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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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十五
卷第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
◎食货下七○酒 坑冶 矾 香 附
◎食货下七○酒 采矿冶金 矾 香料 附
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
宋朝的酒类专卖法:各州城内都设置官署酿酒,县、镇、乡、里允许百姓酿酒并规定他们每年的税额,如果有剩余利润,各地大多请求官府专卖。三京(东京、西京、南京)由官府制造酒曲,允许百姓交钱购买。
陈、滑、蔡、颍、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旧皆不榷。太平兴国初,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麦给酿,以官钱市薪槱及吏工奉料。岁计获无几,而主吏规其盈羡,及酝齐不良,酒多醨薄,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岁俭物贵,殆不偿其费。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诏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使其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资产,长吏及大姓共保之,后课不登则均偿。是岁,取诸州岁课钱少者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曲收其直。其后民应募者寡,犹多官酿。
陈州、滑州、蔡州、颍州、随州、郢州、邓州、金州、房州、信阳军这些地方以前都不实行专卖。太平兴国初年,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求在这些地方实行专卖,各地设置官吏和机构,征收百姓的租米麦子用于酿酒,用官钱购买柴薪以及支付官吏和工匠的俸禄。一年下来获利不多,而主管官吏却贪图盈余,加上酿酒技术不好,酒大多淡薄,甚至强迫百姓在婚丧时按户大小买酒,百姓深受其害。年成不好物价昂贵,几乎无法补偿成本。太宗知道这些弊端,在淳化五年下诏招募百姓自己酿酒,上交官钱比常规税额减少三分之二,使百姓容易办理;有应募的百姓,检查他们的资产,由地方长官和大姓共同担保,如果后来税额不足就平均赔偿。这一年,选取各州年税额较少的四百七十二处,招募百姓自己卖酒,或者由官府卖酒曲收取费用。此后应募的百姓很少,仍然多是官府酿酒。
陕西虽榷酤,而尚多遗利。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增课以助边费,乃岁增十一万余贯。两浙旧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酿,遂蠲其禁,其榷酤岁课如曲钱之制,附两税均率。二年,诏曰:「有司请罢杭州榷酤,乃使豪举之家坐专其利,贫弱之户岁责所输,本欲惠民,乃成侵扰。宜仍旧榷酒,罢纳所均钱。」天禧四年,转运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贯,遗利尚多。」乃岁增课九万八千贯。
陕西虽然实行酒类专卖,但还有不少剩余利润。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求增加税额以资助边防费用,于是每年增加十一万余贯。两浙地区以前招募百姓掌管专卖,雍熙初年,因为百姓多私自酿酒,于是废除了禁令,其专卖酒类的年税按照酒曲钱的形式,附加在两税中平均征收。雍熙二年,下诏说:“有关部门请求取消杭州的酒类专卖,却让豪强之家独占其利,贫弱之家每年被责令缴纳,本想惠民,反而成了侵扰。应该恢复原来的酒类专卖,停止缴纳平均钱。”天禧四年,转运副使方仲荀说:“本道酒税旧额是十四万贯,剩余利润还很多。”于是每年增加税额九万八千贯。
川峡承旧制,卖曲价重,开宝二年,诏减十之二。既而颇兴榷酤,言事者多陈其非便,太平兴国七年罢,仍旧卖曲。自是,惟夔、达、开、施、泸、黔、涪、黎、威州、梁山云安军,及河东之麟、府州,荆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西路不禁。
川峡地区沿袭旧制,卖酒曲价格很重,开宝二年,下诏减价十分之二。不久又大力推行酒类专卖,议论政事的人大多陈述其不便,太平兴国七年废除,仍旧卖酒曲。从此,只有夔州、达州、开州、施州、泸州、黔州、涪州、黎州、威州、梁山云安军,以及河东的麟州、府州,荆湖的辰州,福建的福州、泉州、汀州、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路、西路不实行禁令。
自春至秋,酝成即鬻,谓之「小酒」,其价自五钱至三十钱,有二十六等;腊酿蒸鬻,候夏而出,谓之「大酒」,自八钱至四十八钱,有二十三等。凡酝用粳、糯、粟、黍、麦等及曲法、酒式,皆从水土所宜。诸州官酿所费谷麦,准常籴以给,不得用仓储。酒匠、役人当受粮者给钱。凡官曲,麦一斗为曲六斤四两。卖曲价:东京、南京斤直钱百五十五,西京减五。
从春天到秋天,酿成后就卖,称为“小酒”,价格从五钱到三十钱,有二十六个等级;腊月酿造蒸煮后,等到夏天再取出,称为“大酒”,价格从八钱到四十八钱,有二十三个等级。凡是酿酒用的粳米、糯米、粟米、黍米、麦子等以及制曲方法、酿酒规格,都根据当地水土条件而定。各州官府酿酒所需的谷麦,按照常规收购价供给,不得使用仓库储存。酒匠、役人应领粮食的发给钱。凡是官制酒曲,一斗麦子制成曲六斤四两。卖曲价格:东京、南京每斤值一百五十五钱,西京减少五钱。
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钱,颇为烦刻。景德二年,诏毋增榷,自后制置使不得兼领酒榷。四年,又诏中外不得更议增课以图恩奖。天禧初,著作郎张师德使淮南,上言:「乡村酒户年额少者,望并停废。」从之。
咸平末年,江、淮制置使增加酒类专卖钱,颇为烦琐苛刻。景德二年,下诏不得增加专卖,此后制置使不得兼管酒类专卖。景德四年,又下诏朝廷内外不得再议论增加税额以图恩赏。天禧初年,著作郎张师德出使淮南,上奏说:“乡村酒户年税额少的,希望一并停废。”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至道二年,两京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余贯、铁钱一是五十六万五千余贯,京城卖曲钱四十八万余贯。天禧末,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余贯,铁钱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余贯,曲钱增三十九万一千余贯。
至道二年,两京各州收取专卖税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余贯、铁钱五十六万五千余贯,京城卖曲钱四十八万余贯。天禧末年,专卖税铜钱增加到七百七十九万六千余贯,铁钱增加到一百三十五万四千余贯,曲钱增加到三十九万一千余贯。
五代汉初,犯私曲者并弃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余论罪有差;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弃市。干德四年,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轻而犯者鲜矣。
五代后汉初年,犯私造酒曲罪的一律处死示众;后周时,达到五斤的处死。建隆二年,因为后周法律太严,私造酒曲达到十五斤、私酒入城达到三斗的才处以极刑,其余按罪责差别论处;私下买卖酒、曲的减造酒人罪的一半。建隆三年,再次颁布酒、曲禁令,凡是私造按等级定罪:在城郭内二十斤、在乡间三十斤,处死示众;百姓携带私酒进入京城方圆五十里、西京及各州城方圆二十里的,达到五斗处死;在规定的里数之外,有官署卖酒而私酒进入该地一石的,处死示众。干德四年,下诏比照建隆禁令依次减轻:凡是到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间百斤以上、私酒进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到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的,才处死。法律逐渐宽松,犯法的人也少了。
端拱二年令:民买曲酿酒酤者,县镇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圣以后,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画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与宋初同,唯增永兴军、大通监、川峡之茂州、富顺监。
端拱二年下令:百姓买曲酿酒卖酒的,县镇方圆十里内如同州城方圆二十里的禁令。天圣以后,北京(大名府)卖酒曲按照三京的办法,官府卖酒、曲也划定疆界,禁止互相侵犯,违犯都有法律制裁。那些不实行禁令的地方,大致与宋初相同,只是增加了永兴军、大通监、川峡的茂州、富顺监。
时天下承平既久,户口浸蕃,为酒醪以靡谷者益众。干兴初,言者谓:「诸路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毋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主者自欲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至亏额负课,然后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
当时天下太平已久,户口逐渐增多,酿酒浪费粮食的人越来越多。干兴初年,进言的人说:“各路酒税,每月每年都在增加,没有限度,不符合古代禁止聚众饮酒、教导节俭的意义。”于是下诏:“乡村不得增设酒场,已经招募百姓经营的,期限三年;其他人即使想增加税额来购买,也不允许;经营者自己想增加税额,要委托官吏估计将来不会亏损欠税,然后上报。”不久御史中丞晏殊请求对利润薄的酒场全部禁止增加税额。
天圣七年,诏:「民间有吉凶事酤酒,旧听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荆湖、两浙酒户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严禁止,犯者听人告,募人代之。」庆历初,三司言:「陕西用兵,军费不给,尤资榷酤之利。请较监临官岁课,增者第赏之。」继令萧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天圣七年,下诏:“民间有吉凶事买酒,以前听任自便,不得强行摊派。但江、淮、荆湖、两浙的酒户往往豪强控制良民,甚至出具凭证,强迫他们多买。要严厉禁止,违犯者允许他人告发,招募人代替。”庆历初年,三司说:“陕西用兵,军费不足,尤其需要酒类专卖的利润。请求考核监临官的年税额,增加的按等级赏赐。”接着命令萧定基、王琪等人商议利害。
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伍保输钱以充其数,嘉祐、治平中,数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诏蠲京师酒户所负曲钱十六万缗,又江南比岁所增酒场,强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曲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百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
起初,酒场年税额不足,州县多责令衙前或伍保交钱来凑足数额,嘉祐、治平年间,多次下令禁止。治平四年,亲笔下诏免除京师酒户所欠的曲钱十六万缗,又禁止江南近年增设的酒场强迫百姓买酒。皇祐年间,酒曲年税合计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到治平年间,减少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零三;而皇祐年间,又收入金帛、丝绵、草料、木材之类,总数四百万零七百六十,治平年间,却增加了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宁三年,下诏各郡遇到节庆不得用酒互相馈赠。起初,知渭州蔡挺说:“陕西有酿造公使酒互相赠送,甚至超过二十个驿站,道路烦扰劳苦。”下诏禁止。到这时,都官郎中沈行又说:“知莫州柴贻范馈赠他州酒多达九百多瓶,使用兵夫超过一百人。”所以各路一并禁止。
四年,三司承买酒曲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以禄吏。六月,令式所删定官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户鬻酒亏额,原于曲数多则酒亦多,多则价贱,贱则人户损其利。为今之法,宜减数增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患,而官额不亏。请以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闰年增十五万斤。旧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为数,请增为二百,百用省数,以便入出。」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酿,以公使钱率百缗为千石,溢额者以违制论。在京酒户岁用糯三十万石。九年,江、浙灾伤,米直腾贵,诏选官至所产地预给钱,俟成稔折输于官。未几,诏勿行,止以所籴在京新米与已籴米半用之。
熙宁四年,三司对承包酒曲坊场的钱按每千钱征税五十,储存起来用作官吏俸禄。六月,令式所删定官周直孺说:“在京城的曲院酒户卖酒亏损数额,原因在于曲数多酒也多,酒多则价贱,价贱则人户损失利润。现在的办法,应该减少数量提高价格,使酒有限而必能卖出,那么人户就没有亏损的担忧,而官府税额也不亏。请求以一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闰年增加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钱,一百斤按八十五斤计算,请求增加到二百钱,一百斤用省数(即按实际斤数),以便收支。”熙宁七年,各郡以前不酿酒的允许酿造,用公使钱按每百缗为千石的比例,超额者以违制论处。在京城的酒户每年用糯米三十万石。熙宁九年,江、浙受灾,米价飞涨,下诏选派官员到产地预先给钱,等到丰收时折价交粮给官府。不久,下诏停止执行,只用所籴买在京的新米与已籴买的米各半使用。
元丰元年,增在京酒户曲钱,较年额损曲三十万斤,闰年益造万斤。二年,诏:「在京鬻曲,岁以百二十万斤为额,斤直钱二百五十,俟鬻及旧额,令复旧价。酒户负糟、糯钱,更期以二年带输,并蠲未请曲数十万斤。」先是,京师曲法,自熙宁四年更定后,多不能偿,虽屡阁未请曲数,及损岁额为百五十万斤,斤增钱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负。至是,命毕仲衍与周直孺讲求利病,请:「损额增直,均给七十店,令日输钱,周岁而足,月输不及数,计所负倍罚;其炊酝非时、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赏法。」悉施行之,而裁其价。三年,诏:「带输旧曲钱及倍罚钱,仍宽以半岁,未经免罚者蠲三之一。」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许于旧宫院尊长及近属寄酝。增永兴军干祐县十酒场。酒户负糟、糯钱,更令三年之内增月限以输,并除限内罚息,其倍罚曲钱已蠲三之一,下户更免一分。
元丰元年,增加在京酒户的曲钱,比年额减少曲三十万斤,闰年增造一万斤。元丰二年,下诏:“在京卖曲,每年以一百二十万斤为定额,每斤值钱二百五十,等到卖到旧额时,恢复旧价。酒户欠的糟、糯钱,再延期二年带征,并免除未领取的曲数十万斤。”在此之前,京师的曲法,自熙宁四年更改后,大多不能偿还,虽然多次搁置未领的曲数,并减少年额到一百五十万斤,每斤增价到二百四十钱,仍不免拖欠。到这时,命令毕仲衍与周直孺研究利弊,请求:“减少数量提高价格,均匀分配给七十家店,令他们每日交钱,一年内交足,每月交不够数的,按所欠加倍处罚;那些不在规定时间酿造、擅自增加器量以及使用私曲的,都设立告发奖赏法。”全部施行,并裁减了价格。元丰三年,下诏:“带征旧曲钱及加倍罚钱,仍宽限半年,未经免罚的免除三分之一。”元丰五年,外居宗室的酒,只允许在旧宫院尊长及近亲处寄酿。增加永兴军干祐县十个酒场。酒户欠的糟、糯钱,再令在三年之内增加月限来缴纳,并免除限内的罚息,其加倍罚的曲钱已免除三分之一,下等户再免除一分。
元祐元年,删监司鬻酒及三路馈遗条。绍圣二年,左司谏翟思言:诸郡酿酒,非沿边并复熙宁之数。诏:「熙宁五年以前,诸郡不酿酒、及有公使钱而无酒者,所酿并依《熙宁编敕》数。仍令诸郡所减勿逾百石,旧不及数者如旧,毋得于例外供馈。」后又以陕西沿边官监酒务课入不足,乃令边郡非帅府并酌条制定酿酒数,诸将并城砦止许于官务寄酿。
元祐元年,删除了监司卖酒及三路馈赠的条款。绍圣二年,左司谏翟思说:各郡酿酒,除了沿边地区外都恢复熙宁年间的数量。下诏:“熙宁五年以前,各郡不酿酒、以及有公使钱而没有酒的,所酿数量都依照《熙宁编敕》的规定。仍令各郡所减数量不得超过百石,旧有数量不足的照旧,不得在例外供应馈赠。”后来因为陕西沿边官监酒务课税收入不足,于是命令边郡不是帅府的都酌情按条例制定酿酒数量,各将领及城寨只允许在官务寄酿。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言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坊钱给用。诏常平司计无害公费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初,元祐臣僚请罢榷醋,户部谓本无禁文。后翟思请以诸郡醋坊日息用余悉归常平,至是,景允有请,故令常平计之。十月,诸路官监酒直,上者升增钱二,中下增一,以充学费,余裨转运司岁用。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建议建立学舍,请求用承包醋坊的钱来供给费用。下诏常平司计算如果不损害公费就按所请执行,并令其他路参照施行。起初,元祐年间臣僚请求废除醋的专卖,户部说本来没有禁令条文。后来翟思请求将各郡醋坊每日利息用余的部分全部归常平司,到这时,钱景允有请求,所以令常平司计算。十月,各路官监酒价,上等酒每升增加二钱,中等下等增加一钱,用来充当学费,其余补充转运司的年度费用。
大观四年,以两浙转运司之请,官监鬻糟钱别立额比较。又诏:「诸郡榷酒之池,入出酒米,并别遣仓官。卖醋毋得越郡城五里外,凡县、镇、村并禁,其息悉归转运司,旧属常平者如故。
大观四年,根据两浙转运司的请求,官监卖糟钱另外设立定额进行比较。又下诏:“各郡专卖酒的池子,出入酒米,都另外派遣仓官。卖醋不得超出郡城五里以外,凡是县、镇、村都禁止,其利润全部归转运司,原来属于常平司的照旧。”
政和二年,淮南发运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务甲于诸路,治平前岁课三十万缗,今不过二十万。请令分务为三,更置比较务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请本路诸郡并增务比较。」从之。四年,两浙转运司亦请置务比较,定课额酿酒收息,以增亏为赏罚。诏:「酒务官二员者分两务,三员者复增其一,员虽多毋得过四务。内有官虽多而课息不广者,听如旧。」是岁,以湖南路诸务糟酵钱分入提举司,令斤增钱三,为直达粮纲水工之费。立酒匠阙听选试清务厢军之法。清务者,本州选刺供踏曲爨蒸之役,阙则募人以充。
政和二年,淮南发运副使董正封上奏说:“杭州都酒务在诸路中排名第一,治平年间以前每年课税三十万缗,现在不过二十万。请求下令将都酒务分为三个,再设置两个比较务,不增加官吏兵匠,并请求本路各郡都增设比较务。”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四年,两浙转运司也请求设置比较务,确定课税定额酿酒收取利息,以增加或亏损作为赏罚标准。诏令说:“酒务官有两人的分为两个务,有三人的再增加一个务,官员虽多但不得超过四个务。其中官员虽多但课税利息不广的,允许照旧。”这一年,将湖南路各务的糟酵钱分入提举司,下令每斤增加三文钱,作为直达粮纲水工的经费。制定了酒匠缺额时允许选拔试补清务厢军的办法。清务,是本州挑选刺配来提供踏曲、烧火、蒸煮等劳役的人,缺额时就招募人来补充。
宣和二年,公使库假用米曲及因耗官课者,以坐赃罪之,监官移替。三年,发运使陈遘奏:「江、淮等路官监酒直,上者升权增钱五,次增三,为江、浙新复州县之用。」其后尚书省请他路悉行之。诏如其请,所收率十之三以给漕计,余输大观库。五年,罢夔路榷酤,未几复旧,以转运司言新边城砦借以供亿故也。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卖坊户转鬻者,论以违制律。先是,政和末,尝诏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并禁之。诸路增酒钱,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毋入转运司。七年,诸路鬻醋息,率十五为公使,余如钞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储备之数,毋得移用。靖康元年,两浙路酒价屡增,较熙、丰几倍,而岁稔米曲直贱,民规利,轻冒法,遂令罢所增价。
宣和二年,公使库借用米曲以及因此损耗官府课税的,按贪赃罪处罚,监官调离职务。三年,发运使陈遘上奏:“江、淮等路官营酒的价格,上等酒每升临时增加五文钱,次等酒增加三文钱,作为江、浙新收复州县的费用。”之后尚书省请求其他各路都照此执行。诏令同意他的请求,所收的钱十分之三拨给漕运费用,其余输入大观库。五年,废除夔路的酒类专卖,不久又恢复旧制,因为转运司说新边境城寨需要靠此供应。六年,在任官员将俸酒强行卖给坊户转卖的,按违制律论处。在此之前,政和末年,曾诏令不得让人开设店铺卖酒,现在一并禁止。各路增加酒钱,按照元丰年间的法令,全部充作上供,归户部使用,不得进入转运司。七年,各路卖醋的利息,十分之五作为公使钱,其余按钞旁法处理,命令提刑司每季度上报储备的数量,不得挪用。靖康元年,两浙路酒价多次上涨,与熙宁、元丰年间相比几乎翻倍,而当年丰收米曲价格低廉,百姓贪图利益,轻易触犯法令,于是下令取消所增加的价格。
渡江后,屈于养兵,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或主于提刑,或领于漕司,或分隶于经、总制司,惟恐军资有所未裕。建炎三年,总领四川财赋赵开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实供给酒,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酿,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于四路,岁递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预焉,于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四年,以米曲价高,诏上等升增二十文,上等升增十八文,俟米曲价平依旧。
南渡长江之后,因受养兵所困,随时增加课税,名目繁杂,有的由提刑司主管,有的由漕司管理,有的分属经制司、总制司,唯恐军费不够充裕。建炎三年,总领四川财赋赵开于是大幅改革酒法:从成都开始,先废除公库实际供给的酒,在原来扑买坊场的地方设置隔酿,设官员主管,百姓用米交给官府自己酿酒,每斛交钱三十文,头子钱二十二文。第二年,将此法推行到四路,每年递增到六百九十余万缗,共有官槽四百所,私人店铺不参与其中,于是东南的酒税也日益增加。四年,因米曲价格高,诏令上等酒每升增加二十文,上等酒每升增加十八文,等米曲价格平稳后恢复原价。
绍兴元年,两浙酒坊于买扑上添净利钱五分,季输送户部。又增诸酒钱上升二十文,下十文。其诸州军卖酒亏折,随宜增价,一分州用,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司。先是,酒有定价,每增须上请。是后,郡县始自增,而价不一矣。五年,令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隶制总司。六年,以绍兴二年以后三年中一年中数立额,其增羡给郡县用。罢四川州、军、县、镇酒官百七员,其酒息微处并罢之。
绍兴元年,两浙酒坊在买扑基础上增加净利钱五分,每季度送交户部。又增加各酒钱,上等酒每升二十文,下等酒十文。各州军卖酒亏损的,根据情况增加价格,一分归州用,一分归漕计,一分隶属经制司。在此之前,酒有固定价格,每次增加须向上请示。此后,郡县开始自行涨价,价格就不统一了。五年,下令各州酒不论上下等,每升增加五文钱,隶属制总司。六年,以绍兴二年以后三年中一年的中等数额立为定额,其增加盈余部分给郡县使用。撤销四川州、军、县、镇的酒官一百零七员,那些酒利微薄的地方一并撤销。
七年,以户部尚书章谊等言,行在置赡军酒库。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资、普、广安立清酒务,许民买扑,岁为钱四万八千余缗。自赵开行隔槽法,增至十四万六千余缗,〈(绍兴元年。)〉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后累增至五十四万八千余缗,〈(绍兴二十五年。)〉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然隔槽之法始行,听就务分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而收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输,不复核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七年,因户部尚书章谊等人的建议,在行在设置赡军酒库。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在成都、潼川、资州、普州、广安设立清酒务,允许百姓买扑,每年收钱四万八千余缗。自从赵开推行隔槽法,增加到十四万六千余缗(绍兴元年),到胡世将改为官营监制,收入又翻倍,此后累积增加到五十四万八千余缗(绍兴二十五年),而外县及民户的坊场又收入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然而隔槽法刚开始推行时,允许百姓到酒务分槽酿酒售卖,官府根据收入的米来征收课税,似乎没有危害。推行久了之后,酿酒售卖出现亏损,就责令交米的人家认缴,不再核实其米而只收取钱,百姓开始受害了。
十年,罢措置赡军酒库所,官吏悉归户部,以左曹郎中兼领,以点检赡军酒库为名,与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库并充赡军激赏酒库,隶左右司。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务监官,成都府二员,兴元遂宁府、汉、绵、邛、蜀、彭、简、果州、富顺监并汉州绵州、县各一员。
十年,撤销措置赡军酒库所,官吏全部归户部管理,由左曹郎中兼任,以点检赡军酒库为名,与本路漕臣共同负责此事。十五年,放宽夔路的酒禁。将南北十一个酒库全部充作赡军激赏酒库,隶属左右司。十七年,裁减四川清酒务的监官,成都府设二员,兴元府、遂宁府、汉州、绵州、邛州、蜀州、彭州、简州、果州、富顺监以及汉州绵州、各县各设一员。
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监官赏格依旧。〈(四万、三万贯已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二倍减二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四倍减四年磨勘。二万、一万贯已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三季磨勘,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七千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升三季名次,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一年半磨勘,四倍减二年磨勘。七千贯以下场务:增及一万贯减一年磨勘,二万贯减二年磨勘,三万贯减三年磨勘,四万贯减四年磨勘。)〉二十五年,罢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以隔槽酒扰民,许买扑以便民。罢官监,后复制之。
二十一年,诏令各军买扑酒坊的监官赏格照旧。(四万、三万贯以上的场务:增收达到一倍,减一年磨勘;二倍减二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四倍减四年磨勘。二万、一万贯以上的场务:增收达到一倍,减三季磨勘;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七千贯以上的场务:增收达到一倍,升三季名次;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一年半磨勘;四倍减二年磨勘。七千贯以下的场务:增收达到一万贯减一年磨勘;二万贯减二年磨勘;三万贯减三年磨勘;四万贯减四年磨勘。)二十五年,撤销各路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因隔槽酒扰民,允许买扑以便利百姓。撤销官营监制,后来又恢复。
三十年,以点检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赖经、总制,窠名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造,别置店酤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诏罢诸州别置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月库、月桩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帅司激买酒库。凡未分隶经、总制钱处,并立额分隶,补趁亏额。三十一年,殿帅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见九年。)〉同安郡王杨存中罢殿帅,复以私扑酒坊九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缗有奇,以十分为率,七分输送行在,三分给漕计。盖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得资之以佐经费焉。
三十年,将点检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不久户部侍郎邵大受等人上言:“年度财政依赖经制、总制钱,名目很多,现在各路每年亏损二百万,都是因为各州公使库大量酿造,另设店铺售卖,导致酒务普遍败坏。”诏令撤销各州另设的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月库、月桩库之类,以及省务寄造酒和帅司激买酒库。凡是未分隶经制、总制钱的地方,都立定额分隶,弥补亏损数额。三十一年,殿帅赵密将各军的六十六个酒坊归还户部(见九年),同安郡王杨存中罢免殿帅后,又将私人买扑的九个酒坊上交;每年共收利息六十万缗有余,以十分为率,七分输送行在,三分拨给漕计。大概自战事兴起以来,各帅擅自垄断酒利,从此,县官才能依靠这些来辅助经费。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东、西犒赏库六十四隶三衙,输课于左藏南库,余钱充随年赡军及造军器。二年,诏:「临安府安抚司酒库悉归赡军;并赡军诸库及临安府安抚司酒务,令户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数立额。」日售钱万缗,岁收本钱一百四十万,息钱一百六十万,曲钱二万,羡余献以内藏者又二十万,其后增为五十万。四年,立场务官赏格。七年,以淮西总领周言,总所库四,安抚司库五,都统司库十八,马军司库一,增置行宫库一,共为库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为额;其行宫新库息钱,除分认诸处钱及縻费,以净息三分为率,一分输御前酒库;以提领建康府户部赡军酒库为名,遂铸印及改库名。八年,知常德府刘邦翰言:「湖北之民困于酒坊,至贫乏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申严抑买之禁。淳熙三年诏:「四川酒课折估困弊,可减额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余缗,令礼部给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明年于四川合给湖广总所钱补之。」
孝宗乾道元年,将浙东、浙西的六十四个犒赏库隶属三衙,课税输入左藏南库,余钱充作当年赡军及制造军器之用。二年,诏令:“临安府安抚司的酒库全部归赡军管理;并将赡军各库及临安府安抚司的酒务,令户部取三年所收中一年的中等数额立为定额。”每日售钱万缗,每年收本钱一百四十万,息钱一百六十万,曲钱二万,盈余进献内藏库的又有二十万,后来增加到五十万。四年,设立场务官的赏格。七年,因淮西总领周的建议,总所库四个,安抚司库五个,都统司库十八个,马军司库一个,增置行宫库一个,共为二十九个库,以三年中最高年份为定额;其行宫新库的息钱,除分认各处钱及耗费外,以净息三分为率,一分输入御前酒库;以提领建康府户部赡军酒库为名,于是铸印及改库名。八年,知常德府刘邦翰上言:“湖北的百姓被酒坊所困,以至于贫乏之家,不花费万钱就不能举办一个吉凶之礼。”于是检查《乾道重修敕令》,重申严禁强买。淳熙三年诏令:“四川酒课折估困弊,可减额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余缗,令礼部给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年减数,明年从四川应给湖广总所的钱中补还。”
宁宗开禧元年,知临安府兼点检赡军激赏库赵善防、转运判官提领户部犒赏酒库詹徽之言,官吏冗费,请诸司官属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课额失陷,依旧辟置。
宁宗开禧元年,知临安府兼点检赡军激赏库赵善防、转运判官提领户部犒赏酒库詹徽之进言,官吏冗费,请求各司官属兼管。第二年,又因都省说课额亏损,依旧辟置。
初,赵开之立隔酿法也,盖以纾一时之急,其后行之诸郡,国家赡兵,郡县经费,率取给于此。故虽罢行、增减,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废云。
当初,赵开创立隔酿法,大概是为了缓解一时的急用,后来在各郡推行,国家赡养军队,郡县的经费,大都取给于此。所以虽然时有废除、推行、增减,不一而足,但其法终究不可废除。
坑冶
坑冶
凡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二百有一:金产商、饶、歙、抚四州,南安军。银产凤、建、桂阳三州,有三监;饶、信、虔、越、衢、处、道、福、汀、漳、南剑、韶、广、英、连、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军,有五十一场;秦、陇、兴元三州,有三务。铜产饶、处、建、英、信、汀、漳、南剑八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五场;梓州有一务。铁产徐、兖、相三州,有四监;河南、凤翔、同、虢、仪、蕲、黄、袁、英九州,兴国军,有十二冶;晋、磁、凤、澧、道、渠、合、梅、陕、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务;信、鄂、连、建、南剑五州,邵武军,有二十五场。铅产越、建、连、英、春、韶、衢、汀、漳、南剑十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六场、务。锡产河南、南康、虔、道、贺、潮、循七州,南安军,有九场。水银产秦、阶、商、凤四州,有四场。朱砂产商、宜二州,富顺监,有三场。
总计金、银、铜、铁、铅、锡的监、冶、场、务共有二百零一处:金产自商州、饶州、歙州、抚州四州,以及南安军。银产自凤州、建州、桂阳三州,有三个监;饶州、信州、虔州、越州、衢州、处州、道州、福州、汀州、漳州、南剑州、韶州、广州、英州、连州、恩州、春州十七州,建昌军、邵武军、南安军三军,有五十一场;秦州、陇州、兴元府三州,有三务。铜产自饶州、处州、建州、英州、信州、汀州、漳州、南剑州八州,南安军、邵武军二军,有三十五场;梓州有一务。铁产自徐州、兖州、相州三州,有四监;河南府、凤翔府、同州、虢州、仪州、蕲州、黄州、袁州、英州九州,兴国军,有十二冶;晋州、磁州、凤州、澧州、道州、渠州、合州、梅州、陕州、耀州、坊州、虔州、汀州、吉州十四州,有二十务;信州、鄂州、连州、建州、南剑州五州,邵武军,有二十五场。铅产自越州、建州、连州、英州、春州、韶州、衢州、汀州、漳州、南剑州十州,南安军、邵武军二军,有三十六场、务。锡产自河南府、南康军、虔州、道州、贺州、潮州、循州七州,南安军,有九场。水银产自秦州、阶州、商州、凤州四州,有四场。朱砂产自商州、宜州二州,富顺监,有三场。
开宝三年,诏曰:「古者不贵难得之货,后代赋及山泽,上加侵削,下益雕弊。每念兹事,深疚于怀,未能捐金于山,岂忍夺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之一。」民铸铜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禁之,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开宝三年,诏令说:“古代不看重难得的货物,后代对山泽征税,上面更加侵削,下面更加凋敝。每想到此事,深感内疚,未能将金子弃于山中,岂忍心夺取百姓的利益。从今以后,桂阳监每年缴纳的课银,应减少三分之一。”百姓铸造铜像、佛塔以及无用的人物像被禁止,铜铁不得擅自运出蕃界及境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诸山多银矿,而凤州山铜矿复出,采炼大获,而皆良焉。请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东、西川监酒商税课半输银帛外,有司请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诏以非土产罢之。
至道二年,有关部门上言:“定州各山多银矿,而凤州山的铜矿又出现,开采冶炼收获很大,而且都是优质矿。请求设置官署掌管此事。”太宗说:“大地不吝惜宝物,应当与百姓共享。”没有批准。东、西川的监酒商税课一半缴纳银帛之外,有关部门请求下令其中二分缴纳黄金。景德三年,诏令因不是当地土产而取消。
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景祐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饬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景祐、庆历中,屡下诏申敕之,语在《舆服志》。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或废之,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随之。
天圣年间,登州、莱州开采金矿,每年增加几千两。仁宗下令奖励劝勉官吏,宰相王曾说:“采金的人多了,就会有很多人背弃农业而追逐末业,不宜鼓励。”景祐年间,登州、莱州发生饥荒,下诏解除金矿禁令,允许百姓开采,等到丰收年景再恢复原状。然而当时天下太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奢侈,浪费黄金来装饰衣服器物的人不可胜数,严厉的禁令也无法阻止。景祐、庆历年间,多次下诏重申禁令,记载在《舆服志》中。大体上山泽的利益有限,有的突然开采就枯竭了,有的开采多年,所得不够补偿费用,而每年的课税不足,有关部门必定责令主管者补足。仁宗、英宗每次颁布赦书,就委托当地视察那些不出产的矿冶,有的废弃,有的免除主管者所欠的年度课税,这已成为常例;而有关部门有请求,也总是听从,毫不吝惜。所以矿冶的兴废没有常规,而年度课税的增减也随之变化。
皇祐中,岁得金万五千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斤。
皇祐年间,每年获得黄金一万五千零九十五两,白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零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零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斤。
其后,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余。既而山泽兴发,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六十有八,而诸州坑冶总二百七十一: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银之冶八十四;饶、信、虔、建、漳、汀、南剑、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铜之冶四十六;登、莱、徐、兖、凤、翔、陕、仪、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铁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剑、英、韶、春、连九州,邵武军,铅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贺、潮、循七州,锡之冶十六;而水银、丹砂州冶,与至道、天禧之时则一,皆置吏主之。是岁,视皇祐金减九千六百五十六,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铜增一百八十七万,铁、锡场百余万,铅增二百万,又得丹砂二千八百余斤,独水银无增损焉。
此后,根据赦书的规定或有关部门的请求,废弃了一百多处矿冶。不久山泽资源重新开发,到治平年间,有的增加矿冶,有的恢复旧矿,共六十八处,而各州的坑冶总计二百七十一处: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有金矿十一处;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有银矿八十四处;饶、信、虔、建、漳、汀、南剑、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有铜矿四十六处;登、莱、徐、兖、凤、翔、陕、仪、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有铁矿七十七处;越、衢、信、汀、南剑、英、韶、春、连九州,邵武军,有铅矿三十处;商、虢、虔、道、贺、潮、循七州,有锡矿十六处;而水银、丹砂的州矿,与至道、天禧年间相同,都设置官吏管理。这一年,与皇祐年间相比,黄金减少九千六百五十六两,白银增加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两,铜增加一百八十七万斤,铁、锡场增加一百多万斤,铅增加二百万斤,又获得丹砂二千八百多斤,只有水银没有增减。
熙宁元年,诏:「天上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熙宁元年,下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出产而拖欠年度课税的,予以免除。”八年,下令靠近坑冶的城镇乡村,一起淘采冶炼,人们互相结为保甲;保内如有在坑冶犯罪,知情不报或窝藏盗贼而不察觉的,按保甲法论处。
元丰元年,诸坑冶金总收万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九十七斤,铅九百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奇。
元丰元年,各坑冶总共收入黄金一万零七百一十两,白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一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零九十七斤,铅九百一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余。
先是,熙宁七年,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产金,请以邓辟鉴金场。」后五年,凡得金为钱二十五万缗,辟迁官者再焉。元丰四年,始以所产薄罢贡,而虔、吉州界铅悉禁之。七年,户部尚书王存等请复开铜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岁,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于虞部。
在此之前,熙宁七年,广西经略司上奏:“邕州右江的填乃洞出产黄金,请求任命邓辟管理金场。”此后五年,共获得黄金折合钱二十五万缗,邓辟两次升官。元丰四年,才因产量稀少停止进贡,而虔州、吉州境内的铅全部禁止开采。七年,户部尚书王存等人请求重新开放铜禁,各官员的考核年限分别延长。这一年,坑冶共有一百三十六处,由虞部管辖。
绍圣元年,户部尚书蔡京奏:「岑水场铜额浸亏,而商、虢间苗脉多,陕民不习烹采,久废不发。请募南方善工诣陕西经画,择地兴冶。」于是以许天启同管干陕西坑冶事。元符三年,天启罢领坑冶,以其事归之提刑司。初,新旧坑冶合为一司,而漕司兼领。天启为同管干,欲专其事,虑有所牵制,乃请川、陕、京西路坑冶自为一司,许检束州县,刺举官吏,而漕司不复兼坑冶。至是,中书奏天启所领,首末六岁,总新旧铜止收二百六万余斤,而兵匠等费繁多,故罢之。
绍圣元年,户部尚书蔡京上奏:“岑水场的铜产量逐渐亏损,而商州、虢州之间矿脉很多,但陕西百姓不熟悉冶炼开采,长期废弃不出产。请求招募南方的熟练工匠到陕西筹划,选择地点兴办矿冶。”于是任命许天启共同管理陕西坑冶事务。元符三年,许天启被免去管理坑冶的职务,将此事交给提刑司。起初,新旧坑冶合并为一个机构,由漕司兼管。许天启担任共同管理时,想专管此事,担心受到牵制,于是请求川、陕、京西路的坑冶自成一个机构,允许他约束州县,检举官吏,而漕司不再兼管坑冶。到这时,中书省上奏说许天启所管理的事务,前后六年,新旧铜总共只收到二百零六万多斤,而兵匠等费用繁多,所以罢免了他。
崇宁元年,提举江、淮等路铜事游经言:「信州胆铜古坑二:一为胆水浸铜,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为胆土煎铜,土无穷而为利寡。计置之初,宜增本损息,浸铜斤以钱五十为本,煎铜以八十。」诏用其言。诸路坑冶,自川、陕、京西之外,并令常平司同管干。所收息薄而烦官监者,如元符、绍圣敕立额,许民封状承买。四年,湖北旺溪金场,以岁收金千两,乃置监官。广东漕臣王觉自言尝领常平,讲求山泽之利,岑水一场去年收铜,比租额增三万九千一百斤,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万一千斤。遂增其秩。是岁,山泽坑冶名数,令监司置籍,非所当收者别籍之,若弛兴、废置、移并,亦令具注,上于虞部。
崇宁元年,提举江、淮等路铜事游经上奏:“信州有两处古胆铜坑:一处用胆水浸铜,用工少而获利多,但水量有限;一处用胆土煎铜,土无穷而获利少。在开始筹划时,应该增加成本、减少利润,浸铜每斤以五十钱为本,煎铜以八十钱为本。”下诏采纳他的建议。各路坑冶,除川、陕、京西之外,都命令常平司共同管理。那些收益微薄且需要官府监管的,按照元符、绍圣年间敕令规定的定额,允许百姓封状承包购买。四年,湖北旺溪金场,因每年收入黄金千两,于是设置监官。广东漕臣王觉自称曾管理常平,研究山泽之利,岑水一场去年收铜,比租额增加三万九千一百斤,与常年相比也增加了六十六万一千斤。于是提升了他的官阶。这一年,山泽坑冶的名目数量,命令监司设立簿籍,不应当收取的另外登记,如果弛废、兴办、废弃、设置、迁移、合并,也命令详细注明,上报给虞部。
大观二年,诏:「金银坑发,虽告言而方检视,私开淘取者以盗论。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丞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有冶地,知县月一行点阅。言者论其职在宣导德泽,平征赋狱讼,不宜为课利走山谷间,遂已之。八月,提举陕西坑冶司改并入转运司。
大观二年,下诏:“金银矿发现后,即使有人报告而正在检查,私自开采淘取的人按盗窃论处。坑冶原先不归知县、县丞管辖的,都命令他们兼管监督,赏罚比正官降低一等。”有矿冶的地方,知县每月巡视一次。有人议论说知县的职责在于宣扬德泽,公平征收赋税和处理诉讼,不应该为了课税利益而奔走于山谷之间,于是停止了这种做法。八月,提举陕西坑冶司改为并入转运司。
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湖北产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峡州夷陵、宜郡县,荆南府枝江、江陵县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钱,提举司买止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苗无官监者,许遣部内州县官及使臣掌干。」诏提举官措画以闻,仍于荆南置司。广东漕司复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场皆宜停闭;韶州曹峒场、英州银冈场皆并入英之清溪场,惟黄坑场欲权存,俟岁终会所入别奏;惠州杨梅东坑、康州云烈、潮州丰政、连州元鱼铜坑黄田白宝、广州大利宜禄、韶州伍注岑水铜冈、循州大佐罗翊、英州钟铜凡十六场,请并如旧;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连之同安请更遣摄官。」从之。
政和元年,张商英上奏:“湖北出产黄金,不仅限于辰州、沅州、靖州的溪峒,峡州的夷陵、宜都县,荆南府的枝江、江陵县赤湖城到鼎州,都是商人淘采的地方。漕司既缺乏本钱,提举司购买仅止于千两,而且没有专门机构的定额。请求设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矿苗脉而无官府监管的,允许派遣部内州县官及使臣管理。”下诏让提举官筹划上报,并在荆南设置机构。广东漕司又上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场都应停闭;韶州曹峒场、英州银冈场都并入英州的清溪场,只有黄坑场想暂时保留,等到年终汇总收入再另行上奏;惠州杨梅东坑、康州云烈、潮州丰政、连州元鱼铜坑黄田白宝、广州大利宜禄、韶州伍注岑水铜冈、循州大佐罗翊、英州钟铜共十六场,请求都照旧;循州的夜明、英州的竹溪、韶州的思溪、连州的同安,请求改派代理官员。”朝廷听从了这些建议。
三年,尚书省言:「陕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辖措置,川路金银坑治兴废,虑失利源。」诏:「令陕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冶所收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物数,令工部置籍签注,岁半消补,上之尚书省。」自是,户工部、尚书省皆有籍钩考,然所凭唯帐状,至有有额而无收,有收而无额,乃责之县丞、监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递年违负之数。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四年,令监司遣官同诸县丞遍视坑冶之利,为图籍签注,监司覆实保奏,议遣官再覆,酌重轻加赏,异同、脱漏者罪之。六年,川、陕路各置提辖措置。坑冶官刘芑计置万、永州产金,一岁收二千四百余两,特与增秩。十二月,广东漕司言:「本路铁场坑冶九十二所,岁额收铁二百八十九万余斤,浸铜之余无他用。」诏令官悉市以广浸,仍以诸司及常平钱给本。尚书省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辖措置专司,及淮南、湖北、广东西亦监司兼领,其余路请并令监司领之。」于是江东西、福建、两浙漕臣皆领坑冶。
三年,尚书省上奏:“陕西路的坑冶已经派遣官吏提辖措置,川路的金银坑冶兴废,恐怕会失去利源。”下诏:“命令陕西措置官兼管川路事务。坑冶所收的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等物品数量,命令工部设立簿籍签注,每半年增减调整,上报尚书省。”从此,户部、工部、尚书省都有簿籍考核,但所依据的只是账目,甚至出现有定额而无收入、有收入而无定额的情况,于是追究县丞、监官及曹部执行者的责任,并进一步督促历年拖欠的数额。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上奏:本路坑冶收入黄金一千六百两,其他物品各有不同。下诏将黄金输入大观西库,蒋彝升官,下属各减磨勘年限。四年,命令监司派遣官员会同各县丞全面巡视坑冶的收益,绘制图籍并签注,监司核实后保奏,商议派遣官员再次复核,根据轻重给予奖赏,有差异或遗漏的治罪。六年,川路、陕西路各设置提辖措置。坑冶官刘芑筹划万州、永州出产黄金,一年收入二千四百多两,特此给他升官。十二月,广东漕司上奏:“本路铁场坑冶九十二所,每年定额收入铁二百八十九万多斤,浸铜之后没有其他用途。”下诏命令官府全部收购以扩大浸铜,仍用各司及常平钱提供本钱。尚书省上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辖措置专司,以及淮南、湖北、广东西也由监司兼管,其余各路请求都命令监司管理。”于是江东西、福建、两浙的漕臣都兼管坑冶。
七年,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徐禋奏:「太平瑞应,史不绝书。今部内山泽、坑冶,若获希世珍物及古宝器,请赴书艺局上进。」盖自政和初,京西漕臣王璹奏太和山产水精,知桂州王觉奏枕门等处产金及生花金田,提辖京西坑冶王景文奏汝州青岭镇界产玛瑙,其后湟州界蕃官结彪地内金坑千余,收生熟金四等,凡百三十四两有奇。蔡京请宣付史馆,帅百官表贺,故禋复有是请焉。是时,河北、京东西及徐禋所领九路兴修坑冶,类凿空扰下,抑州县承额,于是降黜河北提辖官,遣廉访使者郑谌并诸路廉访悉究陈利病真伪。八月,中书奏坑冶浸已即绪,诏京东西、河北路并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并罢。十一月,尚书省言:「徐禋以东南黑铅留给鼓铸之余,悉造丹粉,鬻以济用。」诏诸路常平司以三十万输大观西库,余从所请。
七年,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徐禋上奏:“太平盛世的祥瑞征兆,史书上不断记载。如今部内的山泽、坑冶,如果获得稀世珍物及古代宝器,请求送到书艺局上进。”大概从政和初年开始,京西漕臣王璹上奏太和山出产水晶,知桂州王觉上奏枕门等处出产黄金及生花金田,提辖京西坑冶王景文上奏汝州青岭镇界出产玛瑙,此后湟州界蕃官结彪地内有金坑千余处,收取生熟金四等,共一百三十四两有余。蔡京请求交付史馆,率领百官上表庆贺,所以徐禋又有这个请求。这时,河北、京东西及徐禋所领的九路兴修坑冶,大多凭空扰民,强迫州县承担定额,于是降职罢黜河北提辖官,派遣廉访使者郑谌并各路廉访使全面查究陈述利弊真伪。八月,中书省上奏坑冶已逐渐就绪,下诏京东西、河北路以及提举东南九路坑冶一并罢免。十一月,尚书省上奏:“徐禋将东南的黑铅在留给鼓铸之余,全部制成丹粉,出售以补贴费用。”下诏各路常平司将三十万钱输送到大观西库,其余听从他的请求。
明年,令诸路铁仿茶盐法榷鬻,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听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于官,私相贸易者禁之。先是,元丰六年,京东漕臣吴居厚奏:「徐、郓、青等州岁制军器及上供简铁之类数多,而利国、莱芜二监铁少不能给。请铁从官兴煽,所获可多数倍。」自是,官榷铁造器用以鬻于民,至元祐罢之。其后大观初,入内皇城使裴绚为泾原干当,奏上渭州通判苗冲淑之言:「石河铁冶既令民自采炼,中卖于官,请禁民私相贸易。农具、器用之类,悉官为铸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输官而偿其直。」乃禁毋得私相贸易,农具、器用勿禁,官自卖铁唯许铸泻户市之。
第二年,命令各路铁仿照茶盐法专卖,设置炉冶收铁,发给凭证招人通商。矿脉微弱的允许百姓出利息承包购买,将所收的铁卖给官府,私自互相贸易的禁止。在此之前,元丰六年,京东漕臣吴居厚上奏:“徐州、郓州、青州等州每年制造军器及上供简铁等数量很多,而利国、莱芜二监铁少不能供给。请求铁由官府兴办冶炼,所获可多出数倍。”从此,官府专卖铁制造器具卖给百姓,到元祐年间废止。此后大观初年,入内皇城使裴绚担任泾原干当,上奏渭州通判苗冲淑的建议:“石河铁冶既然让百姓自行开采冶炼,卖给官府,请求禁止百姓私自互相贸易。农具、器具之类,全部由官府铸造,冶坊已有的成品,都交给官府而补偿其价值。”于是禁止不得私自互相贸易,农具、器具不禁,官府自卖的铁只允许铸泻户购买。
政和初,臣僚言:「盐铁利均,今盐䇲推行已备,而铁货尚未讲画。请即冶户未偿之钱,收其已炼之铁,为器鬻之。兼京东二监所出尤多,河北固镇等冶并官监,其利不资,而河东铁、炭最盛,若官榷为器,以赡一路,旁及陕、雍,利入甚广,且以销盗铸之弊。又夏人茶山铁冶既入中国,乏铁为器,闻以盐易铁钱于边,若官自为器,则铁与钱俱重,可伐其谋。请榷诸路铁,择其最盛者,可置监设官总之,概诸路不越数十处,余止为铸泻之地,属之都监或监当官兼领。凡农具、器用皆官铸造,表以字号,官本之余,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铁引以通诸路,储其钱助三路钞本。」诏户部下诸路漕臣详度。会次年,广东路请以可监之地如旧法收其净利,苗脉微者召人承买,官不榷取,遂并诸路详度之旨不行。至是,臣僚复以为言,故严贸易之禁,而铁利尽榷于官,然农具、器用从民铸造,卒如旧法。
政和初年,臣僚上奏说:「盐和铁的利润是相等的,现在盐的专卖已经推行完备,但铁货还没有规划。请求就冶铁户尚未偿还的钱,收购他们已经炼好的铁,制成器具出售。加上京东两处监所出产的铁尤其多,河北固镇等冶铁场以及官营监所,其利润不可估量,而河东的铁和煤炭最为丰富,如果由官府专卖制成器具,来供应一路,并扩展到陕、雍等地,利润收入非常广泛,而且可以消除私铸钱币的弊端。另外,西夏人占领茶山铁冶后,缺乏铁来制作器具,听说他们在边境用盐交换铁钱,如果官府自己制作器具,那么铁和钱都会变得重要,可以挫败他们的阴谋。请求在各路实行铁专卖,选择其中最兴盛的地方,可以设置监所并设官总管,总计各路不超过几十处,其余的地方只作为铸造场所,隶属于都监或监当官兼管。凡是农具、器具都由官府铸造,标上字号,在扣除官本后,收取二分以上的利息,仍然设置铁引来流通各路,储存这些钱来资助三路的钞本。」皇帝下诏让户部交给各路漕臣详细商议。恰好第二年,广东路请求对可以设监的地方按照旧法收取净利,矿脉微弱的则召人承包购买,官府不进行专卖,于是各路详细商议的旨意没有执行。到这时,臣僚再次提出这个建议,所以严格了贸易的禁令,铁的利益全部由官府专卖,但农具、器具仍然由百姓铸造,最终按照旧法执行。
四月,广东廉访黄烈等言:「广、惠、英、康、韶州、兴庆府,政和中,宝货司立坑冶金银等岁额,或苗脉微,或无人承买,而浮冗之人虚托其名,发毁民田,骚动邀贩。」诏:「政和六年所立额并罢,旧有苗脉可给岁课者如故。」十一月,复诸路元罢提举坑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刘蒙同措置。
四月,广东廉访使黄烈等人上奏说:「广、惠、英、康、韶州、兴庆府,在政和年间,宝货司设立了坑冶金银等每年的定额,有的矿脉微弱,有的无人承包购买,而一些虚浮冗杂的人假借名义,毁坏百姓田地,骚扰并邀功贩卖。」皇帝下诏:「政和六年所立的定额全部废除,原有矿脉可以满足每年课税的照旧执行。」十一月,恢复各路原先废除的提举坑冶官,其中江南路仍然命令江西漕臣刘蒙共同筹划处置。
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沙碛麸金,许民随金脉淘采,立课额,或以分数取之。十月,复置相州安阳县铜冶村监官。先是,诏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镇两冶,余创置冶并罢,而常平司谓铜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六年,诏:「坑冶之利,二广为最,比岁所入,稽之熙、丰,十不逮一。令漕臣郑良提举经画,分任官属典掌计置,取元丰以来岁入多数立额,定为常赋,坑冶司毋预焉。」时江、淮、荆、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铸钱院监十八,岁额三百余万缗。五月,诏:「坑冶旧隶转运司者,如熙、丰、绍圣法;崇宁以后隶常平司者,如崇宁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属,如熙、丰员数,余路官属并罢,仍令中书选提点官。」
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的沙砾中有麸金,允许百姓跟随金脉淘采,设立课税定额,有时按比例收取。十月,重新设置相州安阳县铜冶村的监官。在此之前,下诏保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镇两处冶场,其余新设置的冶场全部废除,但常平司认为铜冶村靠近河北,获利较多,所以有这个命令。六年,下诏:「坑冶的利益,两广地区最为丰厚,近年来的收入,与熙宁、元丰时期相比,不到十分之一。命令漕臣郑良提举经营规划,分别委任官员掌管计算安排,取元丰以来年收入最多的数额作为定额,定为常赋,坑冶司不得干预。」当时江、淮、荆、浙等九路,坑冶总共二百四十五处,铸钱院监十八处,年定额三百多万缗。五月,下诏:「坑冶原先隶属于转运司的,按照熙宁、元丰、绍圣年间的法令;崇宁以后隶属于常平司的,按照崇宁年间的法令;江、淮等路的坑冶官员,按照熙宁、元丰时期的员额,其余路的官员全部废除,仍然命令中书省选拔提点官。」
靖康元年,诸路坑冶苗矿既微,或旧有今无,悉令蠲损,凡民承买金场并罢。宋初,旧有坑冶,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于官。初隶诸路转运司,本钱亦资焉,其物悉归之内帑。崇宁已后,广搜利穴,榷赋益备。凡属之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金银等物往往皆积之大观库,自蔡京始。政和间数罢数复,然告发之地多坏民田,承买者立额重,或旧有今无,而额不为损。钦宗即位,诏悉罢之。
靖康元年,各路坑冶的矿苗已经微弱,有的过去有现在没有了,全部命令减免,凡是百姓承包购买的金场全部废除。宋朝初年,原有坑冶,官府设置场监,或者由百姓承包购买按比例卖给官府。最初隶属于各路转运司,本钱也由他们资助,这些物品全部归入内库。崇宁以后,广泛搜罗利润来源,专卖赋税更加完备。凡是隶属于提举司的,称为新坑冶,用常平息钱和剩利钱作为本钱,金银等物往往都积存在大观库,这是从蔡京开始的。政和年间多次废除又多次恢复,但举报的地方大多毁坏百姓田地,承包购买的人定额很重,有的过去有现在没有了,但定额却不减少。钦宗即位后,下诏全部废除。
南渡,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同。今以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铅、锡之冶废兴之数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铸钱司比较所入之数附之:
南渡以后,坑冶的废弃和兴盛没有常规,每年的收入多少不同。现在以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铅锡的冶场废弃和兴盛的数量共一千一百七十处,以及乾道二年铸钱司比较收入的数字附在后面:
湖南、广东、江东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废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银冶一百七十四,废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广东、浙东、广西、江东西、福建铜冶一百九,废者四十五。旧额岁七百五万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岁入二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湖南、广东、江南东西路的金冶共二百六十七处,废弃的有一百四十二处;湖南、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南东西路的银冶共一百七十四处,废弃的有八十四处;潼川、湖南、利州、广东、浙东、广西、江南东西路、福建的铜冶共一百零九处,废弃的有四十五处。旧定额每年七百零五万七千二百六十多斤,乾道年间年收入二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多斤。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东西铁冶六百三十八,废者二百五十一,旧额岁二百一十六万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道岁入八十八万三百斤有奇。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南东西路的铁冶共六百三十八处,废弃的有二百五十一处,旧定额每年二百一十六万二千一百四十多斤,乾道年间年收入八十八万零三百多斤。
淮西、湖南、广东、福建、浙东、江西铅冶五十二,废者一十五,旧额岁三百二十一万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道岁入一十九万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淮西、湖南、广东、福建、浙东、江西的铅冶共五十二处,废弃的有十五处,旧定额每年三百二十一万三千六百二十多斤,乾道年间年收入十九万一千二百四十多斤。
湖南、广东、江西锡冶一百一十八,废者四十四,旧额岁七十六万一千二百斤有奇,乾道岁入二万四百五十斤有奇。
湖南、广东、江西的锡冶共一百一十八处,废弃的有四十四处,旧定额每年七十六万一千二百多斤,乾道年间年收入二万零四百五十多斤。
宋初,诸冶外隶转运司,内隶金部;崇宁二年,始隶石曹;建炎元年,复隶金部、转运司。隆兴二年,坑冶监官岁收买金及四千两、银及十万两、铜锡及四十万斤、铅及一百二十万斤者,转一官;守倅部内岁比租额增金一万两、银十万两、铜一百万斤,亦转一官;令丞岁收买及监官格内之数,减半推赏。
宋朝初年,各冶场在外隶属于转运司,在内隶属于金部;崇宁二年,开始隶属于石曹;建炎元年,重新隶属于金部和转运司。隆兴二年,坑冶监官每年收买金达到四千两、银达到十万两、铜锡达到四十万斤、铅达到一百二十万斤的,升官一级;知州、通判在辖区内每年比租额增加金一万两、银十万两、铜一百万斤的,也升官一级;县令、县丞每年收买达到监官标准内数量的,减半推赏。
庆元二年,宰执言:「封桩银数比淳熙末年亏额几百五十万。今务场所入岁不满三十万,而岁奉三宫及册宝费约四十万,恐愈侵银额。欲权以三分为率,一分支银,二分支会子。」上曰:「善。」
庆元二年,宰执上奏说:「封桩银的数量比淳熙末年亏损了近一百五十万。现在务场每年的收入不满三十万,而每年供奉三宫以及册宝的费用约四十万,恐怕会更加侵蚀银的数额。想暂时以三分作为比例,一分支付银,二分支付会子。」皇帝说:「好。」
端平三年,赦曰:「诸路州县坑冶兴废,在观寺、祠庙、公宇、居民坟地及近坟园林地者,在法不许人告,亦不得受理。访闻官司利于告发,更不究实,多致扰害。自今许人户越诉,官吏并讼者重置典宪。及有坑冶停闭、苗脉不发之所,州县勒令坑户虚认岁额,提点铸钱司核实追正。」
端平三年,赦令说:「各路州县的坑冶兴废,如果位于观寺、祠庙、公署、居民坟地以及靠近坟地的园林地,按照法律不允许他人告发,也不得受理。听说官府乐于告发,不再核实实情,多导致骚扰危害。从今以后允许人户越级上诉,官吏和告发者一并从重处罚。如果有坑冶停闭、矿脉不出的地方,州县强迫坑户虚认年定额,提点铸钱司要核实追正。」
唐于晋州置平阳院以收其利。开成三年,度支奏罢之,乃以矾山归之州县。五代以来,复创务置官吏,宋因之。
唐朝在晋州设置平阳院来收取矾的利益。开成三年,度支上奏废除它,于是把矾山归还给州县。五代以来,又重新创设务并设置官吏,宋朝沿袭了这一做法。
白矾出晋、慈、坊州、无为军及汾州之灵石县,绿矾出慈、隰州及池州之铜陵县,皆设官典领,有镬户鬻造入官市。晋、汾、慈州矾,以一百四十斤为一驮,给钱六十。隰州矾驮减三十斤,给钱八百。博卖白矾价:晋州每驮二十一贯五百,慈州又增一贯五百;绿矾:汾州每驮二十四贯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驮四贯六百。散卖白矾:坊州斤八十钱,汾州百九十二钱,无为军六十钱;绿矾,斤七十钱。
白矾出产于晋州、慈州、坊州、无为军以及汾州的灵石县,绿矾出产于慈州、隰州以及池州的铜陵县,都设置官员掌管,有镬户制造并卖给官府。晋州、汾州、慈州的矾,以一百四十斤为一驮,官府给钱六十。隰州的矾每驮减少三十斤,给钱八百。批发白矾的价格:晋州每驮二十一贯五百文,慈州又增加一贯五百文;绿矾:汾州每驮二十四贯五百文,慈州又增加五百文,隰州每驮四贯六百文。零售白矾:坊州每斤八十钱,汾州每斤一百九十二钱,无为军每斤六十钱;绿矾每斤七十钱。
建隆中,诏:「商人私贩幽州矾,官司严捕没入之。」继定私贩河东幽州矾一两以上、私鬻矾三斤、及盗官矾至十斤者,弃市。开宝三年,增私贩至十斤、私鬻及盗满五十斤者死,余论罪有差。太平兴国初,以岁鬻不充,乃诏私贩化外矾一两以上、及私鬻至十斤,并如律论决,再犯者悉配流,还复犯者死。淳化元年,有司言:「慈矾滞积,小民多于山谷僻奥之地私鬻侵利。而绿矾价贱,不宜与晋矾均法。」诏同犯私茶罪赏。
建隆年间,下诏:「商人私自贩卖幽州的矾,官府要严厉抓捕并没收。」接着规定私自贩卖河东幽州矾一两以上、私自卖矾三斤、以及盗窃官矾达到十斤的,处以弃市之刑。开宝三年,增加规定私自贩卖达到十斤、私自卖和盗窃达到五十斤的处死,其余按罪责大小分别论处。太平兴国初年,因为每年卖矾不充足,于是下诏私自贩卖境外矾一两以上、以及私自卖矾达到十斤的,都按照法律论处,再犯的全部发配流放,回来后再次犯的处死。淳化元年,有关部门上奏说:「慈州的矾积压滞销,小民多在山谷偏僻隐秘的地方私自卖矾侵夺利益。而绿矾价格低廉,不应当与晋州的矾适用同样的法律。」下诏按照犯私茶罪的赏罚规定处理。
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谏议大夫刘熙古诣晋州制置矾,许商人输金银、布帛、丝绵、茶及缗钱,官偿以矾,凡岁增课八十万贯。太平兴国初,岁博缗钱、金银计一十二万余贯,茶计三万余贯。端拱初,银、绢帛二万余贯,茶计十四万贯。」至是,言者谓:「矾直酬以见钱,商人以陈茶入博,有利豪商,无资国用。」诏今后惟听金银、见钱入博。
在此之前,建隆二年,命令左谏议大夫刘熙古到晋州管理矾务,允许商人缴纳金银、布帛、丝绵、茶和铜钱,官府用矾来偿还,每年增加课税八十万贯。太平兴国初年,每年批发交易铜钱、金银共计十二万多贯,茶共计三万多贯。端拱初年,银、绢帛二万多贯,茶共计十四万贯。」到这时,进言的人说:「矾的价格用现钱来支付,商人用陈茶来交易,有利于豪商,对国家财政没有帮助。」下诏今后只允许用金银、现钱来交易。
至道中,白矾岁课九十七万六千斤,绿矾四十万五千余斤,鬻钱一十七万余贯。真宗末,白矾增二十万一千余斤,绿矾增二万三千余斤,鬻钱增六万九千余贯。天圣以来,晋、慈二州矾募民鬻之,季鬻矾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六、七百斤,四分输一入官,余则官市之。无为军亦置务鬻矾,后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私售矾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诏弛两蜀榷矾之禁。
至道年间,白矾每年课税九十七万六千斤,绿矾四十万五千多斤,卖钱十七万多贯。真宗末年,白矾增加二十万一千多斤,绿矾增加二万三千多斤,卖钱增加六万九千多贯。天圣以来,晋州、慈州两地的矾招募百姓售卖,每季卖矾一盆,多的有一千五、六百斤,少的有六、七百斤,四分之一缴纳给官府,其余由官府收购。无为军也设置务售卖矾,后来听任百姓自行售卖,官府设置场所收购,私自卖矾的禁令如同私自卖茶的法令。六年,下诏解除两蜀地区矾专卖的禁令。
时河东矾积益多,复听入金帛、刍粟。刍粟虚估高,商人利于入中。麟州粟斗实直钱百,虚估增至三百六十,矾之出官为钱二万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计粟实直钱才六千,而矾一驮已费本钱六十。县官徒有榷矾之名,其实无利。嘉祐六年,罢入刍粟,复令入缗钱。矾以百四斤为一驮,入钱京师榷货务者,为钱十万七千;入钱麟、府州者,又减三千。自是商贾不得专其利矣。皇祐中,晋、慈入矾二百二十七万三千八百斤,以易刍粟之类,为缗钱十三万六千六百;无为军矾售缗钱三万三千一百。治平中,晋、慈矾损一百九万六千五百四斤;无为军矾售钱岁有常课,发运使领之,视皇祐数无增损;隰州矾至是入三十九万六千斤,亦以易缗钱助河东岁籴。
当时河东的矾积累越来越多,又允许用金帛、粮草来交易。粮草的虚估价格很高,商人乐于入中。麟州一斗粟实际价值一百钱,虚估增加到三百六十,矾的官方价格为二万一千五百钱,只能换六石粟,计算粟的实际价值才六千钱,而一驮矾已经花费了本钱六十钱。官府空有专卖矾的名声,实际上没有利润。嘉祐六年,废除用粮草交易,重新命令用铜钱交易。矾以一百零四斤为一驮,在京城榷货务交钱的,价格为十万七千钱;在麟州、府州交钱的,又减少三千钱。从此商人不能独占其利了。皇祐年间,晋州、慈州收入矾二百二十七万三千八百斤,用来交换粮草之类,折合铜钱十三万六千六百贯;无为军的矾卖得铜钱三万三千一百贯。治平年间,晋州、慈州的矾减少一百零九万六千五百零四斤;无为军的矾卖钱每年有固定课税,由发运使掌管,与皇祐年间的数字相比没有增减;隰州的矾到这时收入三十九万六千斤,也用来交换铜钱帮助河东每年的籴买。
熙宁元年,命河东转运司经画矾、盐遗利。李师中言:「官积矾三百斤,走卤消耗,恐后为弃物。」诏令商人入中粮草,即以偿之。三年,罢潞州交子务,以妨中纳粮草、算请矾盐故也。知庆州王广渊言:「河东,矾为利源之最,请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别立矾法,专置提举官。」诏遣光禄丞杨蟠会议以闻。蟠言:「坊州产矾,官虽置场,而商多私售。请置镬户,定其数,许于陕西北界黄河,东限潼关,南及京西、均、房、襄、邓、金州、光化军,令镬户递相保察。或私卖越界,禁如私白矾法,仍增官获私矾辄以夹杂减斤重之法。」从之。
熙宁元年,命令河东转运司经营规划矾、盐的剩余利润。李师中上奏说:「官府积存矾三百斤,会走卤消耗,恐怕以后成为废物。」下诏让商人入中粮草,就用矾来偿还。三年,废除潞州交子务,因为妨碍入中粮草、计算请领矾盐的缘故。知庆州王广渊上奏说:「河东地区,矾是利润来源中最大的,请求在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另外制定矾法,专门设置提举官。」下诏派遣光禄丞杨蟠共同商议后上报。杨蟠上奏说:「坊州产矾,官府虽然设置了场所,但商人多私自售卖。请求设置镬户,确定其数量,允许在陕西以黄河为北界,东边以潼关为限,南边到京西、均州、房州、襄州、邓州、金州、光化军,让镬户互相担保监察。如果有人私自卖矾越界,按照私自卖白矾的法令禁止,并增加官府查获私矾时以夹杂减斤两的处罚方法。」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元丰元年,规定京城附近及京东、京西五路允许出售晋州、隰州的矾;陕西从潼关以西、黄河以南,到京西的均州、房州、襄州、邓州、金州则销售坊州的矾;产自西山、保州、霸州的矾,在成都府路、梓州路销售;产自无为军的矾,在其他各路销售。私自贩卖和越界销售的,按私矾法处理。
自熙宁初,矾法始变。岁课所入,元年为钱三万六千四百缗有奇,并增者五年,乃取熙宁六年中数,定以十八万三千一百缗有奇为新额;至元丰六年,课增至三十三万七千九百缗,而无为军矾岁课一百五十万斤,用本钱万八千缗;自治平至元丰数无增损。
从熙宁初年开始,矾法开始变化。每年税收收入,熙宁元年为三万六千四百多贯,连续增加五年后,取熙宁六年的平均数,定为十八万三千一百多贯作为新定额;到元丰六年,税收增加到三十三万七千九百贯,而无为军的矾每年税额为一百五十万斤,用本钱一万八千贯;从治平到元丰年间,数额没有增减。
元祐元年,户部言:「商旅贩矾,旧听其便。乃者发运司请用河东例,令染肆铺户连保豫买,颇致抑扰。」诏如旧制。元符三年,崇仪使林像奏:「禁河北土矾非便。若即河北产矾地置场官买,增价出之,罢运晋矾,则官获净利,无运载之劳,民资地产,省犯法之弊。」 诏下户部。
元祐元年,户部上奏说:“商人贩卖矾,过去听任其方便。近来发运司请求采用河东的成例,命令染坊铺户联保预先购买,很导致压制骚扰。”皇帝下诏按旧制执行。元符三年,崇仪使林像上奏说:“禁止河北土矾不便利。如果在河北产矾的地方设置官场收购,加价出售,停止运输晋州矾,那么官府获得纯利,没有运输的劳苦,百姓依靠本地资源,减少犯法的弊端。”皇帝下诏交给户部处理。
初,熙、丰间,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之。元祐初通商,绍圣复熙、丰之制。大观元年,定河北、河东矾额各二十四万缗,淮南九万缗,罢官卖,从商贩,而河东、河北、淮南各置提举官。政和初,复官鬻,罢商贩如旧制。淮南矾事司罢归发运司,上供矾钱责以三万三千一百缗为额。三年,有司奏减河北、河东并淮南矾额,计十六万缗。四年,矾额复循大观之制。五年,河北、河东绿矾听客贩于东南九路,民间见用者,依通商地籍之,听买新引带卖,大率循仿盐法。宣和中,举比较增亏赏罚,未几,以扰民罢。
起初,熙宁、元丰年间,东南九路由官府自行卖矾,发运司总揽其事。元祐初年允许通商,绍圣年间恢复熙宁、元丰的制度。大观元年,规定河北、河东的矾税额各为二十四万贯,淮南九万贯,停止官卖,听任商贩经营,而河东、河北、淮南各设置提举官。政和初年,恢复官府专卖,停止商贩经营如同旧制。淮南矾事司撤销归入发运司,上供的矾钱以三万三千一百贯为定额。政和三年,有关部门上奏减少河北、河东以及淮南的矾税额,共计十六万贯。政和四年,矾税额又恢复大观年间的制度。政和五年,河北、河东的绿矾允许客商贩卖到东南九路,民间正在使用的,按通商地区登记,允许购买新引附带销售,大致遵循盐法。宣和年间,实行比较增亏的赏罚制度,不久,因扰民而停止。
建炎三年,措置财用黄潜厚奏许商人贩淮南矾入东南诸路,听输钱行在,而持引据赴场支矾。
建炎三年,措置财用黄潜厚上奏允许商人贩卖淮南的矾进入东南各路,允许在行在(皇帝驻地)交钱,然后持引据到矾场支取矾。
绍兴十一年,以铸钱司韩球言,抚州青胆矾斤钱一百二十文,土矾斤三十文省,铅山场所产品高于抚,青胆矾斤作一百五十文,黄矾斤作八十文。二十九年,以淮西提举司言,取绍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矾钱一年中数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缗为定额。其他产矾之所,若潭州浏阳之永兴场、韶州之岑水场,皆置场给引,岁有常输。惟漳州之东,去海甚迩,大山深阻,虽有采矾之利,而潮、梅、汀、赣州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杰者号大洞主、小洞主,土著与负贩者,皆盗贼也。
绍兴十一年,根据铸钱司韩球的建议,抚州的青胆矾每斤一百二十文钱,土矾每斤三十文省(省陌),铅山场所产的产品质量高于抚州,青胆矾每斤定为一百五十文,黄矾每斤定为八十文。绍兴二十九年,根据淮西提举司的建议,取绍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矾钱一年中的平均数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贯作为定额。其他产矾的地方,如潭州浏阳的永兴场、韶州的岑水场,都设置矾场发放引据,每年有固定的缴纳。只有漳州以东,离海很近,大山深阻,虽然有采矾的利益,但潮州、梅州、汀州、赣州四州的奸民聚集在那里,其中的首领号称大洞主、小洞主,当地人和商贩都是盗贼。
宋之经费,茶、盐、矾之外,惟香之为利博,故以官为市焉。建炎四年,泉州抽买乳香一十三等,八万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诏取赴榷货务打套给卖,陆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万斤为一纲。
宋朝的经费,除了茶、盐、矾之外,只有香料获利广泛,所以由官府经营市场。建炎四年,泉州抽买乳香共十三等,八万六千七百八十多斤。皇帝下诏将这些乳香送往榷货务打包出售,陆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万斤为一纲。
绍兴元年,诏:「广南市舶司抽买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请,其所售之价,每五万贯易以轻货输行在。」六年,知泉州连南夫奏请,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大食蕃客啰辛贩乳香直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舶货,收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百万两,转一官;又招商入蕃兴贩,舟还在罢任后,亦依此推赏。然海商入蕃,以兴贩为招诱,侥幸者甚众。
绍兴元年,皇帝下诏:“广南市舶司抽买到的香料,按照行在的品级规格成套,招人计算购买,其售价每五万贯换成轻便货物运往行在。”绍兴六年,知泉州连南夫上奏请求,各市舶纲首能招引商船、抽解货物、累计价值达到五万贯或十万贯的,补授官职有差别。大食蕃客啰辛贩卖乳香价值三十万贯,纲首蔡景芳招引舶货,收取利息九十八万贯,各自补授承信郎。福建、广东的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达到一百万两,升迁一官;又招商人入蕃进行贸易,船只返回在罢任之后,也依此推赏。然而海商入蕃,以兴贩为招引,侥幸获利的人很多。
淳熙二年,郴、桂寇起,以科买乳香为言。诏:「湖南路见有乳香并输行在榷货务,免科降。」十二年,分拨榷货务乳香于诸路给卖,每及一万贯,输送左藏南库。十五年,以诸路分卖乳香扰民,令止就榷货务招客算请。
淳熙二年,郴州、桂阳的贼寇起事,以摊派购买乳香为理由。皇帝下诏:“湖南路现有的乳香全部运往行在的榷货务,免除摊派征收。”淳熙十二年,分拨榷货务的乳香到各路出售,每达到一万贯,运送到左藏南库。淳熙十五年,因为各路分卖乳香扰民,命令只在榷货务招引客商计算购买。
绍熙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亏数,诏依前博买。开禧三年,住博买。嘉定十二年,臣僚言以金银博买,泄之远夷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绢帛、锦锜、瓷漆之属博易。听其来之多寡,若不至则任之,不必以为重也。
绍熙三年,因为福建市舶司的乳香数额亏损,皇帝下诏依照以前进行博买。开禧三年,停止博买。嘉定十二年,臣僚上奏说用金银博买,泄漏到远方夷狄很可惜,于是命令有关部门只用绢帛、锦锜、瓷器、漆器等物品进行博易。听任其来的多少,如果不来就听之任之,不必把它看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