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三 ◄
元史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考课
卷八十三 ◄
元史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考课
凡随朝职官: 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正〕三品。[1]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
所有在朝任职的官员:至元六年规定,一次考核合格升一等,两次考核合计升二等为止。六部侍郎为正四品,按照旧例累计任职八十个月,升为正三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核期满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任职三十个月考核期满升一等,两次考核合计升二等。
凡官员考数: 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2]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3]从七历三任,[4]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关于官员的考核次数:省部拟定:从九品拟经历三任,升为从八品。正九品经历两任,升为从八品。正八品经历三任,升为从七品。从七品经历三任,上报省部。正七品经历两任,升为从六品。从六品累计经历三任,升为从五品。正六品经历两任,升为从五品。从五品转至正五品,因为四品职位空缺少,累计经历两任,还必须经历一任上州州尹,才能进入四品。朝廷内外正四品和从四品,累计任职八十个月,升为三品。
凡取会行止: 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
关于收集官员履历行为:中统三年,下诏设置簿册并制定格式,收集各官员的姓名、籍贯、年龄、入仕的先后顺序。至元十九年,各官员的解由文书送到省部,考核他们的功过,以此作为升降的依据。大德元年,外任官员的解由文书送到吏部,只在刑部核对过,将各人所经历的任职情况,建立履历行为簿册,随即检查核对并拟定处理意见。
凡职官回降: 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5]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敍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 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关于官员的降级任用:至元十九年,规定江淮地区的官员已经接受宣敕,资历品级相符合的,按惯例升二等调任。江淮官员依旧在江淮地区任用。那些已经考核期满的,都免于降级。未达到考核期的,按惯例保留一等。有出身但尚未符合入流品而接受宣命的官员,任职期满回来后,三品拟定为同六品,四品拟定为同七品,正五品和从五品同正八品;接受敕命的,正六品和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九品和从九品,正九品和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没有出身以及白身人接受宣命的,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五品和从五品同正九品;接受敕命的,正六品和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九品和从九品拟定为院务监当官。上述有资历品级的人员,如果再在连接福建、两广的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地区,另行商议升转。至元十四年,都省尚未注拟江淮官员以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确实有功劳成绩的人,他们现在所接受的职名,如果应该接受宣命的,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如果应该接受敕命的,正六品和从六品同正九品和从九品,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九品和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没有出身不应叙用的白身人,他们现在所接受的职名,应该接受宣命的,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该接受敕命的,正六品和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为院务监当官。上述人员,如果再在连接福建、两广的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地区,另行商议升转。至元十四年以后,新收抚的州郡,按照上述例子裁定。前任资历不符合又升二等调往江淮的官员,任职期满回来后,拟定其前任资历应得的品级,在上述例子上升二等,只在江淮地区迁转,如果在腹里地区任用,都按照上述例子。七品以下,已经历过三品、四品官职的,比照上述有出身但未入流品人员的例子,从高执行。前三项在现在拟定的资品上增加一等铨选注拟。二十一年,下诏:「军官转为文职,已经接受宣敕但尚未赴任的,拟从批准确定的资品换授,从正式任职的月份日期开始,计算资历考核升转。如果先接受宣敕已经正式任职,资历品级相符合的,累计计算任职月日升转之外,对于骤升人员,前任所经历的月日除一次考核外,其余月日与后任月日按照批准确定的资品累计计算升转,未达到考核期的,拟从批准确定的资品换授,从正式任职的月份日期开始,计算资历考核升转。腹里地区正常调动的官员,除资历品级相符合的按例升转外,有前任资历尚未符合入流品而接受宣敕的,六品以下人员,核查有无出身,根据职事品级,从接受敕命以后经历一次考核的,按照江淮地区的例子拟定,未达到考核期的,再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照商议拟定,呈报省部,根据先前已经除授的,任职期满回来后累计计算裁定。」
凡吏属年劳差等: 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 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敍,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 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 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条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关于吏员年资等级的差别:至元六年,吏部呈报:「省部的译史、通事,旧例以一百二十个月出职,现在案牍繁多冗杂,应以九十个为满期。」十九年,吏部拟定:「行省的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有的经过按例革职替换罢免,所经历的月日不等,如果原来由省掾派去,不满一次考核的,拟令其补足;满一次考核以上的,比照台院令史的出身例裁定。自行寻求职位的人,降一等叙用,不满一次考核的,发回本省区处使用。宣慰司的吏员,由省院派发,不满一次考核的,拟补足;满一次考核以上的,比部令史的出身降一等裁定。自行寻求职位的人,再降一等;不满一次考核的,没有其他裁定。」二十年,省部拟定:「云南行省是极边远重要地区,令史、译史等人,六十个月考核期满。甘肃行省的令史、译史等人,六十五个月考核期满,本地人员,依旧例任用。」二十五年,省部批准:「缅中行省的令史,依照云南行省同样的出身规定。」大德元年,省臣上奏:「因为省、台、院各衙门的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例以九十个为满期,升迁太急促,现在以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在应得的职事内升用。另外,书写圣旨、掌管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的必阇赤等,以八个月折合为十个月,今后不许这样折算。」四年,规定各衙门的令史、译史、宣使等人以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吏部商议:「远方的令史、译史等人,从甘肃、福建、四川派去的,九十个为满期。从两广、海北海南道派去的,八十个月为满期。云南省八十个月为满期。本地人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都省商议:「都以九十个为考核满期,本地人依例以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至大元年,吏部商议:「和林行省属于远方,其吏员比照四川、甘肃行省,九十个出职。」二年,下诏:「朝廷内外的吏员等人,依照世祖制定的制度,以九十个为满期,详细考虑,经历一百二十个月已经接受除授的,依照大德十一年内的制度,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发布以后在选但未曾除授,以及现在报告满期的人,经历一百二十个月的,应合并四次考核计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部拟定:「以九十个为满期,多余的月日,在后任中计算。应该满期但不离职的人,虽然有经历的月日,不予批准。」三年,省部批准:「河西廉访司书吏等人的月日。」吏部商议:「应准予旧例,云南六十个月,河西、四川六十五个月,本地人九十个为满期。」皇庆二年,吏部商议:「所有朝廷内外各司的吏员,旧例以九十个为满期,大德元年改为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至大二年恢复旧制。十二年之间,接受除授的人很多。那些最初除授有以三十个月为一考的,也有以四十个月为一考的,因为除授的标准不等,往往援引旧例陈述申诉,有碍于选法。应依照已颁布的诏条为准则,凡是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职,到尚未恢复旧制之前,已经除授和未除授的都应以四十个月为一考,累计计算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减资升转。那些未满期而接受除授的人,同样考核裁定,剩余二十六个月以上的,准予升一等,十五个月以上的,减外任一资,十五个月以下的,在后任中计算。改变规则之后应该满期但不离职的人,经历的月日,没有其他裁定。」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 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已前考满一体注授。」 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敍。」 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敍。」 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议:「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关于吏员考核期满授从六品:至元九年,省部批准:「省令史的出身,中统四年以前,按六品升迁,以后按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务繁重责任重大,应依照中统四年以前考核满期一样注拟授官。」三十一年,省部商议:「三师的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照都省的设置,如果不是由台院转补的,降等叙用。」元贞元年,省部商议:「监修国史的僚属,依照三师所设,不是由台院转补的,降等叙用。」大德五年,吏部呈报考核满期的省掾各自的资品。省部商议:「今后院、台以及行省的令史被选充任省掾的,虽然计算考核满期,但必须经历三十个月才允许出职,仍然区分省部派发和自行寻求职位的人,各部的令史不得直接计算省掾的任职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 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历十月以下为巡检。」 十一年,部议:「扎鲁火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十四年,部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朝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 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级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司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七〕,[6]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福建省征爪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敍。」 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正七,自用者降等。」 至大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敍,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 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敍。」 延祐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部令史人等,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降等敍,白身者降等,添一资升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敍。后有阙,令史须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是吏员考核期满授予正七品官职:至元九年,吏部拟定:“枢密院、御史台、大司农司的令史出身,经过三次考核授予正七品。一次考核以上的,根据实际月数确定。一次考核以下的,二十个月以上的授予从八品;十五个月以上的授予正九品;十五个月以下、十个月以上的授予从九品,增加一级资历;十个月以下的授予巡检。”十一年,吏部商议:“扎鲁火赤的令史、译史考核期满,应依照枢密院、御史台的令史、译史出身,三次考核后出任正七品,自行选用的人降一等,有空缺时从部令史中选取。”十四年,吏部拟定:“原诸站统领使司的令史,与部令史出身相同,如今已改通政院为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等人,应和御史台、枢密院的吏员一样出身。”十五年,翰林国史院上言:“本院的令史是经中书省批准的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相同,遇到中书省掾史空缺时,也应被选补。根据吏部的文书,本院的令史以九十个月考核期满,与部令史出身相同,本院与御史台都是随朝二品衙门,令史也应与御史台令史一样出身,有空缺时从部令史中选用。”十九年,吏部拟定:“泉府司是随朝从二品衙门,令史、译史等人,由中书省、吏部派发的,考核期满按通政院的例子确定,自行选用的人降一等。”二十年,拟定安西王王相府的首领官令史,与御史台、枢密院的吏属一样升迁调转。二十二年,吏部拟定:“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御史台、枢密院的品级相同,令史的出身应依照正七品升迁补授,中书省、枢密院有空缺时,从部令史中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都是正二品,吏部拟定:“令史、译史考核期满,也应一样出身。”二十三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的掾史,如果是六部选充的,考核期满出任正七品,自行选用的人降等。”二十四年,集贤院上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级相同。”中书省商议:“令史考核期满,一样确定。”二十五年,中书省商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的令史出身,三次考核为正八品,那些从部令史中选取的,与宣徽院、太医院的令史一样出身。上都留守司升为正二品,现有的令史,自行招募的,考核期满不按常例,从从七品中选用;从部令史中选取的,考核期满与宣徽院、大司农司的令史一样出身。”吏部商议:“都护府的吏员依照通政院的令史、译史等人出身,由中书省、吏部派发的,考核期满出任正七品,自行选用的人降一等。”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都功德使司是随朝二品衙门,令史、译史等人,比照御史台、枢密院的吏员一样升迁调转。”二十九年,吏部呈报:“大司徒的令史,如果是各部选派的,三次考核后出任正七品,自行选用的人降等。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级相同,所设的吏员,由中书省、吏部派发的,考核期满出任正七品,自行选用的人降一等。福建省征讨爪哇所设的吏员,出征回来后,都算作考核期满。”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将作院的令史,依照通政院等衙门的令史,考核期满授予正七品。”吏部商议:“如果是六部选派的,考核期满授予正七品,自行选用的人在本衙门任用。”元贞元年,内史府品级为正二品,令史也从部令史中收补,考核期满授予正七品,自行选用的人降等。大德九年,吏部拟定:“阔阔出的大司徒令史,如果是各部选派的,考核期满为正七品,自行选用的人降等。”至大四年,中书省批准:“会福院的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吏都是自行选用,先前拟定不拘泥于常规调任,考核期满在本衙门使用。隆禧院的令史等人,如果是按常规选用的,考核期满依例升迁任用,自行选用的人不纳入常规调任,在本衙门使用。”皇庆二年,吏部商议:“崇祥院的吏员,如果是部令史派补的,依例升迁任用,不符合条件的降等任用。”延祐四年,吏部商议:“隆禧院的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与五台殊祥院的吏员一样,在常规选任中委派。他们的出身,如果曾经在寺监任职并登记在册的各部令史等人,考核期满按二品衙门出身,降等任用,平民出身的人降等,增加一级资历升迁;由中书省、吏部派去的,依例升迁任用。以后有空缺,令史必须从常规选任的教授、儒人、职官以及现任部令史的上等名次中选取补任;宣使从职官和相应人员中参补;通事、知印由长官保举选拔,仍参用职官,违反规定补充的,没有其他决定。殊祥院的吏员,先前没有拟定,也应一样处理。”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 至元六年,省拟:「部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礼部拟:「凡部令史(二)〔三〕考,注从七品。[7]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充〕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充〕巡检。[8]太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伦,拟自改升月日为始,九十月为满,同部令史出职,有阙于籍记部令史内挨次收补。」 十一年,省议:「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若是实历俸月九十月,考满迁除,有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挨次补用。」 省议:「中御府正三品,拟同太府监令史出身,九十月于从七品内除授,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三)〔二〕十年,[9]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部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敍用。」 部拟:「行省台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请俸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行踏逐递降一等,于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出身,拟与各道宣慰司一体,自行踏逐者降等敍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以见役部令史发补,以籍居悬远,拟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发,与六部见役令史一体转升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尽者,考满从七品敍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门有俸令史,及本监奏差、典吏转补,则于应得资品内迁用;由库子、本把就升,并白身人,于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之人,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部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敍,其余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监,系奉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 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同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是吏员考核期满授予从七品官职:至元六年,中书省拟定:“部令史、译史、通事等人,在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的,拟定以九十个月为满期,授予从七品,回降为正八品一任,再回到从七品。以后充任的,也拟定以九十个月为满期,授予正八品,并免去回降。”九年,吏部、礼部拟定:“凡是部令史经过三次考核,授予从七品。一次考核以上的,根据实际月数确定。一次考核以下的,二十个月以上的授予正九品。十五个月以上的授予从九品,十五个月以下的,令史充任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充任巡检。太府监改为正三品,与六部相同,吏员自行招募,将已历月数算作资历考核,似乎不合理,拟定从改升月日开始,九十个月为满期,与部令史一样出职,有空缺时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依次收补。”十一年,中书省商议:“省断事官的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出身,如果实际领俸月数达到九十个月,考核期满升迁除授,有空缺时在应补部令史的人中依次补用。”中书省商议:“中御府为正三品,拟定与太府监令史一样出身,九十个月后在从七品内除授,自行招募的人降一等,空下的名额,在应补部令史的人中补填。”十三年,中书省商议:“行工部的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出身。四怯薛的令史,九十个月后与部令史一样出身,有空缺时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补填。”二十年,吏部呈报:“行省的令史、译史等人,比照御史台、枢密院一样出身。行御史台、行枢密院的令史、译史、通事等人,九十个月考核期满,原本是都省、台、院派去以及应补的人,应降台、院一等。”二十三年,中书省判决:“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令史,如果是省部派去的相应人员,与部令史一样出身,九十个月考核期满,授予从七品,自行招募的人降等。”二十四年,中书省判决:“中尚监的令史等人,如果是省部派去的人员,与太府监的令史、译史等一样出身,自行招募的人降等。”太史院的令史,吏部商议:“如果是省部派去的人员,在从七品内升迁除授,自行招募的人,降等任用。”吏部拟定:“行省、行台、行院的令史,九十个月考核期满,如果是都省、台、院派去腹里地区领俸的人员,行省令史与台、院令史一样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都在腹里地区升迁任用,自行招募的依次降一等,在江南地区任用。”二十九年,中书省判决:“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的令史等人出身,拟定与各道宣慰司一样,自行招募的人降等任用。”大德三年,中书省批准:“上都留守司的令史,过去用现任部令史派补,因为籍贯居住地遥远,拟定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选派,与六部现任令史一样升转为二品衙门的令史,转补不完的,考核期满按从七品任用。”八年,吏部拟定:“利用监在大德三年八月以前入职的人,如果充任各衙门有俸禄的令史,以及本监的奏差、典吏转补的,则在应得的资品内升迁;由库子、本把直接升任,以及平民出身的人,在杂职内统一确定;自行选用的人,由本监委用。”皇庆元年,规定:“典瑞监的吏员都给予七品出身。”吏部商议:“太府、利用等四监相同。省派的人考核期满与六部一样任用,其余寺监的令史、译史为正八品,奏差为正九品。如今典瑞监、前典宝监的吏员出身与太府等监相同,这是奉旨办理的事。”中书省商议:“已经除授的,按旧例确定。”三年,中书省批准:“章庆使司品级为正二品,现任吏员,如果与随朝二品衙门相同,考核期满授予正七品,但因为属于徽政院所辖的司属,酌情拟定考核期满授予从七品,自行选用的人降等,如果是考核期满的部令史转充,考核期满为正七品,未到考核期的只授予从七品。有空缺必须依例补充,不许自行选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 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填。」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应补监令史内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是省部发去者,三考于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员,考满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发去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诸衙门典吏内选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系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人吏,若系上司发去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迁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阙于相应人内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阙,于两司令史内选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衞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 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发去者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亦合一体。」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历九十月,正八品内任用,有阙于呈准籍记人内选取。 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首领官、令史人等,依云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满,首领官受敕,例以三十月为一考。 武备寺正三品,令译史等出身,拟先司农寺令译史人等,依各监例,考满出为正八品,武备寺令史亦合依例迁敍。 尚舍监令史,拟同诸寺监令史,考满授正八品,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监亦如之。 陕西四川行省顺元等路军民宣慰司,依云南令译史人等,六十月为满迁转。」 二十四年,部拟:「太史院、武备寺、光禄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内迁用,自用者降一等。 太医院系宣徽院所辖,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考满同诸监令史,拟正八品,自用者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给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诸寺监令史出身例,考满一体定夺。 侍仪司令史,依给事中兼起居注人吏迁转。」 二十七年,省准:「延庆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两司例,由省部发者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敍。」 二十八年,省准:「太仆寺拟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拱衞直都指挥使司与武备寺同品,令史考满,出为从八品,自用者降一等迁用。 蒙古等衞令史,即系在先考满令史,合于正八品内迁敍,各衞令史有阙,由省部籍记选发者,考满出为正八品。枢密院所辖都元帅府、万户府各衞弍屯田等司官吏,俱从本院定夺、迁调,见役令史,自用者考满,合从本院定夺。 宣政院断事官令史,与枢密院及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发者,以九十月为从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转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二十九年,部拟:「左右两江宣慰司都元帅府令译史人等,依云南、两广、福建人吏,六十月为满。两广敍用译史,除从七品,非翰林院选发,别无定夺。令史省发,考满正八品,奏差省发,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敍。 仪凤司令史,比同侍仪司令史,考满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哈迷为头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吏部议,与阿速拔都儿达鲁花赤必阇赤考满正八品任用,虽必阇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随朝近侍一体,比依例出身相应。」 三十年,省准:「孛可孙系正三品,令译史人等,比依各寺监令译史出身相应。 都水监从三品,令译史等寺监令史一体出身,考满正八品敍,自用者降等。 只儿哈忽昔宝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本处随朝正三品,与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等即系一体,拟合依例,考满出为正八品。」 元贞元年,省准:「阑遗监令译史人等,省部发去者,考满正八品内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 家令司、府正司改内宰、宫正,其人吏依元定为当。 拱衞直都指挥使司升为正三品,其令译史等俸,俱与光禄寺相同,拟系相应人内发补者考满与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者降等敍。」 大德三年,部拟:「鹰坊总管府人吏,依随朝三品,考满正八品内迁用。」 五年,部拟:「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人吏,合与随朝二品衙门一体,及量减月日。」部议:「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敍,自用者降等迁用。其和林宣慰司无应取司属,又系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从优以九十月为满,今拟考满,不分自用,俱于正八品内迁用。」 八年,部言:「行都水监准设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令译史、通事、知印考满,俱于正八品迁用,奏差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给同奏差。行都水监系江南创立衙门,令史比例,合于行省所辖常调提控案牍内选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须选相应人,考满比都水监人吏降等江南迁用,典吏公使人,从本监自用。」 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备寺、太府、章佩等监例,求升加其人吏出身俸给。议得,各监人吏皆系奉旨升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拟。」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系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司吏历一考余,转本路总管府司吏。补不尽者,六十月升都目。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除正八品,不系本路司吏转补者,降等敍,补不尽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上例定夺。」 部议:「晋王位下断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马赤、知印例从长官所保,蒙古必阇赤翰林院发,令史以内史府考满典吏并籍记寺监令史发补,九十月除正八品,与职官相参用。奏差亦须选相应人,九十月依例迁用,自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皇庆元年,部言:「衞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之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敍,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敍,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敍,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延祐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衞候司,奉旨升正三品,与拱衞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衞候司就用前衞候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敍,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敍。 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补,违例补充,考满本衙门用。」 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三年尚书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远酷寒去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劄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所有吏员考满后授予正八品官职:至元十一年,中书省商议:「秘书监是从三品,令史拟任职九十月后出任为正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一等,有空缺时从各衙门考满的典吏中补充。」中书省商议:「太常寺是正三品,令史任职九十月后出任为从八品,有空缺时从应补充的监令史中选取。」中书省商议:「少府监是正四品,参照军器监令史的出身,由省部派去的人员,三考后在正八品任用,自行招募的人员,考满后降一等。」中书省商议:「尚牧监是正四品,省部派去的令史,拟任职九十月后出任为正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一等,有空缺时从各衙门典吏中选拔补充。」吏部拟定:「河南等路宣慰司是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许令史任职九十月后与部令史一样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是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照前例降一等,九十月后在正八品内迁转。」十四年,吏部拟定:「枢密院断事官的令史,拟任职九十月后出任为从八品,有空缺时从各衙门考满的典吏中补充。」十六年,吏部拟定:「枢密院断事官现在改为从三品,所设的人吏,如果是上司派去的人员,经历九十月,比照省断事官令史降一等在正八品内迁除,自行招募的人员降一等,遇到空缺从相应人员中派遣。」二十一年,吏部拟定:「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的令史、译史、奏差等人,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的书吏等人一样,二十个月折算为一考,拟六十个月算作考满。」中书省批准:「广东宣慰司地处靠山临海,是极边远烟瘴之地,令史商议应优升,依照泉州行省的令译史等,以二十个月折算为一考。」二十二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的府正、家令二司,在宫闱内供职,是正三品,令史不是各司自行招募的人员,俸禄与六部相同,如果遇到院掾史有空缺,从两司的令史中选拔补充,拟定资品出身,依照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的出身,考满后出任为正八品。尚酝监的令史,与六部令史同样商议,各监的令史考满后,在正八品内迁用,不是省部派去的人员按例降一等,尚酝监的令史也应同样处理。」二十三年,中书省批准:「太常寺的令史,经历九十月,在正八品内任用,有空缺时从呈报批准登记在册的人员中选取。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的首领官、令史等人,依照云南行省令史的条例,六十个月考满,首领官接受敕命,按例以三十个月为一考。武备寺是正三品,令译史等的出身,拟先前的司农寺令译史等人,依照各监的条例,考满后出任为正八品,武备寺的令史也应依例迁叙。尚舍监的令史,拟同各寺监的令史,考满后授予正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一等,尚舍监也是如此。陕西四川行省顺元等路军民宣慰司,依照云南的令译史等人,六十个月为满迁转。」二十四年,吏部拟定:「太史院、武备寺、光禄寺等的令史,九十月后在正八品内迁用,自行招募的人员降一等。太医院是宣徽院所辖,令史等人,如果是省部派去,考满后同各监令史,拟为正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任用。」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给事中兼修起居注的人吏,依照各寺监令史的出身条例,考满后统一处理。侍仪司的令史,依照给事中兼起居注的人吏迁转。」二十七年,中书省批准:「延庆司的令史,九十月后,依照已批准的家令、府正两司的条例,由省部派出的出任为正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叙用。」二十八年,中书省批准:「太仆寺拟比照尚乘等寺的令史,以九十月后出任为正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一等。拱卫直都指挥使司与武备寺品级相同,令史考满后,出任为从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一等迁用。蒙古等卫的令史,就是先前考满的令史,应在正八品内迁叙,各卫的令史有空缺,由省部登记在册选拔派出的人员,考满后出任为正八品。枢密院所辖的都元帅府、万户府、各卫及屯田等司的官吏,都从本院决定、迁调,现任的令史,自行招募的人员考满后,应从本院决定。宣政院断事官的令史,与枢密院及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派出的人员,以九十月为从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后转为本府的奏差,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二十九年,吏部拟定:「左右两江宣慰司都元帅府的令译史等人,依照云南、两广、福建的人吏,六十个月为满。两广叙用译史,授予从七品,不是翰林院选拔派出的,没有其他决定。令史由省派出,考满后为正八品,奏差由省派出,考满后为正九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叙用。仪凤司的令史,比照侍仪司的令史,考满后为正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一等。哈迷为头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的令史,吏部商议,与阿速拔都儿达鲁花赤的必阇赤考满后正八品任用,虽然必阇赤、令史的月俸不同,但各官都是随朝近侍,比照条例出身是合适的。」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孛可孙是正三品,令译史等人,比照各寺监的令译史出身是合适的。都水监是从三品,令译史等与寺监令史同一出身,考满后正八品叙用,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只儿哈忽昔宝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本处是随朝正三品,与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的令史等就是同一类,应依例,考满后出任为正八品。」元贞元年,中书省批准:「阑遗监的令译史等人,省部派去的,考满后在正八品内任用,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家令司、府正司改为内宰、宫正,其人吏依照原定处理。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升为正三品,其令译史等的俸禄,都与光禄寺相同,拟从相应人员中派出补充的,考满后授予正八品,奏差为正九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叙用。」大德三年,吏部拟定:「鹰坊总管府的人吏,依照随朝三品,考满后在正八品内迁用。」五年,吏部拟定:「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的人吏,应与随朝二品衙门相同,并酌情减少月日。」吏部商议:「各道宣慰司的令史,一百二十个月后正八品叙用,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迁用。和林宣慰司没有应取的司属,又是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从优以九十月为满,现在拟考满后,不分自行招募,都在正八品内迁用。」八年,吏部上言:「行都水监按规定设置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的令译史、通事、知印考满后,都在正八品迁用,奏差考满后,正九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壕寨的出身和俸给与奏差相同。行都水监是江南新设立的衙门,令史比照条例,应从行省所辖的常调提控案牍内选取,奏差、壕寨等人也须选相应人员,考满后比都水监的人吏降等在江南迁用,典吏和公使人,由本监自行招募。」九年,吏部上言:「尚乘寺援引武备寺、太府、章佩等监的条例,请求提升其人吏的出身和俸给。商议后认为,各监的人吏都是奉旨提升的,尚乘寺的人吏应依照已拟定的处理。」至大三年,吏部上言:「和林是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的司吏经历一考以上,转为本路总管府的司吏。补充不完的,六十个月升为都目。总管府的司吏,再经历一考,转为称海宣慰司的令史,考满后授予正八品,不是由本路司吏转补的,降等叙用,补充不完的,六十个月,在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照上述条例处理。」吏部商议:「晋王位下的断事官是正三品,除怯里马赤、知印按例由长官保举,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派出,令史由内史府考满的典吏和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补充,九十月后授予正八品,与职官相互参用。奏差也须选相应人员,九十月后依例迁用,自行招募的人员,考满后由本衙门决定。」皇庆元年,吏部上言:「卫率府办事的人员,令都省给予常选出身。商议后认为,令史是军司办事的人员,没有转任民职的规定,应从奏准之日为格,在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的,同典牧监一样迁叙,以后的如果是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的,依照上述铨选除授,自行招募的人员不列入常调。」吏部商议:「徽政院缮珍司现任的令史,如果是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以上的典吏补充的,按照内宰司的令史条例,考满后授予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也依照上述迁叙,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以后有空缺,须依例派出补充,违例补充的,没有其他决定。」二年,吏部商议:「徽政院延福司现任的令史,如果是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以上的典吏补充的,依照内宰司的令史条例,考满后授予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照上述迁叙,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以后有空缺,须依例派出补充,不许自行招募。」延祐三年,中书省批准:「徽政院所辖的卫候司,奉旨升为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应设令译史,考满后授予正八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卫候司直接使用前卫候司的人吏,拟从呈报批准之日算起,考满后同自行招募的人员一样迁叙,以后有空缺,以相应人员补充,考满后依例叙用。徽政院掌饮司的人吏,吏部商议常选派出补充的令译史,考满后为从八品,奏差为从九品,自行招募的人员降等,以后有空缺须以相应人员补充,违例补充的,考满后在本衙门使用。」四年,中书省批准:「屯储总管万户府的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三年尚书省札子,和林路的司吏未定出身,和林是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的司吏如经历一考以上,转补为本路司吏和总管府司吏,再经历一考以上,转补为称海宣慰司的令史,考满后正八品迁除,补充不完的人数,从优,拟六十个月在部札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照上述条例处理。沙州、瓜州设立的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就是边远酷寒之地,依照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样的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拟:「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敍,须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出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书吏历一考之上者,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于见役人内用之。若有用不尽人数,以九十月出为正九品。江南有阙,依内台察院书吏,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拟:「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考满正九品用。今议廉访司先役书吏,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通事、译史,比依上例。 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用。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用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议先役书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迁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役者,止依旧例转部。 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一考之上,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是吏员考核期满授予正九品官职: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批准:「宫籍监是随朝从五品衙门,令史任职九十月可授正九品,按例革除的人员,根据实际月日裁定,自行寻找职位的人,降一等任用。」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拟定:「廉访司所设的吏员,拟选取书吏,只依照按察司旧例,排名靠前的按例贡举到吏部,排名靠后的转补察院,贡举和补用不尽的人数,从廉访司任职月日开始计算,考核期满者按正九品叙用,但必须回避本司分管地区及原籍路分。」吏部议定:「察院书吏的出身,除现任人员任职三十月外,转补不尽的人,任职九十月出任从八品。察院书吏有缺额,只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照上述规定三十月转吏部,九十月授从八品。如果不是从廉访司书吏选取充任的,四十五月转吏部,补用不尽的人,九十月考核期满,降一等,出任正九品。」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行台察院书吏任职满一考以上的,转任江南宣慰司令史,以及内台察院书吏,从现任人员中选用。如果有用不尽的人数,以九十月出任正九品。江南有缺额,依照内台察院书吏,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按例转补。」大德四年,中书省拟定:「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原定出身,排名靠前的贡举吏部,排名靠后的转补察院书吏。贡举和补用不尽的人,从廉访司开始计算月日,考核期满按正九品任用。现在商议廉访司原先任职的书吏,经历九十月依照已定出身,注授正九品,任满回京后,增加一资历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充任廉访司吏员的人,九十月考核期满,必须经历提控案牍一任,在从九品内任用。通事、译史,比照上述条例。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原定出身,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吏部,九十月在从八品内任用。如果不是从廉访司书吏选取充任的,四十五月转吏部。补用不尽的人,九十月考核期满,降一等,按正九品任用。现在商议原先任职的书吏,九十月依照已定出身迁用,任满回京后,增加一资历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开始新入职的人,只依照旧例转吏部。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原定出身,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经历一考以上,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以及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的人,九十月授正九品,在江南任用。中书省商议原先任职的书吏,经历俸禄九十月,依照已定出身,任满回京后,增加一资历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开始新入职的人,只依照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方人贡举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礼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余路分出身,依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发充。」 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余相体管匠衙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吏出身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余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选委。」 省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劝农司书吏,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敍。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阙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转提控案牍,充寺监令史者听。诸路宝钞提举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添设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满,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减一资升转,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选举贡部,每岁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比依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准:「提举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敍者,于都目内迁除,有阙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挨次转补。」 省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俱系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敍,于吏目内迁除。有阙须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吏内选。」 省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愿告敍,于吏目内迁除,有阙于在都诸仓攒典内选补。 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门上名司吏内选。 大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贡部不过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迁用,任回减资升转。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敍,不须减资,有阙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上名司吏内选补。」 大德五年,省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吏由州县司吏取充,与各路总管府译史、司吏一体升转,自用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七年,部拟:「济南、莱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等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钱谷官,典吏三考,转本司奏差。」 省准:「陕西省敍州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令译史考满,比各路司吏人等一体迁用奏差,行省定夺。」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九十月为满,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大德十年,省准:「诸路吏六十月,须历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万石之下仓官一界,升吏目,两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转。补不尽路吏,九十月升吏目,两考升都目,依上流转,如非州县司吏转补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是吏员考核期满授予钱谷官、案牍、都吏目等职:至元十三年,吏部、礼部上言:「各路司吏四十五岁以下,依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用不尽的人,经历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在吏目内任用。」中书省商议:「上都、大都路的司吏,难以与其他路分出身相同,依照按察司书吏迁用。」至元十四年,中书省批准:「覆实司司吏,都授予吏部札付,如果经历九十月,拟在中州都目内迁转,如果不满考核期及六十月,在下州吏目内任用,有缺额用相应人员补充。」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批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他类似管匠衙门的吏员,都未拟定出身,酌情拟定比照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核期满在都目内任用。」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吏出身相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举不尽的人,年龄四十五岁以上,考核期满在都目内任用。」至元二十三年,中书省批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龄四十五岁以上,经历俸禄六十月充任吏目,九十月充任都目,其余役过月日不算。奏差应从行省斟酌月日,酌情在钱谷官内就近铨选任用。」中书省批准:「覆实司是正五品衙门,令史出身比照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任务使,六十月任都监,六十月以下、四十五月以上任都监并增加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以下转补运司令史。」吏部拟定:「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补用不尽的人,四十五岁以上,九十月按例在都目内任用。」至元二十四年,吏部商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从各路总管府排名靠前的司吏内选取,考核期满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由大司农司选任。」中书省批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在都目内任用。」至元二十五年,中书省批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等人,比照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吏部商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是边陲远地,吏员依照甘肃行省和河西陇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折算一考,六十五月为满。」中书省批准:「供膳司司吏,比照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在务使内任用。」至元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巡行劝农司书吏,役过路司吏的月日,按三折二折算,总计九十月,在提控案牍内迁转叙用。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照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条例,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中书省批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缺额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排名靠前的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任吏目,四十五月以上、六十月以下任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便。诸路宝钞提举司相同。」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增设司吏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在近上钱谷官内委任,有缺额用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到考核期满,不许无故替换。」至元二十七年,中书省批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任提控案牍,年龄四十五岁以上,比照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便。」至元二十九年,吏部拟定:「大都路令史四十五岁以上,六十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任满回京后减一资历升转,四十五岁以下、六十月以上选举贡举吏部,每年二名。奏差六十月,在酌中钱谷官内任用。」中书省批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比照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条例,三十月任吏目,四十五月以上、六十月以下任都目,六十月以上任提控案牍。」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提举八作司是正六品衙门,司吏四十五月以上任吏目,六十月以上任都目。」元贞元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任提控案牍。」大德三年,中书省批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如果六十月以上,自愿申请叙用的,在都目内迁转除授,有缺额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依次转补。」中书省批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都是从五品衙门,其司吏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如果六十月以上,自愿申请叙用的,在吏目内迁转除授。有缺额须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以及各州司吏并登记在册的各部典吏内选取。」中书省批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自愿申请叙用的,在吏目内迁转除授,有缺额从在都各仓攒典内选补。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月以上,在提控案牍内任用,遇缺额从路府诸州及在京五品等衙门排名靠前的司吏内选取。大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以上,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贡举吏部不超过二名,四十五岁以上,六十月在提控案牍内迁用,任满回京后减资历升转。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在提控案牍内迁转叙用,不须减资,有缺额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排名靠前的司吏内选补。」大德五年,中书省批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吏由州县司吏选取充任,与各路总管府译史、司吏一体升转,自行任用的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授酌中钱谷官,委差授近下钱谷官。」大德七年,吏部拟定:「济南、莱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官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照散府上州条例,升任吏目。蒙古必阇赤拟授酌中钱谷官,奏差授近下钱谷官,典吏三考,转任本司奏差。」中书省批准:「陕西省叙州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是正三品衙门,其令译史考核期满,比照各路司吏等人一体迁用奏差,由行省定夺。」大德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是从三品衙门,司吏、译史、委差等人,九十月为满,司吏除授酌中钱谷官,委差授近下钱谷官。大德十年,中书省批准:「诸路吏六十月,必须经历五万石以上仓官一任,升任吏目,一考升任都目,一考升任中州案牍或钱谷官,总计九十月入流品。五万石以下仓官一任,升任吏目,两考任都目,一考依照上述升转。补用不尽的路吏,九十月升任吏目,两考升任都目,依照上述流转,如果不是从州县司吏转补的,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敍: 至元二年,部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等人员,拟二十月为一考,历六十月,准考满敍用。」 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设知印人等,所请俸给,元拟出身,俱在勾当官之上,既将勾当官升作从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满,亦合升正八品,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定夺,无前资者,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敍。」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满,拟同译史一体迁敍。 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据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满考,元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夺。」 部拟:「甘肃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迁敍,若系都省发去人员,如部议,自用者仍旧例。」 二十一年,部拟:「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肃行省所历月日,一体迁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两广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拟历六十月同考满,止于江南迁用,若行省咨保福建、两广必用人员,于资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相应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台院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用者递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议:「中书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从五品迁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诸衙门蒙古译史,一体升等迁敍。」 二十八年,部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过月日,拟于巡检内敍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翰林院写圣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迁转正六品。」部议:「写圣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体,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据出身已有定例。 崇福司令译史、知印,省部发补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发去者,考满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拟合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劄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译史人等,由省部选发者,考满正七品迁敍,自用者止从本衙门定夺。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后入役人员,拟六十月于巡检内迁用,任回减一资升转。」 大德三年,省议:「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迁用。」 省议:「大都运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满考者于巡检内任用。」 四年,省准:「云南诸路廉访司寸白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出身,九十月为满,历巡检一任,转升从九品,云南地面迁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应例补者,一百二十月考满,依例自行保举者降等,任回,添资定夺任用。 廉访司通事、译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创入补者,九十月历巡检一任,转从九,如书吏役九十月,充巡检者听,如违不准。 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路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三考从九,违者虽历月日,不准。 会同馆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务提领内迁用。 十年,省准:「中政院写懿旨必阇赤,依写圣旨必阇赤一体出身。 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考满依两广、福建例,于江南迁用。」
关于通事、译史考核期满后的升迁任用:至元二年,吏部拟定:“云南行省是极边远的重要地区,那里的令译史等人员,拟定为二十个月算一个考核周期,经过六十个月,算作考核期满予以任用。”至元九年,中书省批准:“省、部、台、院所设置的知印等人,他们申请的俸禄,原本拟定的出身等级,都在勾当官之上。既然已将勾当官升为从八品,那么各部知印考核期满,也应该升为正八品。按照惯例,减少知印中那些有前任资历的人员,根据其前任资历确定;没有前任资历的,各自根据实际任职的月数,拟定升迁任用。”至元二十年,各道按察司的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规定,通事九十月考核期满,拟与译史一样升迁任用。吏部商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的官员以及首领官,也应该比照台、院的例子,一个考核周期升一等任用。根据行省人吏比照台院人吏的出身,已有规定。行院、行台的令史、译史、通事、宣使等人,九十月考核期满,原本是都省、台、院派发以及应该补充的人员,拟降台院一等确定。”吏部拟定:“甘肃行省的令译史、通事、宣使等人,酌情拟定以六十五个月为限升迁任用。如果是都省派去的人员,按照吏部商议的意见;自行任用的人员仍按旧例。”至元二十一年,吏部拟定:“四川行省的人吏,比照甘肃行省所经历的月数,统一升迁调任。”至元二十三年,吏部拟定:“福建、两广行省的令译史、通事、宣使等人,拟经历六十个月算作考核期满,只在江南地区升迁任用。如果行省咨询保举福建、两广必须任用的人员,在资历品级上提升一等。”至元二十四年,吏部商议:“行省、行台、行院的令史,九十月考核期满。如果是都省、台、院派往内地的相应人员,行省令史与台院令史出身相同;行台、行院降台院一等,都在内地升迁任用。自行任用的人员依次降一等,只在江南地区任用。”至元二十七年,中书省商议:“中书省的蒙古必阇赤都是正从五品升迁调任。现在蒙古字教授拟比照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比省掾高一等。内外各衙门的蒙古译史,统一升等升迁任用。”至元二十八年,吏部拟定:“各路宝钞都提举司的蒙古必阇赤,三十个月任吏目,四十五个月任都目,六十个月任提控案牍,任职月数,拟在巡检内任用。奏差九十月,在接近上级的钱谷官中任用;六十个月,在中等钱谷官中任用。翰林院写圣旨的必阇赤,比照都省蒙古必阇赤中管理宣敕的人员,八个月折算为十个月,升迁转为正六品。”吏部商议:“写圣旨的必阇赤比照管理宣敕的蒙古必阇赤一样,也应按八折十的比例折算月数。此外,出身已有规定。崇福司的令译史、知印,由省部派发补充的,考核期满出任为正七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等。宣使由省部派去的,考核期满出任为正八品;自行任用的降一等。各道廉访司的通事、译史出身,比照书吏,应统一考核期满为正九品。奏差考核期满,依照通事、译史降二等酌情拟定,在省札钱谷官和巡检内任用。”至元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将作院的令译史等人,由省部选拔派发的,考核期满按正七品升迁任用;自行任用的只从本衙门决定。大都路的蒙古必阇赤,如果是条例颁布后入职的人员,拟六十个月在巡检内升迁任用,任职期满返回后减一资升转。”大德三年,中书省商议:“各路译史如果是翰林院选拔派发的人员,九十月考核期满。除蒙古人依照所拟定的执行外,其余色目人、汉人先担任一任务使,升任一任提控,在巡检内升迁任用。”中书省商议:“大都运司的通事比照本司的令史,考核期满的在巡检内任用。”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云南诸路廉访司的寸白通事、译史出身,比照书吏出身,九十月为满,担任一任巡检,转升为从九品,在云南地区升迁任用。”大德七年,宣慰司的奏差,除按规定补充的外,一百二十个月考核期满。按规定自行保举的降等,任职期满返回后,增加资历确定任用。廉访司的通事、译史,在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新补充的,九十月后担任一任巡检,转为从九品。如果书吏任职九十月,允许充任巡检,违反规定的不准。各路译史,如果是各道提举学校官选拔派往内地各路译史,九十月考核期满,先担任一任务使升为提领,再担任一任充任巡检,三次考核后为从九品。违反规定的,即使经历月数,也不准。会同馆的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后在务提领内升迁任用。大德十年,中书省批准:“中政院写懿旨的必阇赤,依照写圣旨的必阇赤一样的出身。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是极边远的重要地区,那里的令译史等人,考核期满依照两广、福建的例子,在江南地区升迁任用。”
凡官员致仕: 至元二十八年,省议:「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应致仕。今到选官员,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官员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等,令致仕。」 十年,省臣言:「官员年老不堪仕宦者,于应得资品,加散官、遥授职事,令致仕。」 皇庆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员所授散官,卑于职事,拟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俱升一等,令致仕。」
关于官员退休: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商议:“各职官年龄到了七十岁,精力衰退,按规定应该退休。现在前来候选的官员,有很多已经七十岁或七十岁以上,应让他们按规定退休。”大德七年,中书省官员进言:“内外官员年龄到七十岁的,三品以下,在应授的品级上,加散官一等,让他们退休。”大德十年,中书省官员进言:“官员年老不能胜任官职的,在应得的资历品级上,加散官、遥授职事,让他们退休。”皇庆二年,中书省官员进言:“蒙古、色目官员所授予的散官,低于实际职事,拟对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都升一等,让他们退休。”
凡封赠之制: 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备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敍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次〕升擢,[10]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谥号等第,制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
关于封赠的制度:元朝至元初年,只有一两位功勋旧臣之家因特殊恩典受到褒奖,虽然略微有些现成的法规,但没有完全施行。至元二十年,规定:「考核官员虽然用五项政事来要求管民官,但因为缺乏激励的办法,只是空有形式,最终没有实际效果。从今以后每年年终考核,管民官五项政事都完备,内外各司官员在任内各有成效的,定为中等考核。第一次考核,按照官品给妻子加封号。第二次考核,让子弟承袭恩荫叙用任职。第三次考核,封赠祖父母、父母。官品不够封赠的,酌情升迁官品,其中有政绩特别优异的,不按常规越级提拔,命令中书省参考旧制,颁发诰命。」至大二年,下诏:「流官五品以上官员的父母、正妻,七品以上官员的正妻,命令尚书省商议施行封赠的制度。」礼部召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员,商议封赠谥号的等级,规定因为封赠不是世祖皇帝所推行的,命令停止这项制度。至治三年,中书省官员进言:「封赠的制度,本来是用来激励劝勉后人,近来因为请求的人太多,于是导致中途停止。」下诏重新制定办法商议拟定施行,不要造成冗杂泛滥。
礼部从新分立等第: 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 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 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君。 正五品封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 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 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 正从七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11] 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号)〔另〕给降。[12] 封赠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事,从一高。 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 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 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先封其妻。 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是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文武不同者,从所请。妇人因其〔夫〕、子封赠,[13]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 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14]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 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陈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 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 父(母)〔祖〕曾任三品以上官,[15]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其余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 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 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
礼部重新划分等级:正一品和从一品封赠三代,爵位为国公,勋位正一品为上柱国,从一品为柱国,母亲、妻子都封为国夫人。正二品和从二品封赠两代,爵位为郡公,勋位正二品为上护军,从二品为护军,母亲、妻子都封为郡夫人。正三品和从三品封赠两代,爵位为郡侯,勋位正三品为上轻车都尉,从三品为轻车都尉,母亲、妻子都封为郡夫人。正四品和从四品封赠父母,爵位为郡伯,勋位正四品为上骑都尉,从四品为骑都尉,母亲、妻子都封为郡君。正五品封赠父母,爵位为县子,勋位为骁骑尉,母亲、妻子都封为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位为县男,勋位为飞骑尉,母亲、妻子都封为县君。正六品和从六品封赠父母,父亲只使用散官官阶,母亲、妻子都封为恭人。正七品和从七品封赠父母,父亲只使用散官官阶,母亲、妻子都封为宜人。正一品到五品由皇帝直接任命,六品到七品由中书省颁发敕牒。如果应该封赠三代的,曾祖父母一份诰命,祖父母一份,父母一份,在世的人另外分别颁发。封赠时,一品到五品都使用散官、勋位和爵位,六品七品只使用散官和实际职务,从其中较高的一个。封赠曾祖父,比祖父降一等,祖父比父亲降一等,父母和妻子的封赠与丈夫、儿子相同。父母在职的,不封赠;已经退休或不在职的,封赠;虽然在职但放弃官职接受封赠的,允许。父母应该受封,但让给曾祖父母、祖父母的,允许。儿子们应该封赠父母,如果嫡母在世,生母不能受封;嫡母去世,可以同时封赠。如果生母还没有受封赠,不能先封赠妻子。各职官曾经贪污受贿的,不允许申请;封赠之后,如果犯有贪污受贿罪的,一并追夺封赠。其父祖原有官职晋升一阶的,不在追夺之列。父祖原有官职的,按照他们所带的文武官阶进行封赠;如果已经是封赠过的官职,只允许在本等官阶上晋升一阶,阶满后不再在封赠之限。例如儿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经带有四品上阶之类。或者有两个儿子应当受封的,按照其中较高的官阶。文武官阶不同的,按照申请人的请求。妇人因为丈夫、儿子受封赠,而丈夫、儿子都有官职的,按照其中较高的官阶。封赠曾祖母、祖母和母亲,在世时封赠都加“太”字;如果已经去世,或者曾祖父、祖父、父亲还在世的,不加“太”字。职官在服丧期间,应该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的,允许。那些应该受封的人,在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公婆、丈夫丧期间,服丧期满后申请。应该封赠的人,有出使远方死于节义的,有临阵战死的,根据事迹特别商议加封。应该封赠妻子的,只封正妻一人;如果正妻已死,继室也只封一人,其余的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因为丈夫、儿子得到封赠的,不许再嫁;如果不遵守,将所接受的宣命敕牒追回,判罪并离婚。父亲祖父曾任三品以上官职,去世后,生前有功劳,被皇帝赏识的,子孙即使不做官,也要将实际事迹到当地官府担保结状申请,查验事迹是否属实,酌情拟定封赠。没有后代的,允许有关部门担保结状申请。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经犯有十恶、奸盗、除名等罪,以及按规定所封的妻子不是以礼娶来的正室,或者是再嫁的、倡优、婢妾等,都不允许申请。凡是申请封赠的,随朝官员和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的现任官员,各自在任职地申请。其余官员,现任以及已经任命但未到任的,到替换之日,随同解由申请。退休官员在所在地官府申请。正七品到从六品,只封一次。升到正五品和从五品,封赠一次。升到正四品和从四品,封赠一次。升到正三品和从三品,封赠一次。升到正二品和从二品,封赠一次。升到正一品和从一品,封赠一次。凡是封赠流官,其父祖曾任三品以上官职的,允许请求谥号。如果在朝廷有重大节操,对王室有功勋的,允许加功臣的称号。
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 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欝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至治三年,下诏:「封赠的典制,本来是用来激励忠孝,今后散官、职务、勋位、爵位,依照旧例加授,外任官员都允许在任职地申请,其余应办事项,都依照旧制。」泰定元年,下诏:「犯有贪污罪的官员,不能封赠,沉沦已久,应该允许他们自新,有能够洗心革面、改过自新,再经历两任没有过失的,允许所管上司的正官公正地担保证明,监察御史、廉访司复查属实,都允许依照旧例申请。」
校勘记
卷八十三
卷八十五
校勘记
卷八十三
卷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