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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
三师 三公 宰执 门下省 中书省 尙书省
卷第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
三师 三公 宰执 门下省 中书省 尚书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纪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事惟能。」后世曰爵,曰官,曰职,分而任之,其原盖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髙下,各帅其属以任其事,未闻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诸侯之制也,亦未闻以爵以土,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秦、汉及魏、晋、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殚举。后周复《周礼》六典官称,而参用秦、汉。隋文帝废《周礼》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预。殊不知名实混殽,品秩贸乱之弊,亦起于是矣。
从前周武王战胜商朝,史官记载他的功业,说:“分封爵位分为五等,划分土地分为三等,设立官职只任用贤能,安排职位只根据才能。”后世所说的爵位、官职、职务,分别授予并任用,其根源大概就始于此。然而周朝初年的制度,已经无法考证。周公制定六典,从天官冢宰以下,大小高低官员,各自率领其下属来担任事务,没有听说设立官职却不授予事务,安排职位却不任命官职的;至于分封爵位和土地,这是封建诸侯的制度,也没有听说像后世那样用爵位和土地作为虚名来预备恩宠的。秦、汉以及魏、晋、南北朝,官制沿革变化无常,无法详尽列举。后周恢复《周礼》六典的官职称谓,并参用秦、汉制度。隋文帝废除《周礼》的制度,只采用近代的方法。唐朝继承隋朝制度,到天授年间,开始有试官的资格,又有员外官的设置,不久又出现检校、试、摄、判、知等名目。其最初立法的本意并非不好,是想用名位和功绩来甄别贤能与无能,又使不贤之人断绝按年资顺序升迁的觊觎之心。而对世代贵戚和功勋旧臣之家,用俸禄来恩宠他们,却不要求他们有所作为。那些居官任职的人,不限制资格,使他们能竭尽自己的长处,来取得治理成效。并且在升降进退的时候,权力归于君主,而有关部门似乎不能干预。却不知名实混淆、品级秩序混乱的弊端,也由此产生了。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尙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板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涖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尙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堂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尙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阶官未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之后,或带或否,视是为优劣。
宋朝继承唐朝制度,甚至更加严重。三师、三公不常设,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省、门下省并列于外朝,又另外在中书省设置禁中机构,这就是政事堂,与枢密院共同掌管大政。天下财赋、内廷各司、中外仓库,全部隶属于三司。中书省只掌管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管皇帝八宝、朝会班位、流外官考核、各司附奏挟名而已。御史台、三省、寺、监,官员没有固定员额,没有专职,全都出入分掌各项事务。所以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大多由其他官员主持判事,虽有正官,除非有特别敕令,不管理本司事务,事务的实际寄托,十不存二三。因此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参与朝政,侍郎、给事中不领省职,谏议大夫没有进谏职责,起居郎不负责记注;中书省常缺舍人,门下省很少任命侍中,司谏、正言除非特旨供职也不担任谏诤之责。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郎,身居其官却不知其职的,十有八九。其官员授予的区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用来表示俸禄等级、排列位次,职用来等待文学之士的选拔,而另外设差遣来治理内外事务。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所以仕宦之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赫官职,而不以官职升迁快慢为荣辱;以差遣重要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当时人谚语说:“宁愿登瀛洲,不做卿;宁愿抱书简,不做监。”虚名不足以激励天下到如此地步。地方官,则鉴于五代藩镇专横恣肆,多用文臣知州,又设通判来辅佐他们。阶官未实行之前,州县长官多带中央职事官外补;阶官实行之后,有的带有的不带,以此作为优劣标准。
大凡一品以下,谓之「文武官」;未常参者,谓之「京官」;枢密、宣徽、三司使副、学士、诸司而下,谓之「内职」;殿前都校以下,谓之「军职」。外官则有亲民、厘务二等,而监军、巡警亦比亲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来,议者多以正名为请。咸平中,杨亿首言:「文昌会府,有名无实,宜复其旧。」既而言者相继,乞复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呉育亦言:「尙书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废为闲所,当渐复之。」然朝论异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宁末,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乃置局中书,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八月,下诏肇新官制,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阶。九月,详定所上《寄禄格》。会明堂礼成,近臣迁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监之官,各还所职矣。五年,省、台、寺、监法成。六年,尙书新省成,帝亲临幸,召六曹长贰以下,询以职事,因诫敕焉。初,新阶尙少,而转行者易以混杂。及元祐初,于朝议大夫六阶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无别,乃诏寄禄官悉分左右,词人为左,余人为右。绍圣中罢之。崇宁初,以议者有请,自承直至将仕郎,凡换选人七阶。大观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阶。政和末,自从政至迪功郎,又改选人三阶,于是文阶始备。而武阶亦诏易以新名: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而横班十二阶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继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阶,通为横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详矣。
大致一品以下,称为“文武官”;未参加常朝参拜的,称为“京官”;枢密院、宣徽院、三司使副、学士、各司以下,称为“内职”;殿前都校以下,称为“军职”。地方官则有亲民、厘务二等,而监军、巡警也相当于亲民官。这是大概情况。所以从真宗、仁宗以来,议论者多以正名为请求。咸平年间,杨亿首先说:“文昌会府,有名无实,应当恢复旧制。”不久议论者相继,请求恢复二十四司的制度。至和年间,吴育也说:“尚书省,是天下的大部门,却被废为闲散之所,应当逐渐恢复。”然而朝廷议论意见不一,未能及时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想要改革其制度。熙宁末年,开始命馆阁校勘《唐六典》。元丰三年,将摹本赐给群臣,于是在中书省设局,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细制定。八月,下诏开始新官制,省、台、寺、监中领空名的全部罢去,而用阶官代替。九月,详定所进上《寄禄格》。适逢明堂礼成,近臣升迁品级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监的官员,各还本职。五年,省、台、寺、监的法令完成。六年,尚书新省建成,皇帝亲临,召六部长贰以下官员,询问职事,并告诫敕令他们。起初,新阶官还少,而转行者容易混杂。到元祐初年,在朝议大夫六阶以上开始分左右。不久又因流品无别,于是下诏寄禄官全部分左右,词臣为左,其余为右。绍圣年间废除。崇宁初年,因议论者请求,从承直郎到将仕郎,共换选人七阶。大观初年,又增宣奉大夫到奉直大夫四阶。政和末年,从从政郎到迪功郎,又改选人三阶,于是文阶才完备。而武阶也下诏改用新名: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而横班十二阶的使、副也是如此。所以有郎官位居大夫之上的情况。接着因新名未完备,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共十阶,通为横班,而文武官制更加详细了。
大抵自元祐以后,渐更元丰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枢密加置签书,戸部则不令右曹专典常平而总于其长,起居郎、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言动,馆职则增置校勘黄本。凡此,皆与元丰稍异也。其后蔡京当国,率意自用。然动以继志为言,首更开封守臣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县分六案。又内侍省职,悉仿机廷之号。已而修六尙局,建三衞,即又更两省之长为左辅、右弼,易端揆之称为太宰、少宰。是时员既滥冗,名且紊杂。甚者走马承受升拥使华;黄冠道流,亦滥朝品。元丰之制,至此大坏。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纷更,乃请设局,以修《官制格目》为正名,亦何补矣。
大致从元祐以后,逐渐更改元丰制度:二府不分班奏事,枢密院加设签书,户部则不令右曹专管常平而由长官总领,起居郎、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记言动,馆职则增置校勘黄本。所有这些,都与元丰稍有不同。其后蔡京当权,任意自用。但动辄以继承遗志为言,首先改开封守臣为尹、牧,由此府分六曹,县分六案。又内侍省的职务,全部仿效枢密院的称号。不久修六尚局,建三卫,随即又改两省长官为左辅、右弼,改宰相的称呼为太宰、少宰。当时官员既已滥冗,名号又紊乱混杂。严重者如走马承受升任使华;黄冠道流,也滥竽朝班。元丰制度,至此大坏。到宣和末年,王黼当权,才追咎元祐的纷乱更改,于是请求设局,以修《官制格目》来正名,又有什么补益呢。
建炎中兴,参酌润色,因吕颐浩之请,左、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删去三省长官虚称,道揆之名遂定。然维时多艰,政尙权宜。御营置使,国用置使,修政局置提举,军马置都督,并以宰相兼之。总制司理财,同都督、督视理兵,并以执政兼之。因事创名,殊非经久。惟枢密本兵,与中书对掌机务,号东、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实用庆歴故典。其后,兵兴则兼枢密使,兵罢则免;至开禧初,始以宰臣兼枢密为永制。
建炎年间中兴,参酌润色,因吕颐浩的请求,左、右仆射都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三省政务合而为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删去三省长官的虚称,宰相的名称于是确定。然而当时多难,政务崇尚权宜之计。御营置使,国用置使,修政局置提举,军马置都督,都由宰相兼任。总制司理财,同都督、督视理兵,都由执政兼任。因事创名,并非长久之制。只有枢密院掌管军事,与中书省对掌机要事务,号称东、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实际采用庆历旧例。其后,战事兴起则兼枢密使,战事结束则免;到开禧初年,才以宰相兼枢密使为永久制度。
当多事时,诸部或长贰不并置,或并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戸部不省不并。兵休稍稍增置。其后,诏非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又增馆阁员,广环衞官。然绍兴务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别流品,其后,以人言省去,宁淸浊相涵,无绝人迁善之路。横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胄之士与缙绅同称,宁名号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机。陈傅良欲定史官迁次之序,众论韪之,而未及行。洪迈欲改三衙军官称谓,当时嘉之,卒未暇讲。考古之制,量今之宜,盖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尝拘乎元丰之旧。中兴若稽成宪,二者并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库监局之官,沿袭不革者,皆先后所同便也。或始创而终罢,或欲革而犹因,则有各当其可者焉。类而书之,先后互见,作《职官志》。以至廪给、傔 从,虽微必录,并从旧述云。
在多事之时,各部有的长官副职不并设,有的合并郎曹使互相兼任,只有吏部、户部不省并不合并。战事平息后逐渐增置。其后,下诏非曾任监司、守臣,不任命郎官,著为法令。又增馆阁员额,扩大环卫官。然而绍兴年间务行元祐旧事,用“左右”二字分别流品,其后,因有人议论而省去,宁可清浊相混,也不断绝人向善之路。横班以郎官位居大夫之上,已经厘正,而介胄之士与缙绅同称,宁可名号不正,也不示人以好武之机。陈傅良想确定史官迁转次序,众人议论赞同,但未及实行。洪迈想改三衙军官称谓,当时嘉许,最终无暇讨论。考察古代制度,衡量当今适宜,从元祐到政和,已未尝拘泥于元丰旧制。中兴时期考察成法,二者并行而不悖。所以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管库监局之官,沿袭不改的,都是先后所同便的。有的始创而终罢,有的欲革而仍因,则有各当其可之处。分类记载,先后互见,作《职官志》。以至俸禄、随从,虽微小必录,一并依旧叙述。
三师 三公
三师 三公
宋承唐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为宰相、亲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预政事,皆赴上于尙书省。凡除授,则自司徒迁太保,自太傅迁太尉,检校官亦如之。太尉旧在三师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仆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则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师则为异数,自赵普以开国元勋,文彦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虽太傅王旦、司徒吕夷简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宋朝继承唐朝制度,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作为宰相、亲王、使相的加官,那些特拜的官员不参与政事,都到尚书省上任。凡任命,则从司徒迁太保,从太傅迁太尉,检校官也是如此。太尉旧在三师之下,从唐到宋地位加重,于是以太尉位居太傅之上。如果宰相官至仆射而退休的,根据在位时间长短,或已任司空、司徒,则拜太尉、太傅等官。至于太师则是特例,自赵普以开国元勋,文彦博以历朝耆德,才特拜。即使太傅王旦、司徒吕夷简各任宰相二十年,也只以太尉退休。
熙宁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辞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以两朝定策之功辞相位也。六年,文彦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彦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辞太保。元丰三年,以曹佾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中书令。九月,诏检校官除三公、三师外并罢。又以文彦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录定策之功也。六年,彦博守太师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彦博落致仕,太师、平章军国重事,吕公著守司空、同平章军国重事。崇宁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尙书左仆射。大观元年,京为太尉;二年,为太师。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师,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诏: 「以太师、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为三师,古无此称,合依三代为三公,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并宜罢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亦称三少,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熙宁二年,富弼被任命为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辞让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被任命为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因两朝定策之功而辞让相位。六年,文彦博被任命为守司徒兼侍中。九年,文彦博被任命为守太保兼侍中,辞让太保。元丰三年,以曹佾为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中书令。九月,下诏检校官除三公、三师外全部罢免。又因文彦博免兼侍中,任命为守太尉,富弼为守司徒,都是记录定策之功。六年,文彦博以守太师退休。八年,王安石为守司空,曹佾为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彦博取消退休,任太师、平章军国重事,吕公著为守司空、同平章军国重事。崇宁三年,蔡京被授予司空,行尚书左仆射。大观元年,蔡京为太尉;二年,为太师。政和二年,蔡京取消退休,依旧为太师,三天一次到都堂治事。九月,下诏:“以太师、太傅、太保,是古代三公之官,如今为三师,古代无此称呼,应依照三代制度为三公,作为真正的宰相之任。司徒、司空,是周代六卿之官,太尉,是秦代主兵之任,都不是三公,都应罢免。并考察周制,设立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也称三少,作为三次相之任。”至此,蔡京开始以三公担任真正的宰相。
三公自国初以来,未尝备官。独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计也。太师三人:蔡京、童贯、郑绅;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俣、越王偲、郓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肃王枢至仪王。渡江后,秦桧为太师,张俊、韩世忠为太傅,刘光世为太保。乾道初,杨沂中、呉璘并为太傅。绍熙初,史浩为太师,嗣秀王为太保。自绍熙后,三公未尝备官。其后,韩侂胄、史弥远、贾似道专政,皆至太师焉。
三公这一职位,从宋朝建国以来,从未完全配备官员。只有在宣和末年,三公多达十八人,三少还不计算在内。太师有三人:蔡京、童贯、郑绅;太傅有四人:王黼、燕王赵俣、越王赵偲、郓王赵楷;太保十一人:从蔡攸、肃王赵枢到仪王。南渡长江后,秦桧任太师,张俊、韩世忠任太傅,刘光世任太保。乾道初年,杨沂中、吴璘一同担任太傅。绍熙初年,史浩任太师,嗣秀王任太保。从绍熙以后,三公从未完全配备官员。此后,韩侂胄、史弥远、贾似道专权,都做到了太师。
宰执
宰执
宰相之职
宰相的职责
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为真相之任,无常员;有二人,则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其上相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或置三相,则昭文、集贤二学士并监修国史,各除。唐以来,三大馆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国初,范质昭文学士,王溥监修国史,魏仁浦集贤学士,此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于三省置侍中、中书令、尙书令,以官髙不除人,而以尙书令之贰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行中书令之职。政和中,改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仍兼两省侍郎。靖康中,复改为左、右仆射。
宰相的职责,是辅佐天子,统率百官,处理各种政务,所有事务没有不统管的。宋朝沿袭唐朝的制度,以同平章事作为真正宰相的职务,没有固定员额;如果有两人,就轮流掌管印信。由丞、郎以上到三师担任。其中上相是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其次是集贤殿大学士。有时设置三位宰相,那么昭文、集贤两位学士和监修国史分别任命。从唐朝以来,三大馆都由宰相兼任,所以沿袭这一制度。建国初期,范质任昭文学士,王溥任监修国史,魏仁浦任集贤学士,这是三位宰相的范例。神宗推行新官制,在三省设置侍中、中书令、尚书令,因为官位太高而不任命人,而以尚书令的副职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任门下侍郎,来行使侍中的职责;右仆射兼任中书侍郎,来行使中书令的职责。政和年间,改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仍然兼任两省的侍郎。靖康年间,又改回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吕颐浩请参酌三省之制,左、右仆射并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下、中书二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废尙书左、右丞。从之。乾道八年,诏尙书左、右仆射可依汉制改为左、右丞相。详定敕令所言:「近承诏旨,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令删去侍中、中书、尙书令,以左、右丞相充。縁旧左、右仆射非三省长官,故为从一品。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书、尙书令之位,即合为正一品。」从之。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上充。
建炎三年,吕颐浩请求参考三省的制度,左、右仆射都加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下、中书两位侍郎都改为参知政事,废除尚书左、右丞。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乾道八年,下诏说尚书左、右仆射可以依照汉朝制度改为左、右丞相。详定敕令所说:“近来接到诏旨,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命令删去侍中、中书、尚书令,由左、右丞相充任。因为原来的左、右仆射不是三省的长官,所以是从一品。现在左、右丞相是充任侍中、中书、尚书令的职位,就应当为正一品。”朝廷听从了。丞相一官由太中大夫以上官员充任。
平章军国重事
平章军国重事
平章军国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彦博太师、吕公著守司空相继为之,序宰臣上。所以处老臣硕德,特命以宠之也。故或称「平章军国重事」,或称「同平章军国事」。五日或两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后,蔡京、王黼以太师总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开禧元年,韩侂胄拜平章,讨论典礼,乃以「平章军国事」为名。盖省「重」字则所预者广,去「同」字则所任者专。边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归其第,宰相不复知印。其后,贾似道专权,窃位日久,尊宠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平章军国重事,在元祐年间设置,由太师文彦博、守司空吕公著相继担任,位次在宰相之上。这是用来安置德高望重的老臣,特别任命以示恩宠。所以有时称“平章军国重事”,有时称“同平章军国事”。每五天或两天上朝一次,非上朝日不到都堂。此后,蔡京、王黼以太师身份总领三省事务,每三天上朝一次,到都堂处理政事。开禧元年,韩侂胄被任命为平章,讨论典礼,就以“平章军国事”为名。大概省去“重”字,则所参与的范围更广;去掉“同”字,则所担任的职责更专一。边境战事兴起,于是命令他每天上朝一次,省印也归到他府第,宰相不再掌管印信。此后,贾似道专权,窃据高位时间长久,尊崇宠信日益隆盛,地位都在丞相之上。
使相
使相
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兼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者,皆谓之使相。不预政事,不书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衔而已。干德二年,范质等三相皆罢,以赵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枢密使。命下,无宰相书敕,使问翰林陶谷。谷谓:「自昔辅相未尝虚位。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数日无宰相,时左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书。今尙书亦南省长官,可以书敕。」窦仪曰:「谷之所陈,非承平令典。今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书敕。」从之。
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兼任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的,都称为使相。他们不参与政事,不签署敕令,只有在宣布敕命任命官员时,敕令末尾保留他们的官衔而已。乾德二年,范质等三位宰相都被罢免,任命赵普为同平章事,李崇矩为枢密使。命令下达后,没有宰相签署敕令,派人询问翰林学士陶谷。陶谷说:“自古以来辅佐宰相从未空缺过。只有唐朝大和年间的甘露事件,几天没有宰相,当时左仆射令狐楚等人奉行制书。现在尚书也是南省的长官,可以签署敕令。”窦仪说:“陶谷所说的,并非太平盛世的典制。现在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就是宰相的职责,可以签署敕令。”朝廷听从了窦仪的建议。
参知政事
参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参庶务。干德二年置,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吕余庆并本官参知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欲置之副,而难其名称。以问翰林学士陶榖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对曰:「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设砖位,敕尾著衔降宰相,月奉杂给半之,未欲与普齐也。开宝六年,始诏居正、余庆于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至道元年,诏宰相与参政轮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齐衔,行则并马,自寇准始,以后不易。
参知政事,掌管辅佐宰相,协助重大政务,参与各种事务。乾德二年设置,任命枢密直学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吕余庆以原官担任参知政事。在此之前,已经任命赵普为宰相,想设置副职,但难以确定名称。于是询问翰林学士陶谷说:“比宰相低一级的官职是什么?”陶谷回答说:“唐朝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所以就用这个名称任命。同时命令他们不带领朝班,不知晓印信,不升政事堂,在殿廷另外设置砖位,敕令末尾的官衔低于宰相,月俸和杂给减半,不想让他们与赵普平齐。开宝六年,才下诏让薛居正、吕余庆在都堂与宰相共同商议政事。至道元年,下诏让宰相与参知政事轮流掌管印信,一同升政事堂。签署敕令时官衔并列,出行时并马而行,从寇准开始,以后没有改变。
元丰新官制,废参知政事,置门下、中书二侍郎,尙书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复以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其参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员或一员。嘉泰三年,始除三员。故事,丞相谒告,参预不得进拟。惟丞相未除,则轮日当笔,然多不逾年,少仅旬月。淳熙初,叶衡罢相,龚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创见也。
元丰年间的新官制,废除了参知政事,设置门下、中书两位侍郎,尚书左、右丞来替代其职务。建炎三年,又恢复以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而省去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一职照旧,由中大夫以上官员充任,通常任命二员或一员。嘉泰三年,才开始任命三员。按照旧例,丞相请假时,参知政事不得进拟官员。只有丞相未任命时,才轮流值班执笔,但大多不超过一年,少的仅十天或一个月。淳熙初年,叶衡罢相,龚茂良代行宰相事务近三年,这也是前所未见的。
门下省
门下省
门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审命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奏状,进请宝印。凡中书省画黄、录黄,枢密院录白、画旨,则留为底。及尙书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审驳之。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尙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则论列,不则改正。凡文书自内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则受而通进,俟颁降,分送所隶官司。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职事官,则给事中校其仕歴、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非其人则论奏。凡迁改爵秩、加叙勋封、四选拟注奏钞之事,有舛误,退送尙书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断狱,审其轻重枉直,不当罪,则以法驳正之。
门下省,接受天下已办成的事务,审核命令,驳正违失,接收并传递进呈的奏状,进请使用宝印。凡是中书省画黄、录黄,枢密院录白、画旨,都留作底本。以及尚书省六部所呈报的有法式的事务,都奏报复审并加以驳正。给事中宣读,侍郎审阅,侍中审核,进呈后得到旨意画闻,就交付尚书省、枢密院。如果有错误应当举驳的,大的就论列上奏,否则就加以改正。凡是文书从宫内降出的,登记在册。章奏到达,就接收并传递进呈,等到颁降后,分送所属的官司。凡是吏部拟任六品以下职事官,给事中要考核其仕宦经历、功绩状,侍郎、侍中引见验审考察,如果人选不当就论奏。凡是升迁改换爵位品级、加叙勋封、四选拟注奏钞等事务,有错误,退回尚书省。复审刑部、大理寺所判决的案件,审查其轻重曲直,如果判罪不当,就依法驳正。
国初循旧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官一员判门下省事。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谏议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戸房、兵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销二房。至是,厘中书为三省,分兵与礼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门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戸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主行尙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库房,亦皆视其名,而受遣文书、表状,与供阅敕令格式、拟官爵封勋之类,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元丰八年,以门下、中书外省为后省,门下外省复置催驱房。元祐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四年,又别立吏额。绍圣二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尙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三省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
建国初期沿袭旧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的职务,又任用两制官一员判门下省事。新官制实行后,才开始厘正。共有官员十一人:侍中、侍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谏议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在此之前,中书省吏员分掌五房:叫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还有主事、勾销二房。到这时,厘正中书省为三省,分兵房和礼房为六房,各自根据本省的事务而增加。门下省共分十房:叫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都根据房名,主管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呈报的事务;叫开拆房、章奏房、制敕库房,也都根据房名,负责接收和发送文书、表状,以及提供查阅敕令格式、拟任官爵封勋等事务,只有班簿、本省杂务归吏房。吏员共四十九人: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八人,守当官十九人。而外省吏员十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元丰八年,以门下、中书外省为后省,门下外省又设置催驱房。元祐三年,下诏吏部注拟通判,要到门下省引验;所有省、台、寺、监各机构的人吏减少四分之一。又设置点检房。四年,又另外规定吏员名额。绍圣二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一百人,尚书省以一百五十人为名额。四年,三省吏员都依照元丰七年的名额。
侍中
侍中,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导舆辂,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祭祀亦如之。册后则奉宝以授司徒。国朝以秩髙罕除。知建隆至熙宁,真拜侍中才五人,虽有用他官兼领,而实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中,掌管辅佐天子议论重大政务,审核内外出入的事务。大祭祀时,就版奏中严外办,引导车驾,诏示升降的礼节;皇帝斋戒时,就请其到斋室。大朝会时,就承旨宣布制命、告知完成礼仪,祭祀时也是如此。册立皇后时,就奉上宝印交给司徒。本朝因为官位高而很少任命。从建隆到熙宁,真正拜为侍中的只有五人,虽然有用其他官兼任的,但实际上不担任其事务。新官制实行后,以左仆射兼任门下侍郎行使侍中的职责,另外设置侍郎来辅佐。南渡后,设置左、右丞相,省去侍中不设。
侍郎
侍郎,掌管辅佐侍中的职务,审核内外出入的事务。大祭祀时,就在前面引导车驾,诏示进退。大朝贺时,就接受表章来奏报祥瑞。册立皇后时,就奉上符节和宝位。与知枢密院、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同为执政官。南渡后,又设置参知政事,省去门下侍郎不设。
左散骑常侍 左谏议大夫 左司谏 左正言
左散骑常侍 左谏议大夫 左司谏 左正言
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同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国初虽置谏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谏、正言充职;而他官领者,谓之知谏院。正言、司谏亦有领他职而不预谏诤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共同掌管规谏讽谕。凡是朝政的缺失、从大臣到百官任用不当、三省到各机构事务有违失,都可以谏正。建国初期虽然设置谏院,知院官共六人,由司谏、正言充任职事;而其他官兼领的,称为知谏院。正言、司谏也有兼领其他职务而不参与谏诤的。新官制实行后,才开始都正名。
元丰八年,谏议大夫孙觉言:「据《官制格目》,谏官之职,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以事状论荐,乞依此以修举职事。」八月,门下省言:「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合通为一。」诏并从之。十月,诏仿《六典》置谏官员。元祐元年二月,诏谏官虽不同省,许二人同上殿。后又从司谏虞策之请,如独员,许与台官同对。九月,左、右正言久阙,侍御史王岩叟言:「国家仿近古之制,谏官六员,方之先王,已自为少,望诏补足,无令久空职。」十月,司谏王觌言:「自今中书舍人阙,勿以谏官兼权。」从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圣旨,两省谏官各令出入异戸,勿与给事中、中书舍人通。实欲限隔谏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数论列尔。」寻诏谏官直舍仍旧。八年,诏执政亲戚不除谏官。建中靖国元年,言者谓谏官论事,惟凭询访,而百司之事,六曹所报外,皆不得其详。遂诏谏官案许关台察。
元丰八年,谏议大夫孙觉上奏说:“根据《官制格目》,谏官的职责是,凡是发布命令、举办事务,有不合时宜、不合道理的,大事就在朝廷上议论,小事就上密封奏章。如果贤良之士被埋没在民间,忠孝之人不被朝廷知晓,就根据事实情况上奏推荐,请求依照这个规定来履行谏官职责。”八月,门下省上奏说:“谏议大夫、司谏、正言应该合并统一。”皇帝下诏全部听从。十月,下诏仿照《六典》设置谏官官员。元祐元年二月,下诏说谏官虽然不在同一省,允许两人一同上殿。后来又听从司谏虞策的请求,如果是独员,允许与御史台的官员一同应对。九月,左、右正言长期空缺,侍御史王岩叟上奏说:“国家仿效近代的制度,设置谏官六员,比起先王时期,已经算是少了,希望下诏补足,不要让职位长期空缺。”十月,司谏王觌上奏说:“从今以后中书舍人空缺,不要让谏官兼任代理。”皇帝听从了。十一月,王岩叟又上奏说:“最近降下圣旨,两省的谏官各自出入不同的门户,不要与给事中、中书舍人相通。这实际上是想限制谏官,不让他们处在处理政事的地方,恐怕他们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多次议论上奏罢了。”不久下诏谏官的办公处所恢复原样。元祐八年,下诏执政大臣的亲戚不任命为谏官。建中靖国元年,有进言的人说谏官议论事情,只依靠询问访查,而各官署的事务,除了六部所上报的以外,都不能详细了解。于是下诏谏官的案卷允许与御史台的察案相互关联。
给事中
给事中四人,分别管理六房,掌管审读朝廷内外的文书收发,以及处理门下后省的事务。如果政令有不当之处,任命官员不称职,就上奏议论并加以驳正。凡是奏章,每天记录目录进呈,考核其中拖延违误的情况并加以纠正处理。按照旧例,诏令圣旨都交付银台司进行封驳。官制改革后,给事中才开始正式履行其职责,而封驳司归属门下省。
元丰五年五月,诏给事中许书画黄,不书草,著为令。六月,给事中陆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读者尙令封驳,虑失之重复。」。诏罢封驳房。六年,诏驳正事赴执政禀议。七年,有旨,举驳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既而令禀议如初,给事中韩忠彦言:「给、舍职位颇均,一则不禀白而听封还,一则许举驳而先禀议,于理未允。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职当封驳则已与执政异,自当求决于上,尙何禀议之有?」诏从之。绍圣四年,叶祖洽言:「两省置给、舍,使之互察。今中书舍人兼权封驳,则给事中之职遂废。」诏特旨书读不回避,余互书判。元符三年,翰林学士曾肇言:「门下之职,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日给事封驳中书录黄,乃令舍人书读行下,隳坏官制,有损治体。愿正纪纲,为天下后世法。」重和元年,给事中张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书宣奉,门下审读,然后付尙书颁行,而密院被旨者,亦录付门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经三省,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 则审读殆成虚设矣,乞立法禁。」从之。
元丰五年五月,下诏允许给事中在“画黄”上签字,但不在“书草”上签字,并写入法令。六月,给事中陆佃上奏说:“三省、枢密院的文书,已经审读过的还要进行封驳,恐怕会造成重复。”下诏撤销封驳房。元丰六年,下诏驳正事务要前往执政官那里禀报商议。元丰七年,有旨意,提出驳正事务,依照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先例。不久又下令像最初一样禀报商议,给事中韩忠彦上奏说:“给事中、中书舍人的职位大致相当,一个不禀报就可以封还,一个允许提出驳正却要先禀报商议,在道理上不公允。况且朝廷的事务由执政官执行,职责应当封驳就已经与执政官意见不同,自然应当请求皇帝裁决,还有什么需要禀报商议的呢?”下诏听从了他的意见。绍圣四年,叶祖洽上奏说:“两省设置给事中、中书舍人,让他们互相监督。现在中书舍人兼任代理封驳,那么给事中的职责就被废除了。”下诏说特旨的“书读”不回避,其余事务互相签署判决。元符三年,翰林学士曾肇上奏说:“门下省的职责,是用来驳正中书省的过失。近来给事中封驳中书省的录黄,却让中书舍人进行书读并下发,这破坏了官制,有损于治国体制。希望整顿纲纪,为天下后世树立法则。”重和元年,给事中张叔夜上奏说:“凡是命令的发出,由中书省宣布奉行,门下省审读,然后交付尚书省颁布执行,而枢密院接到旨意的,也抄录交付门下省,这是神宗时的官制。现在紧急的文书,不经过三省,而各房用空白的黄纸先进行书读,那么审读几乎成了虚设,请求立法禁止。”皇帝听从了。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宝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主受发文书;曰封驳案,主封驳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谏官案,主关报文书;曰记注案,主录起居注。其杂务则所分案掌焉。绍兴以后,止除二人或一人。
总共分为五个案:上案,主管宝玺礼仪以及朝会所执行的事务;下案,主管接收和发送文书;封驳案,主管封驳事务以及考核官吏,评定他们的功过;谏官案,主管通报文书;记注案,主管记录起居注。其他杂务则由所分的案来掌管。绍兴以后,只任命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
起居郎
起居郎一人,掌记天子言动。御殿则侍立,行幸则从,大朝会则与起居舍人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廷命令赦宥、礼乐法度损益因革、赏罚劝惩、群臣进对、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临幸引见之事,四时气候、四方符瑞、戸口增减、州县废置,皆书以授著作官。
起居郎一人,掌管记录天子的言行举止。皇帝上殿时就侍立一旁,出行时就跟随,大朝会时与起居舍人在殿下的螭首旁边相对站立。凡是朝廷的命令赦免、礼乐法度的增减沿革、赏罚劝惩、群臣进见应对、文武官员的任命以及祭祀宴享、皇帝亲临引见等事务,四季气候、各地祥瑞、户口增减、州县废置,都记录下来交给著作官。
国朝旧置起居院,命三馆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宁四年,诏谏官兼修注者,因后殿侍立,许奏事。元丰二年,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舍人之职,使得尽闻明天子德音,退而书之。神宗亦谓:「人臣奏对有颇僻谗慝者,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虽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书俟旨。存因对及之。八月,乃诏虽不兼谏职,许直前奏事。盖存发之也。官制行,改修注为郎、舍人。六年,诏左、右史分记言动;元祐元年,仍诏不分。七年,诏迩英阁讲读罢,有留身奏事者,许侍立。绍圣元年,中丞黄履言:「所奏或干机密,难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后殿则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宁三年,诏如前殿之仪,更不分日。大观元年,诏事有足以劝善惩恶者,虽秩卑亦书之。绍兴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事。隆兴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讲胡铨言,前殿依后殿轮左、右史侍立。
本朝旧制设置起居院,命令三馆校理以上的官员修撰起居注。熙宁四年,下诏说兼任修撰起居注的谏官,可以在后殿侍立时,允许上奏事务。元丰二年,兼任修撰起居注的王存请求恢复起居郎、起居舍人的职位,使他们能够完全听闻圣明天子的德音,退朝后记录下来。神宗也说:“臣子奏对时有偏邪谗佞的,如果左右有史官记录下来,那么他们就无法施展奸邪了。”但最终没有实行。按照旧例,左、右史虽然每天侍立,但想要上奏事务,必须禀报中书省等待旨意。王存因此趁应对时提及此事。八月,于是下诏说即使不兼任谏职,也允许直接上前奏事。这大概是王存发起的。官制改革后,改修撰起居注为起居郎、起居舍人。元丰六年,下诏左、右史分别记录言论和行动;元祐元年,又下诏不分。元祐七年,下诏在迩英阁讲读结束后,有留下独自奏事的人,允许侍立。绍圣元年,中丞黄履上奏说:“所奏之事有时涉及机密,难以让旁人站立,仍依照先朝旧例。”在此之前,皇帝在后殿时左、右史轮流侍立;崇宁三年,下诏按照前殿的礼仪,不再轮流。大观元年,下诏说事情有足以劝善惩恶的,即使官阶低也记录下来。绍兴二十八年,采用起居郎洪遵的建议,起居郎、起居舍人从今以后允许依照讲读官的规矩上奏事务。隆兴元年,采用起居郎兼侍讲胡铨的建议,前殿依照后殿的规矩轮流由左、右史侍立。
符宝郎
符宝郎
符宝郎二人,掌外廷符宝之事。禁中别有内符宝郎。官制行,未尝除。大观初,八宝成,诏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罢之。
符宝郎二人,掌管外廷的符玺印宝事务。宫禁中另有内符宝郎。官制改革后,未曾任命。大观初年,八宝制成,下诏依照《唐六典》增设。靖康年间废除了。
通进司
通进司
通进司隶给事中,掌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疎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进呈,而颁布于中外。
通进司隶属于给事中,掌管接收三省、枢密院、六部、各寺监及百官衙门的奏章文书,文武近臣的奏疏以及章奏房所掌管的天下章奏案牍,整理出事项条目进呈,然后颁布于朝廷内外。
进奏院
进奏院
进奏院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扎,六曹、寺监百司符牒,颁于诸路。凡章奏至,则具事目上门下省。若案牍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官司。凡奏牍违戾法式者,贴说以进。
进奏院隶属于给事中,掌管接收诏令敕命以及三省、枢密院的宣扎,六部、各寺监及百官衙门的符牒,颁布到各路。凡是章奏送达,就整理出事项条目上报门下省。如果是案牍以及申报禀告的文书,则分别送交各官署。凡是奏章文书违反法定格式的,附加说明后进呈。
熙宁四年,诏:「应朝廷擢用材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检正、枢密院检详官月以事状录付院,誊报天下。」元祐初,罢之。绍圣元年,诏如熙宁旧条。靖康元年二月,诏:「诸道监司、帅守文字,应边防机密急切事,许进奏院直赴通进司投进。」
熙宁四年,下诏说:“凡是朝廷提拔任用人才、赏功罚罪等可以起到惩戒劝勉作用的事情,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每月将事状记录交付进奏院,誊写通报天下。”元祐初年,废除了这一规定。绍圣元年,下诏按照熙宁年间的旧条例执行。靖康元年二月,下诏说:“各路监司、帅守的文书,涉及边防机密紧急事务的,允许进奏院直接前往通进司投递进呈。”
旧制,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两制以上充。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及阁门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疎,以进御,然后颁布于外。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录其目进御,发付勾检,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绶。发敕司,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著籍以颁下之。
旧制,通进司、银台司,各设知司官二人,由两制以上的官员充任。通进司,掌管接收银台司所掌管的天下章奏案牍,以及阁门、在京各衙门的奏牍、文武近臣的奏疏,进呈给皇帝,然后颁布于外朝。银台司,掌管接收天下的奏状案牍,抄录其目录进呈皇帝,发送给勾检官,纠正其中的违失并督促拖延迟缓的情况。发敕司,掌管接收中书省、枢密院的宣敕,登记在册后颁布下发。
登闻检院
登闻检院
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 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疎。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并置局于关门之前。
登闻检院,隶属于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属于司谏、正言。掌管接收文武官员及士人百姓的章奏表疏。凡是议论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请恩赏、申雪冤屈,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犯名目,没有常规途径进呈的,先经过鼓院投递状子;如果被鼓院压制,则前往检院。两院都设置在宫门之前。
中兴后,检、鼓、粮、审计、官告、进奏,谓之六院。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继即除郎。恩数略视职事官,而不入杂压。绍兴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监察御史,遂迁侍御史。乾道后,相继入台者数人,六院弥重,为察官之储。淳熙初,班寺监、丞之上。绍熙二年,诏六院官复入杂压,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随所隶。
南宋中兴以后,登闻检院、登闻鼓院、粮料院、审计司、官告院、进奏院,合称为六院。按惯例由京官中担任知县有政绩的人充任;也有从郡守直接任命的,接着就任命为郎官。恩数大致比照职事官,但不列入杂压的班位。绍兴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官的身份被任命为监察御史,于是升迁为侍御史。乾道以后,相继进入御史台的有数人,六院更加重要,成为监察官员的储备。淳熙初年,班位在寺监丞之上。绍熙二年,下诏六院官重新列入杂压班位,在九寺主簿之下,六院各自跟随其隶属的部门。
中书省
中书省
中书省,掌管进呈拟定各项政务,宣布奉行命令,执行御史台和谏官的奏疏、群臣请求兴办改革的事务,以及朝廷内外没有法定条例而应当取旨的事务。凡是任命省、台、寺、监的长官和副长官以下官员,以及侍从官、职事官,外任的监司、节镇、知州、军通判,武臣中遥郡、横行以上的任命,都由中书省掌管。
凡命令之体有七:曰册书,立后妃,封亲王、皇子、大长公主,拜三师、三公、三省长官,则用之。曰制书,处分军国大事,颁赦宥德音,命尙书左右仆射、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凡告廷除授,则用之。曰诰命,应文武官迁改职秩、内外命妇除授及封叙、赠典,应合命词,则用之。曰诏书,赐待制、大卿监、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则用之。曰敕书,赐少卿监、中散大夫、防御使以下,则用之。曰御札,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号令,则用之。曰敕榜,赐酺及戒励百官、晓谕军民,则用之。皆承制画旨以授门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为底:大事奏禀得旨者为「画黄?,小事拟进得旨者为 「录黄」。凡事干因革损益,而非法式所载者,论定而上之。诸司传宣、特旨,承报审覆,然后行下。
命令的体裁有七种:一是册书,册立后妃,封亲王、皇子、大长公主,任命三师、三公、三省长官时使用。二是制书,处理军国大事,颁布赦免德音,任命尚书左右仆射、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凡是朝廷宣布任命时使用。三是诰命,凡是文武官员升迁改换职务品级、内外命妇的任命及封赠叙官、追赠典礼,应当撰写命词时使用。四是诏书,赏赐待制、大卿监、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官员时使用。五是敕书,赏赐少卿监、中散大夫、防御使以下官员时使用。六是御札,布告封禅、郊祀、宗祀以及重大号令时使用。七是敕榜,赏赐饮酒以及告诫勉励百官、晓谕军民时使用。这些都秉承皇帝的旨意拟定后交付门下省,命令宣奉官宣布,侍郎奉持,舍人执行。留下所得到的旨意作为底本:大事奏禀得到旨意的称为“画黄”,小事拟定进呈得到旨意的称为“录黄”。凡是涉及沿革增减,而非法定条例所记载的事务,讨论确定后上报。各官署传达的宣旨、特旨,承接上报并审核复查,然后下发执行。
设置的官员有十一人:中书令、侍郎、右散骑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戸房,曰兵礼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库房。元祐以后,析兵、礼为二,增催驱、点检,分房十有一,后又改主事房为开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一时差官文书。曰戸房,掌行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须、给贷钱物。曰礼房,掌行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科举考官、外夷书诏。曰兵房,掌行除授诸蕃国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贬降、叙复。曰工房,掌行营造计度及河防修闭。凡尙书省所上奏请、台谏所陈章疎、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者,六房各视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员。曰制敕库房,掌编录供检敕、令、格、式及架阁库。曰催驱房,督趣稽违。曰点检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有四人,守当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 十人。
中书省下设八个部门: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工房、主事房、班簿房、制敕库房。元祐以后,将兵礼房分为兵房和礼房,又增设催驱房、点检房,共十一个部门,后来又将主事房改为开拆房。吏房负责办理官员任命、考核、升降、赏罚、废置、荐举、请假、临时差遣等文书。户房负责办理郡县的废置升降、边防军需的调发、钱物的借贷发放。礼房负责办理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的封册、科举考官、外邦文书诏令。兵房负责办理各蕃国国王爵位、官封的任命。刑房负责办理赦免宽宥以及贬降、复职。工房负责办理营造工程预算以及河防的修筑和关闭。凡是尚书省上奏的请求、台谏官陈述的奏章、内外臣僚和官府申请没有法规可依而需要取旨的,六房各自按照其名称职责来办理。主事房负责收发文书。班簿房负责管理百官的姓名籍册和人员编制。制敕库房负责编录和提供查阅敕、令、格、式以及档案库。催驱房负责督促处理拖延和违误。点检房负责检查差错和遗漏。吏员共四十五人: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四人,守当官十七人。此外,外省吏员十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
元丰八年,下诏规定待制以上官员的考核,由本省(中书省)拟定进呈。元祐三年,下诏凡是任命官员由宫中批付给中书省的,都要经过三省共同办理。绍圣五年,下诏臣僚上殿的札子,由中书省进呈取旨;如果接到传达的圣旨或内降命令,不是有关部门可以执行的,要申报中书省或枢密院上奏审核。
中书令
令,掌佐天子议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则升坛,享宗庙则升阼阶而相其礼。临轩册命则读册。建储则升殿宣制,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大朝会则诣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国朝未尝真拜,以他官兼领者不预政事,然止曹佾一人,余皆赠官。官制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令之职,别置侍郎以佐之。中兴后,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中书令,掌管辅佐天子商议国家大政,接受所发布的命令并宣布执行。祭祀天神地祇时登坛,祭祀宗庙时登上东阶辅助行礼。皇帝临轩册命时宣读册文。立太子时登殿宣布制命,手持册书和印玺绶带授予太子。大朝会时到御座前上奏方镇的表章和祥瑞之事。本朝从未正式任命过中书令,以其他官职兼任的也不参与政事,但只有曹佾一人,其余都是追赠的官职。官制改革后,以右仆射兼任中书侍郎行使中书令的职责,另设侍郎来辅佐。中兴以后,设置左右丞相,省去中书令不再设置。
中书侍郎
中书侍郎
中书侍郎,掌管辅佐中书令的职责,参与商议国家大政,接受所宣布的诏旨并奉命执行。凡是大朝会时负责押送表章和祥瑞的案桌。临轩册命时负责押送册书并引导案桌,将所奏的文书和册书交给中书令。四方外族来朝时负责上奏他们的表章,将进贡的礼物交给有关部门。南渡以后,重新设置参知政事,省去中书侍郎不再设置。
中书舍人
中书舍人
舍人四人,旧六人。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当制,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国初,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词命,与学士对掌内外制。凡有除拜,中书吏赴院纳词头。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词头者。若大诰命,中书并敕进入,从中而下,余则发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而判后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册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书;曰制诰案,掌书录制词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谏官案,掌受诸司关报文书;曰记注案,掌录记注。其杂务则随所分案掌之。
中书舍人设四人,以前是六人。掌管起草命令作为制词,分别处理六房的事务,随各房负责起草制词,如果事情有不当之处或任命的人选不合适,就上奏论辩并封还词头。国初时,中书舍人只是作为升迁的官职,实际上不任职,又设置知制诰和直舍人院,负责起草词命,与学士共同掌管内外制。凡是官员任命,中书省的吏员到舍人院送交词头。大的任命,也有宰相召见舍人当面授予词头的情况。如果是大的诰命,中书省连同敕令一起进呈,由宫中下达,其余则由发敕官接收后发出。等到官制改革后,才以实际职务正名,并掌管后省的事务。下设五个案:上案,掌管册礼和朝会所行之事;下案,掌管接收和交付文书;制诰案,掌管书写制词和考核吏员,评定其功过;谏官案,掌管接收各部门关报的文书;记注案,掌管记录起居注。其他杂务则按照所分的案来掌管。
元丰六年,诏中书省置点检房,令舍人通领。元祐元年,诏舍人各签诸房文字,其命词则轮日分草。九月,诏时暂阙官,依门下、尙书省例,送本省官兼权。绍圣四年,蹇序辰请自今命词,以元行遣文书同检送当制舍人。从之。建炎后同,他官兼摄者则称权舍人,资浅者为直舍人院。
元丰六年,下诏中书省设置点检房,命令舍人统一管理。元祐元年,下诏舍人各自签署各房的文书,起草制词则轮流按日分工。九月,下诏如果暂时缺官,依照门下省、尚书省的惯例,送交本省官员兼任代理。绍圣四年,蹇序辰请求从今以后起草制词,将原来办理的文书一同检查后送交负责起草的舍人。皇帝同意了。建炎以后相同,其他官员兼任代理的称为权舍人,资历浅的称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
起居舍人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门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丰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禄,而更命他官领其事,谓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为职任。淳熙十五年,罗点自戸部员外郎为起居舍人,避其祖讳,乃以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后两史或阙而用资浅者,则降旨以某人权侍立修注官。
起居舍人设一人,职责与门下省的起居郎相同。侍立修注官,元丰以前,以起居郎、起居舍人作为寄禄官,而另外任命其他官员负责此事,称为同修起居注。官制改革后,以起居郎、起居舍人作为实际职务。淳熙十五年,罗点从户部员外郎升任起居舍人,因避讳其祖父的名字,于是任命他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此后,如果两位史官缺员而任用资历浅的人,就下旨以某人代理侍立修注官。
右散骑常侍 右谏议大夫 右司谏 右正言
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正言
右散骑常侍 右谏议大夫 右司谏 右正言与门下省同,但左属门下,右属中书,皆附两省班籍,通谓之两省官。元丰既新官制,职事官未有不经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骑常侍,始终未尝一除人。盖两官为台谏之长,无有启之者。中兴初,诏谏院不隶两省。绍兴二年,诏并依旧赴三省元置局处。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补阙、拾遗,专任谏正,不任纠劾之事。逾年减罢。法司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各一人,守阙守当官三人,乾道六年减二人。
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正言与门下省的官职相同,只是左属门下省,右属中书省,都附属于两省的班籍,通称为两省官。元丰年间改革官制后,职事官没有不经过正式任命的,只有御史大夫、左右散骑常侍,始终没有任命过一个人。大概因为这两个官职是台谏官的首长,没有人敢提出任命。中兴初期,下诏谏院不隶属于两省。绍兴二年,下诏依旧到三省原来设置的办公处所。淳熙十五年,采纳林栗的建议,设置左右补阙、拾遗,专门负责谏诤匡正,不负责纠举弹劾之事。过了一年就裁撤了。法司的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各一人,守阙守当官三人,乾道六年裁减了二人。
检正官
检正官
检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纠正省务。熙宁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选人即为习学公事。官制行,罢之,而其职归左右司。建炎三年,中书门下省言:「军兴以来,天下多事,中书别无属官。元丰以前,有检正官,后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稽留,无检举催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内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戸、刑、工房。 从之。至次年,诏并罢。绍兴二年,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官一员。
检正官每房各设一人,掌管纠正省内的政务。熙宁三年设置,由京朝官充任,选人担任则称为习学公事。官制改革后,废除了检正官,其职责归于左右司。建炎三年,中书门下省上奏说:“战事兴起以来,天下多事,中书省没有其他属官。元丰以前,有检正官,后来因为设置了左右司,就不再差遣,导致朝廷及应回复四方的公文拖延滞留,无人检举催促。现在想差遣两名官员充任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其中一名检正吏、礼、兵房,一名检正户、刑、工房。”皇帝同意了。到了第二年,下诏全部废除。绍兴二年,下诏中书门下省重新设置检正官一员。
建炎三年指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中书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三人;门下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额以八十九人为额。守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门下省四分。
建炎三年的命令,中书省和门下省合并为一个。中书省的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三人;门下省的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依照原定额以八十九人为限。守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共保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占六成,门下省占四成。
尙书省
尚书省
尙书省,掌施行制命,举省内纲纪程式,受付六曹文书,听内外辞诉,奏御史失职,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诏废置、赏罚。曰吏部,曰戸部,曰礼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隶焉。凡天下之务,六曹所不能与夺者,总决之;应取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成法,则六曹准式具钞,令、仆射、丞检察签书,送门下省画闻。审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袭、赐勋定赏之事。朝廷有疑事,则集百官议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条法,则议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谥议亦如之。季终,具赏罚劝惩事付进奏院,颁行于天下。大祭祀则誓戒执事官。
尚书省,掌管施行制命,主持省内的纲纪和程式,接收和交付六部的文书,受理内外的申诉和诉讼,上奏御史失职的情况,考核百官和各部门的治理好坏,以决定废置和赏罚。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隶属于它。凡是天下的事务,六部不能决断的,由尚书省总揽裁决;应当取裁的,按照所属关系送交中书省或枢密院。事情有现成法规的,则六部按照格式开具钞文,由尚书令、仆射、左右丞检查签署,送交门下省审核上报。审查吏部拟注的文武官员以及封爵承袭、赐勋定赏等事。朝廷有疑难之事,则召集百官讨论其可否。凡是更改或申明敕令格式、某一部门的条法,则议定后上奏回复,太常寺、考功司的谥议也如此办理。每季末,将赏罚劝惩之事交付进奏院,颁行于天下。大祭祀时则对执事官进行誓戒。
设官九:尙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戸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名而行六曹诸司所上之事;曰开拆郎,主受遣文书;曰都知杂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都事以下功过迁补;曰催驱房,主考督文牍稽违;曰制敕库房,主编检敕、令、格、式,简纳架阁文书。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元丰四年,诏尙书都省及六曹,各轮郎官一员宿直。五年,诏得旨行下并用扎子。绍圣元年,诏在京官司所受传宣、内降,随事申尙书省或枢密院覆奏。二月,诏尙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纠不当者。
设官九人: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分设十个部门: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各自按照其名称职责办理六部各司上报的事务;开拆房,主管接收和发送文书;都知杂房,主管执行制敕目录、班簿人员编制,考察都事以下官员的功过和升迁补任;催驱房,主管考核督促文书的拖延违误;制敕库房,主管编检敕、令、格、式,收纳和保管档案文书。设置吏员六十四人: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三十五人,守当官六人。元丰四年,下诏尚书都省及六部,各轮流派一名郎官值夜。五年,下诏得到旨意后下发公文一律用札子。绍圣元年,下诏在京的官府接到传达的圣旨或内降命令,要随事申报尚书省或枢密院复核上奏。二月,下诏尚书都省弹劾六察御史,纠举不当之处。
尙书令
尚书令
令,掌佐天子议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属有六曹,凡庶务皆会而决之。凡官府之纪纲程式,无不总焉。大事三省通议,则同执政官合班;小事尙书省独议,则同仆射、丞分班论奏。若事由中书、门下而有失当应奏者,亦如之。与三师、三公、侍中中书令倶以册拜。自建降以来不除,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不与政事。政和二年,诏:「尙书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须置。」然是时说者以谓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尝任此,盖时相蔡京不学之过。宣和七年,诏复置令,亦虚设其名,无有除者。南渡后,并省不置。
尚书令,掌管辅佐天子商议国家大政,奉行所发布的命令并执行。其下属有六部,所有政务都汇总决断。凡是官府的纲纪和程式,无不总揽。大事由三省共同商议,则与执政官一起上朝;小事由尚书省单独商议,则与仆射、左右丞分班上奏论辩。如果事情由中书省、门下省提出而有不当之处应当上奏的,也如此办理。与三师、三公、侍中、中书令一样用册书任命。自建隆以来从未任命,只有亲王赵元佐、赵元俨以使相身份兼任,但不参与政事。政和二年,下诏说:“尚书令,太宗皇帝曾担任过,现在宰相的官职已经很多,不必设置。”但当时议论的人认为担任过尚书令的是唐太宗,宋太宗(熙陵)未曾担任此职,大概是当时宰相蔡京不学无术的过错。宣和七年,下诏重新设置尚书令,也只是虚设其名,没有人被任命。南渡以后,合并省去不再设置。
尙书左右仆射
尚书左右仆射
左仆射、右仆射,掌佐天子议大政,贰令之职,与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之任。大祭祀则掌百官之誓戒,视涤濯告洁,赞玉币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书令,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侍中、中书令职事。政和中,诏曰:「昔我神考,训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可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靖康元年,诏依元丰旧制,复为左、右仆射。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仆射不置。
左仆射、右仆射,掌管辅佐天子商议国家大政,作为尚书令的副职,与三省长官都是宰相的职责。大祭祀时掌管对百官进行誓戒,检查洗涤洁净,协助进献玉、币、爵等祭品。自从官制改革后,不设侍中、中书令,以左仆射兼任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任中书侍郎,行使侍中、中书令的职责。政和年间,下诏说:“从前我神考(宋神宗)训导百官,有关部门不能奉行,想到前代以仆臣这样低贱的官职充任宰相,可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靖康元年,下诏依照元丰旧制,恢复为左右仆射。南渡以后,设置左右丞相,省去仆射不再设置。
尙书左右丞
尚书左右丞
左丞、右丞,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以贰令、仆射之职。仆射轮日当笔,遇假故,则以丞权当笔知印。大祭祀酌献,荐馔进熟,则受爵酒以授仆射。旧班六曹尙书下,官制行,升其秩为执政。元丰五年五月,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礼于都堂下马,违法犯分。」安礼争论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丞、右丞,掌管参与商议国家大政,全面处理省内的政务,作为尚书令和仆射的副职。仆射轮流值班执笔,遇到休假或事故,则由左右丞代理执笔和掌管印信。大祭祀时进行酌献、进献食物和熟食,则接受爵酒并交给仆射。旧时班次在六部尚书之下,官制改革后,提升其品级为执政官。元丰五年五月,下诏左右仆射和左右丞共同处理省务。同月,御史进言说:“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礼在都堂下马,违法越分。”王安礼在皇帝面前争论,神宗认为他正确。现在左右丞在都堂上下马,从此开始。南渡以后,重新设置参知政事,省去左右丞不再设置。
尙书左右司郎中 左右司员外郎
尚书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举正文书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戸、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元丰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催驱、封椿 印房,则通治之,有稽滞,则以期限举催。初,于都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遂随省房分治所领之事,惟置手分、书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事。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员外郎、右司员外郎各设一人,负责接收和交付六部的事务,并纠举纠正文书中的拖延和失误,分别处理省内的政务:左司管理吏部、户部、礼部、奏钞房、班簿房,右司管理兵部、刑部、工部、案钞房,而开拆房、制敕房、御史房(元丰六年,都司设置御史房,主要负责弹劾纠察御史失职的行为)、催驱房、封椿印房,则由左右司共同管理,如有拖延,则按期限催促。起初,在都司设置官吏和案牍,但有人议论说御史台的郎官和宰相的属官不应自成机构。于是便随省内的各房分别处理所管辖的事务,只设置手分、书奏各四人,主要负责考核评定省吏、都事以下人员的功过以及升迁补任的事务。
元丰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书御史、六曹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歳终取旨升黜。绍圣元年,诏都司以歳终点检六曹稽违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诏御史台察六曹稽缓违失者,送左司籍记。宣和二年,左司员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弥纶省闼为职,事无不预。今宰、丞入省,诸房文字塡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仅绝,其势不RC一一检阅细故,而省吏径禀宰、丞请笔,以草检令承从官斋赴郎官厅落日押字。」谓「宜遵守元丰及崇宁旧法,诸房各具签帖,先都事自点检,次郎官押讫,赴宰、丞请笔行下。」于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诏给舍、都司以赞省务。今都司浸以旷官,縁省吏强悍,敢肆侵侮。自今违法事,其左右司官、尙书具事举劾。」
元丰七年,都司御史房设置簿册,用来记录御史和六部官员纠察事务的多少和是否得当,作为考核优劣的依据,年底根据旨意进行升迁或贬黜。绍圣元年,下诏命令都司在年底检查六部中拖延违误最多的,列出郎官姓名上报尚书省听候旨意。绍圣二年,下诏命令御史台察访六部中拖延失误的,送交左司登记。宣和二年,左司员外郎王蕃上奏说:“都司以弥补完善省中政务为职责,事无大小都要参与。如今宰相、副宰相进入省中,各房的文书堆积,依次呈报复核,从早晨到中午,有时到黄昏才结束,这种情形下不可能一一检阅细小的失误,而省吏直接禀告宰相、副宰相请求批示,用草拟的检令让承从官送到郎官厅在日落时画押。”他建议说:“应当遵守元丰和崇宁年间的旧法,各房各自准备签帖,先由都事自己检查,然后由郎官画押完毕,再送到宰相、副宰相处请求批示下发。”于是下诏说:“先帝开始整顿三省,下诏让给事中、舍人、都司协助省务。如今都司逐渐荒废职守,因为省吏强悍,敢于肆意侵侮。从今以后,如有违法之事,左右司官员和尚书要据实举发弹劾。”
建炎三年,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至次年,检正省罢,其左、右司郎官依旧四员。绍兴三十二年,诏尙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尙书省刑房、戸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尙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隆兴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乾道六年,诏榷货务都茶塲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乾道七年,复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建炎三年,下诏减少左右司郎官两员,设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两员。到第二年,检正省被撤销,左右司郎官恢复为四员。绍兴三十二年,下诏命令尚书省的吏房、兵房,三省和枢密院的机速房,尚书省的刑房、户房、工房,三省和枢密院的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的礼房,由左右司郎官四员按顺序分房起草文书。隆兴元年,下诏左右司郎官各差遣一员。乾道六年,下诏命令榷货务都茶场依照建炎三年的指挥,委托都司官员提领管理。乾道七年,又增设右司郎官两人。
榷货务都茶塲
榷货务都茶场
榷货务都茶塲,都司提领。提辖官一员,京朝官充。监塲官二员,京选通差。掌鹾、茗、香、矾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佐国用。旧制,置务以通榷易。建炎中兴,又置都茶塲,给卖茶引,随行在所榷货务置塲虽分两司,而提辖官、监官并通衔管干。外置建康、镇江务塲,并冠以行在为名,以都司提领,不系戸部经费。建康、镇江续分隶总领所。开禧初,以总领所侵用储积钱,令径隶提领所。乾道七年,提领所置干办官一员。
榷货务都茶场,由都司提领。设提辖官一员,由京朝官充任;监场官两员,由京官和选人通差。掌管盐、茶、香料、矾的钞引政令,以促进商业流通、资助国家财政。旧制设置榷货务来管理专卖交易。建炎年间中兴后,又设置都茶场,发放茶引,随行在所(临时首都)的榷货务设置场地,虽然分为两个机构,但提辖官和监官都共同衔名管理。此外设置建康、镇江的务场,都冠以“行在”的名称,由都司提领,不隶属于户部的经费。建康、镇江后来分别隶属于总领所。开禧初年,因总领所侵用储备钱,命令直接隶属于提领所。乾道七年,提领所设置干办官一员。
右提辖官与杂买务杂卖塲、文思院、左藏东西库提辖,并称四辖。外补则为州,内迁则为寺监丞、簿,亦有径为杂临司,或入三馆。 乾道间,榷务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铸钱司,淳熙间,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 绍熙以后,往往更迁六院官,或出为添倅 ,有先后轻重之异焉。
上述提辖官与杂买务杂卖场、文思院、左藏东西库的提辖,并称为“四辖”。外放补任则为州官,内迁则为寺监丞、主簿,也有直接担任杂监司,或进入三馆的。乾道年间,榷货务的王禋被任命为市舶司,左藏库的王揖被任命为坑冶铸钱司;淳熙年间,熊克从文思院被任命为校书郎。绍熙以后,往往改任六院官,或外放担任添差通判,有先后轻重的差异。
左藏封桩库
左藏封桩库
左藏封桩库,都司提领。监官一员,监门官一员。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领。初创,非奉亲与军须不支。后或拨入内库,或以供宫廷诸费,亦以备振恤之用。 提举修敕令自熙宁初,编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举,是后,皆以宰执为之。详定官,以侍从之通法令者充,旧制二员。宣和中,增至七员。靖康初,减为三员。删定官,无常员。先是,尝别修一司敕命。大观三年,诏六曹删定官并入详定一司敕令所,为一局。
左藏封桩库,由都司提领。设监官一员,监门官一员。淳熙九年,由都司提领。最初设立时,除非是奉养亲老或军事需要,否则不支出。后来有时拨入内库,有时供应宫廷各项费用,也用来准备赈济抚恤之用。提举修敕令一职,从熙宁初年开始,编修《三司令式》,命令宰相王安石提举,此后都由宰执担任。详定官,由侍从中通晓法令的人充任,旧制设两员。宣和年间,增加到七员。靖康初年,减为三员。删定官,没有固定员额。在此之前,曾另外编修一司的敕命。大观三年,下诏将六部的删定官并入详定一司敕令所,成为一个机构。
制置三司
制置三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置,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之,而苏辙、程颢等亦皆为属官。未几,升之相,乃言:「条例者有司事尔,非宰相之职,宜罢之。」帝欲并归中书,安石请以枢密副使韩绛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韩琦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五月,罢归中书。
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管筹划国家财政,讨论改变旧法以畅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设置,由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和参知政事王安石共同负责,而苏辙、程颢等人也都担任属官。不久,陈升之担任宰相,便说:“条例司是有司的事务,不是宰相的职责,应当撤销。”皇帝想将其合并到中书省,王安石请求让枢密副使韩绛代替陈升之。熙宁三年,判大名府韩琦说:“条例司虽然由大臣领导,但只是一个决策机构。如今不经过中书省而直接下发命令,就是中书省之外又有一个中书省。”五月,条例司被撤销,归入中书省。
三司会计司
三司会计司
三司会计司,熙宁七年设置于中书省,由宰相韩绛提举。在此之前,韩绛说总管天下财赋,却没有考核盈亏的方法,于是设置了这个机构。不久事务多有拖延,熙宁八年,韩绛因此被罢免宰相,这个机构也很快被废除。
编修条例司
编修条例司
编修条例司,熙宁初置,八年罢。
编修条例司,熙宁初年设置,熙宁八年撤销。
经抚房
经抚房
经抚房,专治边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议,置于三省,不复以关枢密院。六年,罢。
经抚房,专门处理边境事务。宣和四年,宰相王黼主张攻打燕京的提议,设置于三省,不再与枢密院相关。宣和六年,撤销。
提举讲议司
提举讲议司
提举讲议司,崇宁元年七月,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蔡京提举,侍从为详定官,卿监为参详官;又置检讨官,凡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铁、赋调、尹牧,毎一事各三人主之。 时又分武备一房,别为枢密院讲议司。三年三月,知枢密院事蔡卞奏罢。三年四月结局。宣和六年,又于尙书省置讲议司。十二月,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
提举讲议司,崇宁元年七月,下诏依照熙宁年间条例司的先例,在尚书省设置讲议司。由宰相蔡京提举,侍从担任详定官,卿监担任参详官;又设置检讨官,凡是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铁、赋调、尹牧等事务,每件事各由三人主管。当时又分设武备一房,另外成为枢密院讲议司。崇宁三年三月,知枢密院事蔡卞上奏请求撤销。崇宁三年四月结束。宣和六年,又在尚书省设置讲议司。十二月,命令以太师身份退休的蔡京兼领,允许他在私宅裁决处理,并免去签书手续。
议礼局
议礼局
议礼局,大观元年,诏于尙书省置,以执政兼领。详议官二员,以两制充。应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礼仪注》成,罢局。
议礼局,大观元年,下诏在尚书省设置,由执政官兼领。设详议官两员,由两制官充任。凡是礼制的本末细节,都经商议确定后取旨。政和三年,《五礼仪注》编成,议礼局撤销。
礼制局
礼制局
礼制局,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冠昏、丧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于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同详议官,宣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
礼制局,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冠婚、丧祭的沿革制度。政和二年,设置于编类御笔所,设有详议官、同详议官。宣和二年,下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一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