至十余者,此而不革,实蠹政事,望议革其弊。」会思诚去国,议遂格。旧法,惟赃罪不许任子,新令并及私罪徒,有司以为拘碍者多,遂罢新令。又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惟补缌麻以上亲,毋及异姓。」 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荐奏,同姓皆期功,异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命须经统辖长官结罪保明,诡冒者连坐之。帝于后妃补荫,每加裁抑,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高宗中兴后,重新制定了《补荫法》,内外臣僚的子孙、期亲、大功以下亲属以及异姓亲随,文武官员各有等级,详见《职官志》。建炎元年,下诏:“宰执子弟因恩泽担任待制以上官职的,全部罢免。”绍兴四年下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以及现任两制职名的人,依旧不限年限。其中没有出身的人,从授官后满十五年,年龄到三十岁,并且不属于宫观责降之列的,允许依照条例补荫。”七年,中书舍人赵思诚进言:“孤寒的士人,名字在选部,都要等待数年的空缺,大概十年得不到一个职位。如今亲祠的年份,任子约有四千人,这样十年之后,就增加一万二千员,科举取士还不算在内。将会看到寒士有三十年得不到调任的了。祖宗时,做到卿、监的官员,都是靠实际年劳、功绩得到的,年龄必定六十岁,自身不过得到恩泽五六人。后来私谒盛行,滥恩广泛,有年龄不到三十而官至大夫的,人数比祖宗时不知多了几倍,而恩例未曾减少。有一个人而任子到十几个的,这种情况如果不改革,实在是败坏政事,希望商议革除其弊端。”恰逢赵思诚离开朝廷,建议就被搁置了。旧法,只有贪赃罪不许任子,新令连私罪徒刑也包括在内,有关部门认为拘束妨碍太多,于是废除了新令。又下诏:“宰执、侍从退休时的遗表,只补缌麻以上亲属,不得涉及异姓。”二十二年,因为武臣多出身军中,爵位高而家族人口少,凡有推荐奏请,同姓都是期功之亲,异姓都是中表之亲,街巷之徒攀附进用。命令必须经过统辖长官结罪担保,弄虚作假者连坐。皇帝对后妃的补荫,常常加以裁抑,下诏后族不得担任从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权免奏荐,年七十人,遇郊不许奏子。俄又诏,未奏者许一名。隆兴元年,以张宋卿言荫补冗滥,立为定法。凡员外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则听任一子;再经,则不许复请。遗表之恩,各减其一。减年之类,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属,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孝宗即位后,想革除冗官。起初下诏百官任子遇到郊祀恩典时暂时免去奏荐,年七十的人,遇到郊祀不许奏荐儿子。不久又下诏,没有奏荐过的允许奏荐一名。隆兴元年,因为张宋卿进言荫补冗滥,立为定法。凡是员外郎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做到中大夫,每次初次遇到郊祀,就允许任用一个儿子;再次遇到,则不许再请求。遗表的恩典,各减一个。减年之类的,也减去一半。至于府史之类、武功之等,也仿照此例递减。

乾道二年诏:「非泛补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补官,阵亡女夫,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至合奏荐官,候致仕与奏一名,尝奏者不再奏。」四年,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礼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著为令。」九年,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尝奏荐者,与致仕恩泽一名;即已尝奏荐而被荫人身亡,许再请。应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及三十年者,亦与一名。」又诏:「武臣尝任执政官,遇郊听补文资。」于是恩数视执政者亦得之。盖戚里、宗王与夫攀附之臣,皆争以文资禄其子,不可复正矣。自隆兴著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迁官稍缓。至是,郊恩之奏视为减半,然犹未大艾也。淳熙九年,始诏:「减任子员数。自宰相、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降杀,以两酌中定为止数,武臣如之。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郎至朝议大夫三人,通减三分之一。」于是冗滥渐革。

乾道二年下诏:“非正常补官,如宗室、外戚的女婿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补官,阵亡者的女婿,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任到应奏荐的官职,等退休时给予奏荐一名,曾经奏荐过的不再奏荐。”四年,下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到武翼郎以上,遇到大礼奏补亲属,都依照外官法,写入法令。”九年,下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曾奏荐过的,给予退休恩泽一名;如果已经奏荐过而被荫人去世,允许再请求。凡是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满三十年的,也给予一名。”又下诏:“武臣曾经担任执政官的,遇到郊祀允许补授文资。”于是恩数比照执政的人也得到了。大概外戚、宗王以及攀附之臣,都争着用文资来给儿子求禄,无法再纠正了。自从隆兴年间制定了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升官稍缓。到这时,郊祀恩典的奏请被视为减半,但还没有大的改变。淳熙九年,才下诏:“减少任子员数。从宰相、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递减,以两等酌中确定为止数,武臣也如此。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到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郎到朝议大夫三人,总共减去三分之一。”于是冗滥逐渐革除。

宁宗庆元中,立《补荫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使以下,不许遗表推恩。嘉泰初,以官冗恩滥,凡宗女夫授官者,依旧法终身止任一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门客,著为令。

宁宗庆元年间,制定了《补荫新格》,从使相以下各有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使以下,不许通过遗表推恩。嘉泰初年,因为官冗恩滥,凡是宗室女的丈夫授官的,依照旧法终身只任用一个儿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祀恩典奏荐门客,写入法令。

流外补

流外补

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劄,中书覆试,补受。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凡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妨其弊。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得优试者,率中选。后遂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幸求优试。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

凡是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的职掌人员,每年派遣近臣与判铨曹一起,到尚书省共同考试律令三条,考中者补为正名,计算劳绩考课。三馆、秘阁的楷书,都由本司考试书法,中书省复试,然后补授。后来因为参加考试的人多怀挟作弊、互相传授,于是实行锁院、巡搜、糊名。凡是考试各司吏人,问律令及疏义,考完后合格,再让他们口诵所答内容,以防止弊端。那些自己陈述劳绩,由臣僚为之陈请,特别免去口诵的,称为“优试”。得到优试的人,大多中选。后来就考试各司人员,每年以二十人为限额,不得侥幸求取优试。担任职掌的人,都限制年限,授任外州司户、勒留官,有的做到诸卫长吏、两省主事。

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选。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劄,验视材质。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宣徽院、三司、各省、合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

学士院、审官院、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都从各司吏人中选取,有的按年限,有的按本司的选任规定。但是中书省的制敕院及五院人员缺额,大多立即派遣官员特别考试书法,检验其才能。制敕院需要堂后官以下的亲属,五院需要父祖有官职的人,枢密院也如此,只在本院考试。宣徽院、三司、各省、合门、三班院,都由本司召补,到其中为首者出职。

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余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余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凡是出职的人,枢密院、三司,都补授借职以上,其余的有的补授州县官。内廷各司的主吏、三司大将,也有补授三班借职的。中书省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官衔;枢密院主事以上,都带同正将军衔;其余大多带远地司户、主簿、县尉衔。

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白等请令「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合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名,令不以有无勒留。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从之。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在此之前,勒留、出官以及选任的期限,都没有固定制度。那些隶属近司的,有才两三年就由堂除授外官的。咸平末年,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一同详细制定。宋白等请求下令:“中书省沿堂五院的行首、副行首,依照旧制补授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到缺额,按名次补为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到恩典则一年,授官后七年出官。宣徽院的贴房到都勾押官,军将到知客、押衙各六等,都按次序补授;到勾押官、押衙,满五年以上出官,补授三班或主簿、县尉。学士院的孔目官,补正后三年授勒留官,遇到恩典一年,授官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后四年授勒留官,遇到恩典二年,授官后八年出官。三馆的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到恩典二年,授官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中因职务升迁补授的,允许通计年考,有俸钱官衔的,再留三年。典书、楷书五选集,按标准三馆入流,年龄已小,不得以各种优劳减选。合门、客省、承受、驱使官的转任次序,都依照本司旧例补为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到恩典则二年,授官后,七年出授主簿、县尉;其行首都依照旧制。审刑院本来没有职掌名额,从各司选差正名,令其不论有无勒留。审官院五年、审刑院三年,出官以前,各司请求从今以后勒留,都比照七选集授官例,赴选之日不以州县地望作为资叙。”朝廷听从了。后来又规定客省承受、行首满年后补授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没有犯错的允许出职。

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堂后官多为奸赃,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

宋太祖曾亲自检阅各官署的流外人员,强制其中四百人回乡务农。开宝年间,下诏说:「流外候选官员经过十次考核,符合县令、录事参军资格的人,须经皇帝引见面试,才能正式注拟官职。驱使散从官、伎术人员,即使资历考核再多,也不予注拟。」中书堂后官大多贪赃枉法,朝廷想改用县令、录事参军、主簿、县尉等候选士人来充任,但有些人看不起这个职位不愿就任,导致所选人数不足,于是仍沿用旧制。雍熙年间,让堂后官担任实际职事官,除入宫谢恩外,不参加朝会,拜见宰相的礼节与胥吏相同。端拱初年,任命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任中书堂后官,从候选人员中选拔并授予京官身份担任堂吏,从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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