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书纤悉,既不可溷史志,而古人甲乙张本,后世又无由而知,则欲考古制而得其详,其道何从?曰:叔孙章程,韩信军法,萧何律令,皆汉初经要之书,犹《周官》之六典也。《汉志》礼乐刑法,不能赅而存之,亦以其书自隶宫府,人可咨于有司而得之也。官失书亡,则以其体繁重,势自不能行远,自古如是,不独汉为然矣。欧、宋诸家,不达其故,乃欲藉史力以传之。夫文章易传,而度数难久,故《礼》亡过半,而《乐经》全逸。六艺且然,况史文乎?且《唐书》倍汉,而《宋史》倍唐,已若不可胜矣。万物之情,各有所极。倘后人再倍《唐》、《宋》而成书,则连床架屋,毋论人生耳目之力必不能周,抑且迟之又久,终亦必亡。是则因度数繁重,反并史文而亡之矣,又何史力尚能存度数哉?

官府簿册的细微条目,既然不能混杂在史志之中,而古人编排的原始材料,后世又无从知晓,那么想要考察古代制度并了解其详细内容,该从何入手呢?回答说:叔孙通制定的礼仪章程,韩信编订的军法,萧何撰写的律令,都是汉初重要的典籍,如同《周官》中的六典一样。《汉书·艺文志》对礼乐刑法不能全部收录保存,也是因为这些书本来就隶属于官府,人们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而获得。官员失职、书籍亡佚,则是因为这类书籍体制繁重,势必不能流传久远,自古以来就是这样,并非只有汉代如此。欧阳修、宋祁等人不明白这个道理,竟想借助史书的力量来传布它们。文章容易流传,而制度名数难以长久保存,所以《礼经》亡佚过半,《乐经》全部失传。六经尚且如此,何况史书文字呢?况且《新唐书》的篇幅是《汉书》的一倍,《宋史》又是《新唐书》的一倍,已经让人感到难以承受了。万物的情状,各自都有极限。倘若后人再使篇幅加倍于《唐书》、《宋史》而成书,那么就会层层叠叠,不要说人的耳目之力必定不能周遍,而且时间一久,终究也还是要亡佚。这样就会因为制度名数的繁重,反而连史书文字也一起亡佚了,史书的力量又哪里还能保存制度名数呢?

然则前代章程故事,将遂听其亡欤?曰:史学亡于唐,而史法亦莫具于唐。欧阳《唐志》未出,而唐人已有窥于典章制度,不可求全于史志也。刘氏有《政典》,杜氏有《通典》,并倣《周官》六典,包罗典章,巨细兼收,书盈百帙。未尝不曰君臣事迹,纪传可详,制度名数,书志难于赅备,故修之至汲汲也。至于宋初,王氏有《唐会要》、《五代会要》,其后徐氏更为《两汉会要》,则补苴前古,括代为书。虽与刘、杜之典同源异流,要皆综核典章,别于史志,义例昭然,不可易矣。夫唐宋所为典要,既已如彼;后人修唐宋书,即以其法,纪纲唐宋制度,使与纪传之史相辅而行;则《春秋》、《周礼》,并接源流,弈世遵行,不亦善乎?何欧阳述《唐》,元人纂《宋》,反取前史未收之器数,而猥加罗列,则亦不善度乎时矣。或谓《通典》、《会要》之书,较马、班书志之体为加详耳。其于器物名数,亦复不能甄综赅备,故考古者不能不参质他书,此又非知言也。古物茍存于今,虽户版之籍,市井泉货之簿,未始不可备考证也。如欲皆存而无裁制,则岱岳不足供藏书,沧海不足为墨沈也。故为史学计其长策,纪、表、志、传率由旧章;再推周典遗意,就其官司簿籍,删取名物器数,畧有条贯,以存一时掌故,与史相辅而不相侵,虽为百世不易之规,可也。

既然如此,那么前代的章程旧事,就任凭它们亡佚吗?回答说:史学在唐代衰亡,而史法也没有比唐代更完备的。欧阳修的《新唐书·志》尚未问世,唐人就已经察觉到典章制度不能从史志中求得完备。刘秩著有《政典》,杜佑著有《通典》,都仿效《周官》六典,包罗典章制度,大小内容兼收并蓄,书籍多达百卷。他们未尝不说君臣的事迹,纪传可以详细记载;制度名数,书志难以完备收录,所以编修时十分急切。到了宋初,王溥著有《唐会要》、《五代会要》,其后徐天麟又撰《两汉会要》,则是补缀前代,概括一个朝代编成专书。虽然与刘秩、杜佑的典制之书同源异流,但总的来说都是综合考核典章制度,与史志相区别,义理和体例都很明确,不可更改。唐代和宋代所编的典要之书,已经像那样了;后人修撰唐、宋史书,就应当采用他们的方法,提纲挈领地记载唐宋制度,使之与纪传体的史书相辅相成;这样《春秋》与《周礼》的源流相接,世代遵行,不也很好吗?为什么欧阳修撰述《新唐书》,元人编纂《宋史》,反而取用前代史书没有收录的器物名数,胡乱加以罗列,这真是不善于审时度势啊。有人说《通典》、《会要》这类书,比起司马迁、班固的书志体例更为详细罢了。它们对于器物名数,也还是不能甄别综合得完备,所以考古的人不能不参考其他书籍,这又是不懂行的话了。古代器物如果保存到今天,即使是户籍簿册、市井钱币的账本,也未尝不可用来备考证。如果想要全部保存而不加裁制,那么泰山也不够用来藏书,沧海也不够用来做墨汁了。所以为史学考虑长远之策,纪、表、志、传都遵循旧有体例;再推究《周官》的遗意,就着官府的簿册,删取名物器数,略加条理,以保存一时的掌故,与史书相辅相成而不互相侵扰,即使作为百世不变的法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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