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一 ◄
元史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选举二
铨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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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选举二
铨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衞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孙世为宿衞之长,使得自举其属。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是怯薛出身的人:元朝初年,任用左右宿卫作为心腹和爪牙,所以四怯薛的子孙世代担任宿卫之长,允许他们自行举荐下属。那些在怯薛中任职多年、受到赏识的人,常常被破格提拔,只有长官推荐任用,才有固定的制度。至元二十年商议:「长期在宫廷内侍奉、门第高贵的人,初次接受朝廷任命的散官,比实际职务低一等,否则酌情降低二等。」至大四年,下诏蒙古人降低一等,色目人降低二等,汉人降低三等。
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选,省、台各为一选。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斟酌铨注。
凡是御史台和宪司的选用:大德元年,中书省商议:「御史台的官员过去没有选拔办法,都是从民职中选取,后来互相保举选拔,中书省和御史台各自成为一套选拔体系。应当让御史台的官员和幕僚自行选择,只有廉访司的官员,由中书省和御史台共同选拔。如果御史台从省部中选拔人员,就要与省官共同商议;省官从御史台和宪司中选拔人员,也要与台官共同商议。」至元八年,规定监察御史任期届满,在职期间没有特殊政绩,原本是七品以下的按例加一等,六品以上的升迁。那些不顾权势、弹劾不法行为,以及有利于国家和百姓的人,另行商议升迁任命。如果有不称职的,酌情考虑铨选注拟。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诏:「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
凡是选举守令:至元八年,下诏以户口增加、田野开垦、诉讼减少、盗贼平息、赋役均平这五件事都完备的,作为上等选拔。九年,以五件事完备的为上等选拔,升一等。四件事完备的,减少一资历。三件事有成效的为中等选拔,按常规迁转。四件事不完备的,增加一资历。五件事都没有成效的,降职一等。二十三年,下诏:「鼓励农桑、勤勉尽职的人,按次序升迁奖励。那些怠于政事的人,处以笞刑并罢免。」二十八年,下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都应选用汉人中素有声望的人,以及功臣旧家、儒吏出身、资历品级相应的人,佐贰官则遴选色目人和汉人混合任用,希望达到政事公平、诉讼理清、百姓安定、盗贼平息,从而使五件事都完备。」
凡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诏:「军官有功而升职者,旧以其子弟袭职,阵亡者许令承袭,若罢去者,以有功者代之。」十七年,诏:「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二十〔一〕年,[1]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条格,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敍。」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行迁转。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体迁转荫敍,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拘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劄。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劄。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劄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劄。又议:「随朝各衞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劄,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二十四年,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衞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五年,诏:「军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办为私事称故不回者,今后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后以他职授之。」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至大二年,议:「各衞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2]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凡是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下诏:「军官因有功而升职的,过去由其子弟袭职,阵亡的允许承袭,如果被罢免的,由有功的人代替。」十七年,下诏:「渡江的总把、百户有功升迁的,总把按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没有递降的职名,则按原等级。」十九年,上奏拟定:「万户、千户、百户去世,看其子孙中能承袭的,按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看其子孙中能承袭的,只让他们管理原来的军队。元帅、招讨的子孙任万户,总管的子孙任千户,总把的子孙任百户,给予原佩的金银符。病故的降等,只有阵亡的按原等级承袭。」二十一年,下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制定条规,统一进行迁转。以三年为任期,计算资历考核,升加品级。如果年老病故的,让他们的子弟按例荫叙。」这一年,因为旧制是父子相继,管理原军队,不设蒙古军官,所以制定资历考核,三年为任期,统一迁转。后来各翼的大小军官都设置了蒙古军官,又兼有调遣征伐,都已离开原翼,难以与民官一样迁转荫叙,应当将万户、千户、镇抚从奏准之日开始,以三年为任期,统一迁转。百户以下,不受此例限制。凡是军官征战有功过的,核实实际情况升降。又规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的奥鲁,也设奥鲁官,接受枢密院的劄付。各千户的奥鲁,不足一千户的,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的奥鲁官,接受枢密院的劄付。如果涉及投下,难以合并,应再商议。又规定首领官接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的经历、知事,直接充任万户府的经历、知事,换发敕牒,如果原翼应当革除,另行迁调。如果王令旨、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的经历,充任中、下万户府的知事。行省各司的劄付,充任提领案牍,以及各翼万户自行设置的经历、知事,一律都作为提控案牍,接受枢密院的劄付。又商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的提控案牍,已拟定接受枢密院的劄付,外任千户镇抚所的提控案牍,应从行省批准,接受万户府的付身。」二十四年,下诏:「凡是请求承袭父兄职位的人,应考察其人而任用。凡是旧臣勋贵和有战功的人,他们的子弟应先任小职,如果确实有才能,则重用。」二十五年,军官阵亡的,按原等级承袭。病故的,降二等。虽然阵亡,但其子弟无能,不任用。虽然病故,但其子弟确实有才能,不必降等,按原等级任用。大德四年,因为上都虎贲司和武卫内的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去世,而没有奏准承袭的定例,似乎有所偏颇。今后各翼达鲁花赤去世,应考察其子弟中有才能的任用,没有才能则停止。五年,下诏:「军官有不赴任的,有因病或因事不行的,有已赴任、被差遣外出、公事已办完却因私事称故不回的,今后应限以六个月。超过期限的以他人代替,一年后授予其他职务。」十一年,下诏:「色目镇抚已去世,其子有才能,按例任用。子年幼,则取其兄弟之子中有才能的任用,等其子长大,即把职位还给他。」至大二年,商议:「各卫翼的首领官,到经历以上,不得升迁,似乎与官军一样,其子孙却不能承袭。今后年过七十,而散官达到正从四品的,应在正从五品的军官内任用。」四年,下诏:「军官有故,让他的嫡长子;去世,让嫡长孙担任。嫡长孙去世,则让嫡长孙的嫡长子担任。如果嫡长都没有,则以其兄弟之子中相应的人担任。」
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太禧院。天历元年,撤销会福、殊祥二院而设立,官秩为正二品。它所管辖的各司,则随其选拔任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宣徽院。皇庆二年,中书省臣上奏:「它所管辖的仓库、屯田官员,一半由都省,一半由本院任用。」奉旨,应都听从省臣任用。
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令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降宣敕。」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中政院。至大四年上言:「各司的钱粮和选拔办法,全部由中书省掌管,可以另行选人任用,行文中书省,颁给宣敕。」延祐七年,院臣启奏:「皇后位下的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照枢密院、御史台等例子执行。」
直省舍人,内则侍相臣之兴居,外则传省闼之命令,选宿衞及勋臣子弟为之。又择其高等二人,专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职者,俾受宣命。」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直省舍人,在内侍奉宰相的起居,在外传达中书省的命令,选拔宿卫和勋臣子弟担任。又选择其中高等的二人,专门掌管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上奏:「担任这个职务的人,让他们接受宣命。」大德八年,拟定任职满六十个月的,才让他们从政。
凡礼仪诸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 有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 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议:「从本司选已入流品职官为之,考满验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官人员,拟充侍仪舍人,受中书省劄,一考除从九品。」三十年,议:「于二品、三品官子内选用,不限荫敍,两考从七品迁敍。」 有侍仪舍人,三十年,议:「于四品、五品官子内选用,不限荫敍,一考从九品。」大德三年,议:「有阙,宜令侍仪司于到部正从九品流官内选用,仍受省劄,三十月为满,依朝官内升转,如不敷,于应得府州儒学教授内选用,历一考,正九品敍。」 有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选合用到部人员,俱从太常寺举保,非常选除充者,任回止于本衙门敍用。 有郊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受省劄者历一考之上,受部劄者历两考之上,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敍。」天历二年,拟在朝文翰衙门,于国子生员内举充。
凡是礼仪各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定任职满一百个月,授予从八品。有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定任职满九十月,授予正八品。有通事舍人,二十年,商议:「从本司选拔已入流品的职官担任,考核期满后根据应得的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官的人员,拟定充任侍仪舍人,接受中书省的劄付,一任考核后授予从九品。」三十年,商议:「从二品、三品官员的儿子中选用,不限荫叙,两任考核后从七品迁叙。」有侍仪舍人,三十年,商议:「从四品、五品官员的儿子中选用,不限荫叙,一任考核后从九品。」大德三年,商议:「有缺额,应让侍仪司从到部的正从九品流官中选用,仍接受省劄,三十个月为任期,按朝官内升转,如果不够,从应得的府州儒学教授中选用,经历一任考核,正九品叙用。」有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选合用到部的人员,都从太常寺举荐保送,不是常规选任充任的,任满后只在本衙门叙用。有郊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商议:「接受省劄的任职一任以上,接受部劄的任职两任以上,再经历本院属官一任,拟定在从九品内叙用。」天历二年,拟定在朝中的文翰衙门,从国子生员中举荐充任。
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敍。」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立格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迁转。」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检,任回及考者,止于巡检内注授。所历未及者,于钱谷官内定夺,通理巡检月日。各处行省所设巡检,考满者,咨省定夺;未及考满者,行省于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理月日,依旧升转;不及一考,如系告荫并提控案牍例应转充者,于杂职内委用,考满各理本等月日,依例升转。」
至元九年,吏部商议:「巡检是流外职任,拟定三十个月为一任考核,任满后从九品迁叙。」二十年,商议:「巡检任职六十个月,升从九品。」大德七年,商议:「各处委派的巡检,从立定格例的月份日期开始,已历两任考核以上的,按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到两任考核的,必须经历一百二十个月,才允许出职迁转。」十年,省臣上奏:「奉旨,腹里地区的巡检,任满达到考核的,只在巡检内注拟授予。所历任期未满的,在钱谷官内定夺,通算巡检的任职月日。各处行省设置的巡检,考核期满的,咨报省部定夺;未满考核的,行省在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算月日,依旧升转;不到一任考核,如果是告荫和提控案牍按例应转充的,在杂职内委用,考核期满各按本等月日,依例升转。」
腹里诸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部拟:「州县民官内选充,系八品、九品人员,三十月为满,任回验元资品,减一资历,通理迁敍。 库使,受都省劄付,任满从优迁敍。 库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为满,于本处上户内公选交替。 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提举司钞库,俱系行省管领,合就令依上选拟库官,移文都省,给降敕牒劄付。」省议:「除钞库使副咨各省选拟外,提领省部选注。」 腹里官员,二十六年,定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转。 江南官员,若曾腹里历仕,前资相应依例升转。迁去江淮历仕人员,所历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准为根脚,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若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例升一等,任回依上于腹里升转。 接连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腹里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后任通理;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 福建、两广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江南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 元系流官,任回,止于流官内任用。杂职者,杂职内迁敍。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司,以一年满代,钱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为满,少者以一年为满。 上都税务官,止依上例迁转。 都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官,印造宝钞库官,铁冶提举司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官、首领官,银场提举司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官、首领官,都提举万亿库、八作司、宝钞总库首领官。 一周岁为满者:泉府司所辖富藏库官,廪给司、四宾库、薄歛库官,大都税课提举司官、首领官,酒课提举司官、首领官,提举太仓官、首领官,提举醴源仓官、首领官,大都省仓官,河仓官,通州等处仓官、应受省部劄付管钱谷院务杂职等官,大都平准行用库官,烧钞四库官,抄纸坊官,弊源库官。 行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行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官,甘州、宁夏府等处都转运使司官,市舶提举司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官、首领官。 一周岁为满者:行泉府司所辖阜通库官,各处行省收支钱帛诸物库官。 三十年,部议:「凡内外平准行用库官,提领从七品,大使从八品,副使从九品。若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杂职人员,止理本等月日。」 元贞二年,部议:「凡仓官有阙,于到选相应职官,并诸衙门有出身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两考之上人内选用,依验难易收粮多寡升等,任回于应去地方迁敍。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在都并城外仓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敍;收粮一万石之上仓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大德元年,省拟:「大都万亿四库、富宁库、宝钞总库、上都万亿库官,止依合得资品选注,须二周岁满日,别无短少,拟同随朝例升一等。」 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拟升一等。」 六年,部议:「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与外路一体二周岁为满,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 万亿四库知事例升一等,提控案牍减资迁转。 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仓改立从五品提举司。 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周岁为满,于到选人内选充,应得资品上拟升二等,任回迁用,所历月日通理。 甘、肃二路,每处设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二周岁为满,于到选人内铨注,入仓先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又升一等。 受给库提领,从九品,使、副受省劄,攒典、合干人各设二名。」 七年,部拟:「大都路永丰库提领从七,大使从八,副使从九,于到选相应人内铨注。 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拟合设官员,系从七以下人员,依例铨注。 英德路平准行用库,提领一员,从七,大使一员,从八,副使一员,从九品。 河西务行用库,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吏部劄。 甘肃行省丰备库,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于到选迤西资品人内升等铨注。 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 八年,部议:「湖广行省所辖散府司吏充仓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仓官,比总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夺。」 至大二年,部呈:「凡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于流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依例减资。」 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 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 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敍。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敍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
腹里各路流通钞库,至元十九年,吏部拟定:“从州县地方官中选拔充任,属于八品、九品的人员,任期三十个月为满,任满后根据原来的品级,降低一级资历,综合计算升迁。库使,接受都省的札付,任满后从优升迁。库副,接受本路的札付,任期二十个月为满,在当地的上等户中公开选拔交替。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的提举司钞库,都归行省管辖,应命令他们按照上述规定选拔拟定库官,行文到都省,颁发敕牒和札付。”中书省商议决定:“除了钞库的使、副使由各省选拔拟定外,提领由省部选拔注拟。”腹里的官员,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选拔充任仓库等官,拟在应得的资品上提升一等,综合计算任职月日升迁。江南的官员,如果曾在腹里任职,原有的资历相应,依照规定升迁。调往江淮任职的人员,所经历的任职月日满一考以上的,扣除一考作为根基,其余月日,在后任中综合计算;不满一考的,增加一级资历。如果选拔充任仓库等官,拟在应得的资品上,按规定提升一等,任满后按照上述规定在腹里升迁。邻近地区的官员选拔充任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资历的,准予折算为腹里从七品的资品。经历满一考的,开始计算任职月日,后任综合计算;一考以上,剩余月日,后任综合计算;不满一考的,增加一级资历升迁。福建、两广的官员选拔充任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资历的,准予折算为江南从七品的资品。经历满一考的,开始计算任职月日;一考以上,剩余月日,后任综合计算;不满一考的,增加一级资历升迁。原本是流官的,任满后,只在流官内任用。杂职出身的,在杂职内升迁。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司,以一年为任期,但钱物很多,不容易交接。应以二年为任期,少的以一年为任期。上都的税务官,只按照上述规定升迁。都省管辖的地方,以二年为任期的有:各处都转运使司的官员、下属官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的官员、首领官,各路宝钞都提举司的官员,腹里、江南各路平准行用库的官员,印造宝钞库的官员,铁冶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银场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都提举万亿库、八作司、宝钞总库的首领官。以一年为任期的有:泉府司所管辖的富藏库官员,廪给司、四宾库、薄歛库的官员,大都税课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酒课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提举太仓的官员、首领官,提举醴源仓的官员、首领官,大都省仓官,河仓官,通州等处的仓官、应接受省部札付管理钱谷的院务杂职等官员,大都平准行用库的官员,烧钞四库的官员,抄纸坊的官员,弊源库的官员。行省管辖的地方,以二年为任期的有:各处都转运使司的官员、下属官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的官员、首领官,行诸路宝钞都提举司的官员,腹里、江南各路平准行用库的官员,甘州、宁夏府等处的都转运使司官员,市舶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以一年为任期的有:行泉府司所管辖的阜通库官员,各处行省收支钱帛诸物库的官员。至元三十年,吏部商议:“凡是内外平准行用库的官员,提领为从七品,大使为从八品,副使为从九品。如果从流官中选拔充任的,任满后降低一级资历升迁。杂职出身的人员,只计算本等级的任职月日。”元贞二年,吏部商议:“凡是仓官有缺额,从到选相应职官,以及各衙门有出身的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满两考以上的人员中选用,根据收粮的难易和数量多少提升等级,任满后到应去的地方升迁。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处的仓官,在应得的资品上提升一等,任满后,交接没有短缺,降低一级资历综合计算。在京城内外的仓库,收粮五万石以上的仓官,在应得的资品上提升一等,任满后,交接没有短缺,依照规定升迁;收粮一万石以上的仓官,只按照应得的品级授予,任满后,交接没有短缺,降低一级资历综合计算。”大德元年,中书省拟定:“大都万亿四库、富宁库、宝钞总库、上都万亿库的官员,只按照应得的资品选拔注拟,必须满二年,没有短缺,拟照随朝官员的惯例提升一等。”大德二年,中书省商议:“上都、应昌的仓官,比照万亿库官的惯例,以二年为任期,在应得的资品上拟提升一等。”大德六年,吏部商议:“在京城的平准行用库官,应和外路一样以二年为任期,原本从流官中选拔充任的,任满后降低一级资历升迁。万亿四库的知事照例提升一等,提控案牍降低资历升迁。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的仓库改为从五品提举司。设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以一年为任期,从到选人员中选拔充任,在应得的资品上拟提升二等,任满后迁用,所经历的月日综合计算。甘州、肃州二路,每处设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以二年为任期,从到选人员中铨选注拟,入仓先提升一等,任满交接,没有短缺,再提升一等。受给库的提领,从九品,使、副接受省札,攒典、合干人各设二名。”大德七年,吏部拟定:“大都路永丰库的提领为从七品,大使为从八品,副使为从九品,从到选的相应人员中铨选注拟。江西省的英德路、河西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应设的官员,属于从七品以下的人员,依照规定铨选注拟。英德路的平准行用库,设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从九品。河西务的行用库,设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由吏部发给札付。甘肃行省的丰备库,设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从到选的迤西资品人员中提升等级铨选注拟。大同的仓官,拟以二年为任期,永盈仓照例提升一等,其余六个仓,任满后拟降低一级资历升迁。”大德八年,吏部商议:“湖广行省所管辖的散府司吏充任仓官,依照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任仓官的惯例,比照总管府司吏选拔充任的,降低等级决定。”至大二年,吏部呈报:“凡是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从流官中铨选注拟,以二年为任期,依照规定降低资历。”至大四年,吏部商议:“上都的两个仓,以二年为任期,在应得的资品上提升一等,所经历的月日,今后按比例综合计算。”皇庆元年,吏部商议:“上都的平盈库,以二年为任期,降低一级资历升迁。”延祐四年,吏部商议:“江浙行省各路现任的司吏,已经满两考的,选拔充任仓官,收粮五万石以上的,比照考满出身充任典史,一考后升为吏目。收粮五万石以下的,在典史任上增加一考,依照规定升迁。湖广行省的仓官,如果是路吏且满两考,选拔充任一任仓官,与考满出身充任典史相同,一考后升为吏目,升迁为库官,一年任期准予计算本等级的月日,考满后依照规定升迁。”
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敍办课官分三等。 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 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理。务使历三界,升提领。 提领历三界,受省劄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并杂职任用。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 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亏兑一分,降一等。三十年,省拟:「提领二年为满,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拟从六品,五千锭之上拟正七品,二千锭之上拟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百锭之上从八品。大使、副使俱周岁交代,大使从行省吏部于解由合敍相应人内迁调,[3]副使从各路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 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劄,大使一员,受部劄;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俱受部劄。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部劄,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创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升转,不须添界外,其余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转。
凡是税务官的升迁: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商议:“应叙用的办课官分为三等。税额在一百锭以上的,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以上的,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以下的,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的,由各路差人管理办理。都监经历三届,升为务使,以一年为任期,月日不足的合并计算。务使经历三届,升为提领。提领经历三届,接受省札的钱谷官,再经历三届,才开始在资品钱谷官和杂职中任用。各处就地差派的相副官,增收达到两酬的,允许各处官司再次差派。增收达到三酬以上以及后一届又增收的,申报吏部决定。”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判定所办各项课税的增减分数,升降人员。增收六分升二等,增收三分升一等。那些增收未达到分数的,比照完全没有增收的,到选时酌情从优。亏损一分,降一等。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拟定:“提领以二年为任期,省部从流官中铨选注拟,税额一万锭以上的拟从六品,五千锭以上的拟正七品,二千锭以上的拟从七品,一千锭以上的正八品,五百锭以上的从八品。大使、副使都以一年为任期,大使由行省吏部从解由合叙的相应人员中迁调,副使由各路从本地登记在册的上等户中公开选拔。”至大三年,诏令制定办课条例。一百锭以下的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以上的为上等,设提领一员,接受省札,大使一员,接受部札;二十锭以上的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以下的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都接受部札。都以一年为任期,届满交接。都监、同监经历四届升为副使,又经历四届升为大使,又经历三届升为提领,又经历三届进入资品钱谷官和杂职内迁用。行省差派的人员,各增加两届升转,仍从设立界次以后开始,计算任职月日,并在有升转出身的人员内决定,不许滥用无出身的人。商议决定:条例之前的部札,提领从大使中铨选注拟,都监、同监按本等级拟注,只按经历十二届计算。至大三年条例之后,新进入钱谷的人员,以及正从六品、七品官员的荫袭子孙,也依照先例升转,不需要增加界次外,其余杂进之人,按照本次制定的条例迁用,总共经历十四届,按照上述条例升转。
至元九年,部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依已拟,提领案牍权拟六十月正九,再历两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从九,较之升转资考,即比巡检庶员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历一考与都目,余皆依上升转。」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附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者,再添资迁除。」 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敍。」 三十一年,省议:「都目、巡检员阙,虽不相就,若不从宜调用,似涉壅滞,下部先尽到选巡检,余阙准告铨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内外省仓典吏,例于大都路州司吏、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岁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并杂职等衙门,计设吏目一百余处,其籍记未注者,以次铨注,俱拟三十月为满,任回本等内不次铨注。」 三年,部拟:「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岁、二周岁、一周岁为满者,俱以三十月为满。」 八年,省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人等,比依下州,合设吏目一员,于籍记吏目外发补,任回从九品迁用,添一资升转。 司吏量拟四名,从本司选补通吏业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目已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记案牍验历仕,以远就近,于吏目阙内参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与〔从〕九品。[4]今议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于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并湍职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之后行省所设提控案牍、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县府州转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满方许入流。」
至元九年,吏部商议说:“凡是总管府陆续设置的提控案牍,大多任职年限较长,似乎可以比照巡检的条例,任期满后转为从九品。但因为从九品是铨选注拟巡检的缺额,提领案牍是吏员以文资出身,难以承担捕捉任务,而且从九品官员名额多而空缺少,本等人员不够铨选注拟。凡是升转资历考核,从九品三任升从八品,正九品两任升从八品,巡检、提领案牍等任期满后转为从九品,从九品再经历三考升从八品,总计一百二十个月升迁。巡检按照已经拟定的办法,提领案牍暂且拟定六十个月为正九品,再经历两任,总计一百二十个月升为从九品,比较升转的资历考核,就比巡检的普通人员更容易获得空缺。都目、吏目,拟定吏目一考,转任都目,一考,转任提领案牍,任期满后按照上述规定转入流品。都目、吏目应该升迁但没有空缺,只注拟本等职名,根据实际资历升转。” 二十年,吏部拟定:“提控案牍任职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吏部拟定:“各路司吏实际任职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经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品。如果按照路司吏九十月,吏目经历一考给予都目,其余都按照上述规定升转。”中书省商议:“江南的提控案牍,除了各路司吏比照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报批准的定例迁转外,其余已经直接补任,以及自行寻求经历案牍两考的人,再增加资历迁转。” 三十年,中书省批准:“提控案牍补任注拟巡检,升转的资品,不相悬殊,如果已经历提控案牍的月日,任满回还后只在提控案牍内迁转叙用。” 三十一年,中书省商议:“都目、巡检的员缺,虽然不相匹配,但如果不根据情况调任,似乎会造成阻滞,下部司先尽数选用到选的巡检,其余空缺准许根据告状铨选注拟,任满回还后各自计算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中书省批准:“京城内外的省仓典吏,按例在大都路的州司吏、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年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以及杂职等衙门,共计设置吏目一百多处,其中登记在册尚未注拟的,依次铨选注拟,都拟定三十个月为满,任满回还后在本等内不按次序铨选注拟。” 三年,吏部拟定:“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年、二周年、一周年为满的,都以三十个月为满。” 八年,中书省批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等人,比照下州,应该设置吏目一员,在登记在册的吏目之外发放补任,任满回还后从九品迁用,增加一资升转。司吏酌情拟定四名,从本司选补通晓吏务的人,六十个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吏部呈报:“都目、吏目已经在典史内铨选注拟,应该将登记在册的案牍人员根据历任资历,从远到近,在吏目空缺内参酌注拟,各自计算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行省官员说:“各路提控案牍改授敕牒,不见通行的条例。”吏部查照:“江北的提控案牍,都是从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领俸禄九十月才得到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总计二百一十个月入流,那些行省委任的,九十月给予从九品。现在商议行省委任的用例革除提控案牍,应该在散府诸州的案牍、都吏目以及湍职钱谷官内,行省按例铨选注拟,总计月日升转。之后行省所设置的提控案牍、都吏目,应该按照江北由司县府州转充路吏,总计月日,任期满后才允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余外合设数目,俱于到部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选取,候考满日,验下项资品铨注。」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员内选取。应入吏目,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奏差,两考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选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行台止于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不敷,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5]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内外诸衙门宣使,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门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系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枢密院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用。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御史台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宣政院宣使,选补同。宣慰司奏差,于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降等敍,须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方许出职。 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6]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敍,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 八年,部呈:「各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敍。」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宣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选用,以色目、汉人相参,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目内迁用。」 延祐三年,省议:「各衙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凡是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吏部拟定:“六部奏差的额定设置数目,每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给予从九品,其余应设数目,都在到部的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选取,等考满之日,根据下列资品铨选注拟。”中书省批准:“在解由文书到部、关会完备的人员内选取。应该进入吏目的人,选充奏差,三考给予从九品。吏目一考应该进入都目的人,选充奏差,两考给予从九品。都目一考应该进入提领案牍的人,选充奏差,一考给予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给予正九品。” 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的典吏出身,经历九十月,比照通政院的例子,应该转补本司的宣使,考满后按例定夺。” 二十九年,中书省商议:“行省、行院的宣使在正从九品有解由文书的职官内选取,如果不够,在各道宣慰司一考以上的奏差、本衙门三考的典吏内选取。行台只在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不够,在各道廉访司三考的奏差内以及本衙门三考的典史内选取,仍然必须色目人、汉人相互参杂选取。自行寻求的人,也必须是相应的人员,考满后按例降一等,必须经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内外各衙门的宣使,以色目人、汉人相互参杂,九十月为满。自行寻求的人降一等。凡是内外各衙门的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缺,在台、院等衙门一考以上的宣使、以及有解由文书的正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果是都省直接选拔的人员,不受此例限制,仍然必须色目人、汉人相互参杂选取。自行寻求的人,考满后按例降一等,必须经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枢密院的宣使,在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然必须色目人、汉人相互参杂选用。自行寻求的人,也必须是相应的人员,考满后按例降一等,必须经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御史台的宣使,在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寻求的人,考满后按例降一等,必须经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宣政院的宣使,选补办法相同。宣慰司的奏差,在本衙门三考的典吏内选取。自行寻求的人,考满后降等叙用,必须色目人、汉人参用,经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山东运司的奏差,九十月,在近下的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中书省批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的令史等人,已经拟定依照各道宣慰司令史等人一样的出身,自行寻求的人降等叙用,有缺额在本司三考的典吏内选取。” 八年,吏部呈报:“各寺监保举本处典吏补任奏差,如果原来是请俸的典吏、本把人等补充的,考满后同自行寻求的人一样,降等叙用。”九年,拟定宣徽院的典吏九十月补任宣使,以及所辖寺监的令史。 十年,中书省拟定:“中政院的宣使在本衙门三考以上的典吏以及正从九品职官内选用,以色目人、汉人相互参杂,自行寻求的人降等。” 十一年,中书省拟定:“燕南廉访司的奏差,在州吏内选补,考满后在都目内迁用。” 延祐三年,中书省商议:“各衙门的典吏,必须经历九十月,才允许转补奏差。”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级。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 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 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给食钱。 凡一百户之下管匠官资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拟充院长。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 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7]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六三考、正六两考,俱升从五。(为)〔如〕所辖司属无从六,[8]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人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劄人员,若有超升越等者,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 管匠官遇有阙员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选人内铨用。 凡中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敍,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敍用。以匠官无从九,名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算从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恶亏少,勿令迁转。」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从本部于常选内选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敍。」 元贞元年,准湖广行省所拟:「三千户之上提举司从五品,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二千户之上提举司正六品,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一千户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9]五百户之上局,局使从七品,副使正九品。五百户之下,院长一员。」
关于工匠官员:至元九年,工部根据各官署管理的户数,从二千户以上到一百户以上,规定了各路管理工匠官员的品级。中书省商议决定:「除了在都城的总提举司所在地,按照所拟定的方案执行。东平杂造提举司和各路织染提举司,管理二千户以上的,提举为正五品,同提举为从六品,副提举为从七品。管理一千户以上的,提举为从五品,同提举为正七品,副提举为正八品。管理五百户以上到一千户以下的,提举为正六品,同提举为从七品,副提举为从八品。管理三百户以上的,大使为正七品,副使为正八品。管理一百户以上的,大使为从七品,副使为从八品。管理一百户以下的,设院长一名,与院务官相同,按惯例不入流品,酌情发给俸禄。凡是管理一百户以下的工匠官员,其资格品级,如果接受上司的札付文书,就按照已拟定的方案充任院长。已经接受宣命牌符充任局使的,比照管理一百户以上的局使资格品级依次降低,酌情定为正九品。」至元二十二年,关于选取和升转工匠官员的资格,原先规定的品级和员额,提举司管理二千户以上的情况不存在。管理一千户以上的,提举为从五品,同提举为正七品,副提举为正八品。管理五百户以上、一千户以下的,提举为正六品,同提举为从七品,副提举为从八品。局使和副使,管理三百户以上的,局使为正七品,副使为正八品。管理一百户以上的,局使为从七品,副使为从八品。管理一百户以下的,设院长一名,与务院相同,按惯例不入流品。工部商议:「管理三百户以上的局副为从八品,管理一百户以上的局副为正九品,遇到职位空缺,从管理一百户以下的院长中选拔充任。院长任职一百二十个月升为正九品,正九品经过两次考核升为从八品,从八品经过三次考核、正八品经过两次考核,都升为从七品。如果正八品职位有空缺,又没有其他资格品级相应的人员,就从已经授予从八品的工匠官员中选拔注拟,总计任职九十个月,升为从七品。从七品经过三次考核升为正七品,正七品经过两次考核升为从六品。从六品经过三次考核、正六品经过两次考核,都升为从五品。如果所管辖的司属没有从六品的职位空缺,而已经历正七品两次考核的,拟升加从六品散官,但仍在正七品工匠官员内迁转,总计九十个月升为从五品。如果正六品工匠官员职位有空缺,就从已经授予从六品散官的人员中选拔注拟,总计九十个月升为从五品。从五品经过三次考核拟升为正五品,如果没有正五品工匠官员的职位空缺,就升加正五品散官,但仍在从五品工匠官员内迁转。如果任职年限较长,到时候再酌情决定。至元十二年以前接受宣命、敕令、省札的人员,依照管理百姓官员的条例,拟准予承认已获得的资格品级。十三年以后接受宣命、敕令、省札的人员,如果有越级提升的,核实实际任职的俸禄月份后拟定,在应得的资格品级上照例保留一等迁转任用。管理工匠的官员遇到职位空缺的地方,如果没有资格品级相应的人员,拟从杂职中资格品级相应、已到吏部候选的人员中铨选任用。凡是中原、江淮地区的工匠官员,正五品和从五品的儿子,在从九品工匠官员内荫叙;六品、七品的儿子,在院长内叙用。因为工匠官员没有从九品的职位空缺,拟将正五品和从五品官员应荫叙的儿子,在正九品工匠官员内铨选注拟,任职期满回来后,计算从九品的任职月日。」至元二十三年,皇帝下诏:「管理工匠的官员,如果其制造的产品有好坏或亏缺短少,不要让他们迁转。」至元二十四年,工部上言:「管理工匠衙门的首领官,应该在本衙门内选择熟悉制造事务的相应人员委任使用,不要让他们迁转,应依照旧例,由本部在常选人员内选拔相应的掌管案牍文书,任期届满后交代并迁转叙用。」元贞元年,批准湖广行省所拟定的方案:「管理三千户以上的提举司为从五品,提举为从五品,同提举为正七品,副提举为正八品。管理二千户以上的提举司为正六品,提举为正六品,同提举为从七品,副提举为从八品。管理一千户以上的局,局使为正七品,副使为正八品。管理五百户以上的局,局使为从七品,副使为正九品。管理五百户以下的,设院长一名。」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劄:「应给印官员,若受宣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劄、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验户给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任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敍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敍用。 十九年,诏:「各投下长官,宜依例三年一次迁转。」 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已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二十年,议:「诸王各投下千户,于江南分地已于长官内委用,其州县长官,亦令如之,似为相宜。」 二十三年,诸王、驸马并百官保送人员,若曾仕者,验资历于州县内相间用,如无历仕,从本投下自用。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 大德元年,诸投下达鲁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显选。 十年,议:「各投下官员,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离职。」 皇庆二年,[10]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三年,以中下县主簿、录事司录判掌钱粮捕盗等事,不宜减去,并增置副达鲁花赤一员。 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达鲁花赤,其为副者罢之。 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是诸王的封地和所获得的汤沐邑,可以自行举荐官员,将名单上报朝廷,然后授予其职务。至元二年,下诏规定各投下的总管府长官不调动外,其所属的州县长官,在本投下分到的城邑内进行迁转。至元四年,中书省下发札子:「应该授予印信的官员,如果接受宣命、诸王的令旨、或投下官员的批札、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的札付,根据所管户数授予印信。」至元五年,下诏:「凡是投下的官员,必须任用蒙古人。」至元六年,因为各路现任官员以及各投下新委派的达鲁花赤中,有很多女真、契丹、汉人,除了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等按照蒙古人的条例允许叙用外,其余的都应当革除罢免,曾经任职的,在管理百姓的官员内叙用。至元十九年,下诏:「各投下的长官,应该依照条例三年一次迁转。」中书省大臣上奏:「江南诸王封地的长官,已经命令按照条例迁转,其中如果有兼管军队镇守担任达鲁花赤的,也一并替换,似乎不合适。应该让他们在投下长官之上签署名字,一同处理事务。」至元二十年,商议:「诸王各投下的千户,在江南的封地已经由长官内委任使用,其州县长官,也让他们这样做,似乎比较合适。」至元二十三年,诸王、驸马以及百官保送的人员,如果曾经任职的,根据资历在州县内交错任用;如果没有任职经历的,由本投下自行任用。至元三十年,各投下的州县长官,三年一次发给凭证互相迁转,如果没有可以迁转的,依照条例发给凭证申报呈送中书省和吏部,并发送文书给廉访司进行察访。大德元年,各投下从七品以下的达鲁花赤,依照条例进行公开选拔。大德十年,商议:「各投下的官员,没有接到省部的明文命令,不得擅自离职。」皇庆二年,下诏:「各投下封地城邑的长官,其中由常规选任的,地位在众人之上;投下委派的,作为添设人员。在常规选任的路府州及各县内,减少一名官员。」皇庆三年,因为中下县的主簿、录事司的录判掌管钱粮、捕盗等事务,不宜减少,并增设一名副达鲁花赤。皇庆四年,凡是投下的郡邑,命令自行设置达鲁花赤,其副职予以罢免。各投下如有职位空缺需要用人,自行在其投下内选拔任用,不许冒用常规选任的人员。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关于壕寨官:至元十九年,中书省和吏部拟定:「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照各部奏差的出身。」大德二年,拟定考核期满后授予从九品官职。
凡入粟补官:天历三年,河南、陕西等处民饥。省臣议:「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富实之家愿纳粟补官者,验粮数等第,从纳粟人运至被灾处所,随即出给勘合朱钞,实授茶盐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凡钱谷官隶行省者行省铨注,腹里省者吏部注拟,考满依例升转。其愿折纳价钞者,并以中统钞为则。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陕西省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其实授茶盐流官,如不愿仕而让封父母者听。 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门闾。 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从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凡先尝入粟遥授虚名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照依资品,今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省:一千石之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11]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先尝入粟实授茶盐流官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加等升职。 陕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钵济饥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师号,都省出给。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师号;俱礼部出给。 四川省所辖地分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补官例行之。其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已粜官粮,见在价钞于此差人赴河南省别与收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关于捐粮补官:天历三年,河南、陕西等地发生饥荒。中书省大臣商议:「江南、陕西、河南等地富裕人家愿意捐粮补官的,根据粮食数量划分等级,由捐粮人运送到受灾地区,随即出具勘合朱钞,正式授予茶盐流官职位,咨报中书省和吏部任命。凡是钱谷官隶属于行省的,由行省铨选注拟;隶属于腹里地区的,由吏部注拟,考核期满后依照条例升转。愿意折合为钱钞缴纳的,都以中统钞为标准。江南三省每石折合四十两,陕西省每石折合八十两,河南和腹里地区每石折合六十两。正式授予茶盐流官职位后,如果不愿做官而愿意将封号让给父母的,可以允许。陕西省:捐粮一千五百石以上的,授予从七品;一千石以上的,授予正八品;五百石以上的,授予从八品;三百石以上的,授予正九品;二百石以上的,授予从九品;一百石以上的,授予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以上的,授予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以上的,授予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以上的,表彰门庭。河南和腹里地区:捐粮二千石以上的,授予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以上的,授予正八品;一千石以上的,授予从八品;五百石以上的,授予正九品;三百石以上的,授予从九品;二百石以上的,授予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以上的,授予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以上的,授予下等钱谷官。江南三省:捐粮一万石以上的,授予正七品;五千石以上的,授予从七品;三千石以上的,授予正八品;二千石以上的,授予从八品;一千石以上的,授予正九品;五百石以上的,授予从九品;三百石以上的,授予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以上的,授予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以上的,授予下等钱谷官。凡是先前曾经捐粮而遥授虚衔的,现在再次捐粮,则根据粮食数量,按照资格品级,现在正式授予茶盐流官职位。陕西省:捐粮一千石以上的,授予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以上的,授予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以上的,授予从八品;二百石以上的,授予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以上的,授予从九品。河南和腹里地区:捐粮一千三百三十石以上的,授予从七品;一千石以上的,授予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以上的,授予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以上的,授予正九品;二百石以上的,授予从九品。江南三省:捐粮六千六百六十石以上的,授予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以上的,授予从七品;二千石以上的,授予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以上的,授予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以上的,授予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以上的,授予从九品。先前曾经捐粮而正式授予茶盐流官职位的,现在再次捐粮,则根据粮食数量,加等升职。陕西省:捐粮七百五十石以上、五百石以上、二百五十石以上、一百五十石以上、一百石以上。河南和腹里地区:捐粮一千石以上、七百五十石以上、五百石以上、二百五十石以上、一百五十石以上。僧道人士能够用自己的衣钵积蓄救济饥民的,捐粮三百石以上的,赐予六字师号,由中书省出具;二百石以上的,赐予四字师号;一百石以上的,赐予二字师号;都由礼部出具。四川省所辖地区富裕民户,能够捐粮运送到江陵的,依照河南省捐粮补官的条例执行。这些粮食在需要使用时,从长计议处置。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已经出售的官粮,现有的价钞,派人送到河南省另行收贮,在需要使用时,从长计议处置。」
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关于捕获盗贼赏官:大德五年,皇帝下诏:「捕获强盗五人,授予一个官职。捕盗官和应捕人员,如果在本辖区内发生盗案而捕获了其他辖区的盗贼,允许功过相抵。捕获强盗超过五人的,捕盗官减少一个资历,达到十五人的升一等,应捕人员授予一个官职,但不在论功行赏的常规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劄,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拱衞(都直)〔直都〕指挥使司钤辖,[12]官进义副尉。」 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 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劄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迁用。 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 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是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定:“控鹤接受中书省的文书,保举充任御前伞子的人,任命为拱卫直都指挥使司钤辖,官阶为进义副尉。”二十八年,控鹤提控接受敕命为进义副尉,管理控鹤百户,经过一次考核,拟定原授散官为从八品,职事官为正九品,在从八品内迁转注拟。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任速古儿赤一年,接受省札充任御前伞子,经历三百三十二个月,诏令在从六品内迁转任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吏部议定在巡检内任用。那些离职的百户等人拟定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经历两次考核以上,拟定在正九品内迁转任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 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是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规定拟定经历三十个月到九十个月的人,都授予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个月以上的人,授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命令玉典赤暂时在州判、县丞内铨选注拟。三年,命令依照旧例,九十月授从七品下县达鲁花赤,任期满后回朝增加一资历。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军民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保,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凡是蛮夷官:商议说:“播州宣抚司保举蛮夷军民副长官,属于远方蛮夷,是不受常规调任限制的职位,应当准许所保举的人。那些蛮夷地区,虽然是不受常规调任限制的地方,但所保举的人,多有泛滥。今后除了袭替土官之外,紧急空缺需要长期任职的,依照惯例用相应的人举荐任用,不允许预先保举,违者追究相关官署的罪责。”
校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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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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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三
卷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