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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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
日知录
卷七 论经义七
卷七 论经义七
奠挚见于君
奠挚见于君
士冠,上之嫡子继父者也。故得奠挚见于君。[1]
士人举行冠礼,是上等阶层的嫡子继承父亲身份的人。因此可以拿着礼物去拜见国君。[1]
主人
主人
主人爵弁𫄸裳缁袘。注,主人壻也。壻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壻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壻当为宾,故曰宾东面答拜。注,宾壻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壻。壻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壻,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主人穿着爵弁、浅红色下裳、黑色衣边。注解说,主人就是新郎。新郎是新娘的主人。主人在门西边铺设席位。注解说,主人是新娘的父亲。亲迎的礼仪从夫家开始进行,所以新郎称为主人。到了新娘家,新娘的父亲又应当成为主人,所以不避讳使用相同的称呼。新娘的父亲是主人,那么新郎就应当成为宾客,所以说宾客面向东答拜。注解说,宾客就是新郎。这是针对新娘父亲的称呼。等到宾客出来而新娘跟随,就改变说法直接称新郎。新郎是对新娘的称呼。称为主人、称为宾客、称为新郎,同一个人有三种不同的称呼,可以看出礼仪以时势为重,而其中的含义是由内心生发的。
辞无不腆无辱
辞无不腆无辱
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2]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嫁女,是人生的终结和开始。先王在这件事上有省略文辞、崇尚质朴的用意。所以言辞中没有不丰盛、不谦卑的说法。[2]用正直诚信来教导她,只说这是先人的礼仪罢了。这是用来建立百姓的根本、作为延续后代的基础,所以以内心为主而不崇尚文辞。不仅仅是为了教导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
某子受酬
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3]
乡饮酒礼中,某子接受酬酒。注解说,某是众位宾客的姓氏。乡射礼中,某人酬谢某子。注解说,某子是氏。古代男子没有称呼姓氏的,采用乡射礼的注解是正确的。比如《左传》中叔孙穆子提到叔仲子、子服子这类称呼。[3]
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辨,注云,辨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徧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辩文皆作徧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辩尝羞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4]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5]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乡饮酒礼、乡射礼,在旅酬环节都提到“辨”,注解说,辨是指众位宾客中地位较低的人。这个“辩”不是辩察的“辩”,古字“辩”与“徧”相通。经文中说“辩”的地方不止一处。《燕礼》注解说,现在的“辩”字都写作“徧”,这是正确的。《曲礼》说,主人请客人吃肉块,然后遍尝菜肴。《内则》说,子师遍告各位妇女和母亲的名字。宰遍告各位男子的名字。《玉藻》说,先吃饭遍尝菜肴饮酒然后等待。《乐记》说,治理得好的地方礼仪完备。[4]《左传》定公八年,子言遍放酒杯在季氏庙中然后出来。[5]《史记·礼书》说,祥瑞的征兆遍至。
须臾
须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廸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衞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
我们国君有不够丰盛的酒,请您和我们国君一起待一会儿,派我来请求。古代音乐不超过时辰,宴饮不延误漏刻,所以称为“须臾”。意思是说不敢久留。《礼记》说,饮酒的节制,早上不耽误朝会,晚上不耽误夕事。而《尚书·酒诰》篇说,从前殷商先哲王敬畏天命和百姓,坚持德行秉持智慧。在外服,有侯、甸、男、卫的邦伯;在内服,有百官众尹、亚、服、宗工,以及百姓里居,没有人敢沉湎于酒。不仅不敢,也没有闲暇。这哪里需要等到初筵的规矩、三爵的制度,然后才不喝醉呢?
飧不致
飧不致
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
聘礼中,管人为客人准备,三天备好洗头、五天备好洗澡,晚餐不送致,宾客不拜谢,沐浴后吃饭。这就是孟子所说的,管粮仓的人继续送粮食,厨师继续送肉,不用国君的命令来传达,是怕劳累宾客。
三年之丧
三年之丧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6]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7]孔安国曰,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8]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9]其过于古人一也。仪礼丧服篇曰,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履。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为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10]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称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11]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履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筓,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12]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现在的人守三年之丧,有三件事超过了古人。《礼记·三年问》说,三年之丧在二十五个月结束。[6]《檀弓》说,大祥后穿白色生绢,当月举行禫祭。过了禫祭的月份可以奏乐。王肃说,这是在大祥的月份举行禫祭,禫祭后的下个月可以奏乐了。又说鲁国有个人早上举行大祥,晚上就唱歌。子路嘲笑他,孔子说,仲由,你责备别人没完没了。三年之丧也已经很久了。子路出去后,孔子说,还差多少呢?过了一个月就好了。《丧服小记》说,两周年之丧就是三年。《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说,三年之丧实际是二十五个月。[7]孔安国说,《尚书·太甲》篇说,商汤在元年十一月去世,到这时二十六个月,三年服丧结束。郑玄说二十四个月是两周年,那个月的剩余天数不算,是二十五个月。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那么空月是二十六个月。下个月举行禫祭,是二十七个月。与王肃不同。[8]按《三年问》说,至亲的丧期以一年为断,这是为什么?回答说,天地已经改变了,四季已经变换了,在天地之中的事物没有不重新开始的,用这个来象征。那么为什么是三年呢?回答说,是加重礼制罢了,让它加倍,所以是两周年。现在遵从郑玄的说法,三年之丧必须是二十七个月。[9]这是超过古人的第一点。《仪礼·丧服》篇说,粗布衰裳齐边,用牡麻做绖和冠,布缨、削杖、布带、粗鞋。服期一年的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传》说,为什么是一年?是屈从。至尊的人在世,不敢伸张自己的私尊。《礼记·杂记下》篇说,一年之丧在第十一个月举行练祭,第十三个月举行大祥,第十五个月举行禫祭。注解说,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丧大记》说,一年之丧在整个丧期内不吃肉、不饮酒,这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服丧。又说一年之丧在丧庐中住满丧期,不与妻子同房,这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服丧。《丧服四制》说,用侍奉父亲的态度来侍奉母亲,爱是相同的,天上没有两个太阳,地上没有两个君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庭没有两个尊长,是用一个原则来治理。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是体现没有两个尊长。[10]《丧服传》说,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乡下人说,父母有什么区别?都邑中的士人就知道尊敬父亲了。现在遵从武则天的制度,也服三年之丧。[11]这是超过古人的第二点。《丧服》篇又说,不执杖、穿麻鞋的是媳妇为公婆服丧。《传》说,为什么是一年?是随从服丧。《檀弓上》篇说,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孔子教导她如何束发髻,说,你不要束得太高,你不要束得太宽。用榛木做簪子,长一尺,束发的带子长八寸。正义说,因为这是一年之丧,所以比斩衰之服减等。《丧服小记》说,妇人只为丈夫和长子叩头至地,其余的人不这样。现在遵从后唐的制度,媳妇为公婆也服三年之丧。[12]这是超过古人的第三点。这些都是后代儒生不敢议论的。不仅是因为沿袭国家制度,也是害怕像宰我那样被指责缩短丧期。至于说时间虽然多,但哀伤的感情达不到,那就远远不如古人了。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禫,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后而谓之终丧。
古人把大祥看作丧期的结束。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是在除服之后。所以《丧服四制》说,大祥的日子弹奏素琴,向民众表示丧期有终结。《檀弓》说,孔子在大祥后五天,弹琴不成曲调。十天后吹笙唱歌。有子大概在大祥后穿丝鞋、用丝带装饰帽缨。又说,大祥后外面没有哭声,禫祭后里面没有哭声,是因为音乐奏起来了。自从鲁国有个人早上大祥晚上唱歌,子路嘲笑他,孔子说过了一个月就好了。而孟献子举行禫祭后,悬挂乐器但不演奏。孔子说,孟献子比常人高出一等。于是从禫祭以后就称为丧期结束。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禫之文,谓为二十七月。[13]二说各有所据。古人祭当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则或于大祥之月,[14]或移大祥之后间一月。[15]自礼记之时而行之,已不同矣。
王肃根据《三年问》说二十五个月结束,以及《檀弓》说大祥后穿白色生绢,当月禫祭,过月奏乐的文句,认为是二十五个月。郑玄根据《服问》说中间一个月举行禫祭的文句,认为是二十七个月。[13]两种说法各有依据。古人祭祀要占卜日期,小祥在第十三个月占卜,大祥在第二十五个月占卜,而禫祭有时在大祥的当月,[14]有时移到大祥之后隔一个月。[15]从《礼记》的时代实行起来,已经不同了。
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以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缞杖其未除。[16]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孝经援神契》说,丧期不超过三年,以一年为基础加倍。五五二十五个月,用义来决断仁,向民众表示有终结。所以汉代人的丧服制度称为“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文说,菲薄五五,丧服和丧杖还未除去。[16]巴郡太守樊敏碑文说,遭遇母亲丧事,五五断仁,就是如此。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是从儿子的角度制定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杖期一年,这是从丈夫的角度制定的。家庭中没有两个尊长,儿子不能自作主张,这就是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明白这一点可以破除学者的疑惑,平息纷纭的说法了。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17]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18]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父亲在世时为母亲虽然降等为一年之丧,但心丧的实际内容未尝不是三年。[17]《传》说,父亲必须在三年之后才再娶,这是为了表达儿子的心意。[18]假如在三年之内再娶,将让做儿子的穿什么丧服来见?用什么心情来相处?道理上是不可以的。既让儿子服一年之丧,又让父亲在三年内不娶,圣人用来斟酌损益百世而不可更改的道理真是精妙啊。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檀弓上》篇,伯鱼(孔鲤)的母亲去世,满一年后还在哭。孔子听到后说,是谁在哭?门人说,是孔鲤。孔子说,唉,太过分了。伯鱼听说后,就停止了哭。这自然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制度。注疏认为是出母(被休弃的母亲)的说法是错误的。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幷禫祭不举厌也。
《丧服小记》说,庶子住在父亲的家中,就不为他的母亲举行禫祭。山阴陆氏说,住在父亲家中,是指未娶妻的人。连禫祭也不举行,是因为有所厌降。
唐时武韦二后皆以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19]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勅周公制礼,历代不刋,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20]此有为而为,非尊献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又从韦韬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21]而太和开元之世遂使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22]礼教之沦有繇来矣!
唐代武则天和韦后两位皇后都以妇人之身凌驾于丈夫之上,想要废除三纲、改变五服,以伸张尊崇母亲的意义。所以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上表请求天下士人和庶民为出母服三年之丧。她们的意思是一样的。她们甚至想将二圣与天皇并列,在南郊陪祭时行亚献之礼,何况区区服制呢?[19]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令说周公制定礼仪,历代不可更改,子夏作传,是孔门所传授。格条之内有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的规定。[20]这是有所为而做的,并非尊崇献祭的意义。与其改作,不如效法古人。各种服纪应一律依照丧服旧文,可以说是简明而恰当了。无奈信道不坚定,朝令夕改?到二十四年又听从韦韬的话,增加舅母、堂姨、堂舅的服制。天宝六年又下令出母服三年之丧。[21]而太和、开元年间,竟然让驸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22]礼教的沦丧由来已久了!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已上母妻各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送进鸩于中宗矣!
自古以来,奸邪之人想要蔑视先王的礼法而自行其是,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天后请求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三年,她的用意在于临朝听政。所以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官员的母亲和妻子各加封邑号一等。没有妻子的允许授给其女儿。而安乐公主请求立为皇太女,最终进献毒酒给中宗了!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皇太子亲王驸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初一制定制度,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三年。洪武七年,虽然定为母亲服斩衰三年的制度。但孝慈皇后的丧事,次年正月初一,皇太子、亲王、驸马都穿浅色常服,那么尊厌的礼仪未尝不用。只有在二十七个月之内不听音乐、不婚嫁、不参加科举、不担任官职。这就是所谓的心丧,确实是百世不可更改的。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后,作为祖母的继承人服丧三年。郑玄说,祖父在世时,其服制如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这是祖母的丧事被祖父所厌降的情况。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媳妇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但服丧只限于一年,是因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然而心丧未尝不是三年。所以说,与公婆一起经历三年之丧的人不被休弃。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年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二斩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已除服,而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有服缌,[23]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吴幼清在《服制考详序》中说:丧礼中制定的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丧服,是外在的形式。不饮酒、不吃肉、不居内室,是内在的实际。内心有实际哀痛而外在用丧服来修饰,这才叫情感与形式相称。只穿丧服而没有实际哀痛,就与不穿丧服一样。即使不穿丧服而有实际哀痛,这叫心丧。心丧的实际只有增加没有减少,丧服的形式有减少也有增加,这是古人的道理。我曾认为丧服制度应当完全以周公的礼制为准。后世有所增加修改的,都是沉溺于形式而模糊了实际,不探究古人制定礼制的本意。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杖期,难道是薄待母亲吗?这是因为丈夫为妻子的丧服已经解除,那么儿子为母亲的丧服也解除,家中没有两个尊长。儿子的丧服虽然解除,但三年守丧的实际哀痛依然如故,所减少的只是三年丧服的形式而已,实际哀痛本来就没有减少。女子未出嫁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后则为丈夫服斩衰,而为父母服期。这是因为儿子所依靠的是父亲,妻子所依靠的是丈夫,出嫁后把依靠转移到丈夫身上,就降低对父亲的服制。妇人不服两次斩衰,是因为不有两个上天。降低自己父母的服制为期,为丈夫的父母也服期,期服之后丈夫还没除服而妻子已经除服,但守丧的实际哀痛与丈夫相同。这说明公婆的服制虽为期而实际是三年。难道一定要跟着丈夫服斩衰才算三年吗?丧服有因恩情而服的,有因道义而服的,有因名分而服的。恩情的是儿子为父母之类,道义的是媳妇为公婆之类,名分的是为伯叔父、伯叔母的妻子之类。伯叔父的妻子因名分属于母亲一党而服丧,伯叔母的妻子因名分属于媳妇一党而服丧,兄弟的妻子不能归入妻子一党,所以没有丧服,这是推而远之。然而兄弟有妻子的丧服,自己的妻子有妯娌的丧服,一家老小都有丧服,自己虽然没有丧服,也一定不会在身上穿华丽衣服,在室内享乐宴饮,如同没有丧服的人一样。同灶吃饭的人有缌麻之服,朋友尚且加麻带孝,邻居有丧事、乡里有殡葬,尚且没有舂米杵声和巷中歌声,为什么唯独对兄嫂弟妇的丧事冷漠对待,如同路人呢?古人制定礼制的用意一定有深意,不容易用浅薄的见识来窥测。实际哀痛无所不隆重是仁爱的极致,形式有所减少是道义的精微,古人制定礼制的用意大概如此。后世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三年,媳妇为公婆从齐衰改为三年,为嫂子有丧服,为弟媳妇也有丧服,想要比古人更厚重,却不知道古时儿子为母亲、媳妇为公婆、小叔为嫂子,从来不曾薄待。所以我说这都是沉溺于形式而模糊了实际,不探究古人制定礼制的本意。古人所勉力的是丧事的实际,是自我尽心的。后世所增加的是丧事的形式,是向人表露的。真诚与虚伪的差距有多大啊。
继母如母
继母如同母亲
继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也。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24]
继母如同母亲,是因为她与父亲相配。慈母如同母亲,是因为尊重父亲的命令。然而对于她们的亲属则不同。《服问》说:母亲被休出,就为继母的亲属服丧;母亲去世,就为自己的母亲亲属服丧。为自己的母亲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郑玄注说:即使是外亲,也没有两个统系。礼是用来辨别嫌疑、明确细微的,不是圣人不能制定,这类情况就是如此。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为所继嗣的人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
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25]
这是因成为他人后嗣而推衍说的。所继嗣的人有七等亲属,都应当按礼制为他们服丧。所继嗣之人的祖父,是我的曾祖父;父母,是我的祖父母;妻子,是我的母亲;妻子的父母,是我的外祖父母;因妻子而连带提及,所以连在一起说,是为了行文方便。兄弟,是我的世父、叔父;兄弟的儿子,是我的堂兄弟;若,是“及”的意思;若子,是我的堂兄弟的儿子。《正义》说是指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的儿子,这是不对的。
女子子在室为父
女子未出嫁时为父亲服丧
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已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总箭筓髽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郑玄注说“在室”包括已经许嫁的情况。“关”是“包括”的意思,指许嫁但还未出嫁,遭遇父亲的丧事,也应当为她用布束发、用箭形簪子、梳成麻髻,服丧三年。《内则》说:有特殊情况,二十三岁才出嫁。《曾子问》中孔子说:女子在路途中,如果她的父母去世,她就返回,就是这种情况。
慈母如母
慈母如同母亲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慈母是什么呢?孩子年幼而母亲去世,由父亲的妾抚养,父亲死后为她服丧三年,这是用来报答她的养育之恩。然而必须等待父亲的命令,这又是先王尊重父亲而不敢擅自决定报答恩情的道理。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是说怜悯他没有母亲,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抚养他长大,不是立他作为妾的后嗣。《丧服小记》认为是为慈母做后嗣,这不可信。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26]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
《礼记·曾子问》篇中,子游问道:“为慈母服丧如同母亲,符合礼吗?”孔子说:“不符合礼。古时男子在外有师傅,在内有慈母,是国君命令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呢?从前鲁昭公年幼丧母,有一位慈母很好。等她去世时,昭公不忍心,想为她服丧。有关官员报告说:‘古礼对慈母没有丧服,现在国君为她服丧,这是违背古礼而扰乱国法。如果最终这样做,有关官员将记录下来留给后世,恐怕不行吧?’昭公说:‘古时天子戴练冠闲居。’昭公不忍心,于是戴练冠为慈母服丧。为慈母服丧从鲁昭公开始。然而只戴练冠闲居,就与如同母亲不同了,而孔子认为这不符合礼。”
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子慈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之,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27]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矣。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玄不辨三慈,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南史·司马筠传》记载,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去世,诏令礼官商议皇子为慈母的丧服。司马筠引用郑玄的说法,认为丧服只限于卿大夫,不应施用于皇子。武帝认为不对,说:“礼中说的慈母有三种情况:一是妾的儿子没有母亲,让妾中没有儿子的抚养他,命令为母子关系,服丧三年,齐衰,丧服章所说的‘慈母如母’就是这种情况。二是嫡妻的儿子没有母亲,让妾抚养他,虽然同样有慈爱,但嫡妻的儿子对妾没有作为母亲的义务,然而恩情深厚、事情重大,所以服小功。丧服小功章之所以不直接说‘慈母’而说‘庶母慈己’,是表明不同于三年的慈母。三是儿子并非没有母亲,选择地位低贱的人照看他,意义如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所以也有慈母之名。师保没有丧服,那么这种慈母也没有丧服。《内则》说:‘从众母和合适的人中挑选,让她们做孩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这是明文规定,说挑选众母是挑选人来做。这三种母不是指挑选兄弟的母亲。子游所问的,自然是师保之类的慈母,不是三年或小功的慈母。所以孔子能有这样的回答。这难道不是师保之类的慈母没有丧服的证据吗?郑玄不分辨三种慈母,混淆在一起训释,引用那种无服的情况来注释‘慈己’。后人导致谬误,实在由此而来。”于是司马筠等请求按制度改定:嫡妻的儿子母亲去世后被父亲的妾抚养,服丧五个月,贵贱相同,作为永久的制度。
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丧服小记》说:为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注说是因为恩情达不到。又说:慈母和妾母不世代祭祀。那么虽然说是如同母亲,也有不能完全等同于母亲的地方。
出妻之子为母
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
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移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这是经文。传文说:“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期,那么为外祖父母没有丧服。”这是子夏的传。传文说:“断绝的宗族没有延续的亲属关系,只有亲近的人相连属。”这是传中引用的传文,援引古人的话来证明没有丧服。应当自成一条。“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则为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这又是经文。传文说:“与尊长成为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子夏的传,应当自成一条。现在的版本错误地连在一起了。
父卒继母嫁
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28]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29]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为句,是说年幼不能自立,跟随母亲改嫁。母亲与父亲的义已断绝,所以不能服丧三年,但她对儿子的恩情还在,儿子不能不为之服丧。“报”是母亲回报儿子,双方互相服丧。
有适子者无适孙
有嫡子就没有嫡孙
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嫡子是自身的副手,家中没有两个主人也没有两个副手,所以有嫡子就没有嫡孙。唐高宗有太子又立太孙,这是不对的。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作为他人后嗣的人为自己的父母服丧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推之也已。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30]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称。
“作为他人后嗣的人为自己的父母服丧”,这是行文时不得不如此。《隋书》刘子翊说:“其”字是“因彼”的意思,这是对的。后世儒者认为把所继嗣的人当作父母,而把生身父母当作伯叔父母,这在经文中没有考证,也只是从“尊无二上”的道理推衍出来的。宋代欧阳修根据此文认为圣人从未抹杀其父母的名分,辩论了数千言,不如赵瞻说“言辞穷尽而直书”来得简洁恰当。按经文说“其父母”“其兄弟”的,大抵都是私亲的称呼。
黄氏日抄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黄氏日抄》说:欧阳修被指责为阴私的谤言,都是因为当时极力主张濮议而激起的。欧阳公汇集《濮议》四卷,又设问答来阐发。滔滔数万言,都以礼经中“为其父母”一语为依据,说从未因降服而不称父母。然而既然明确说为所继嗣的人服三年,而为生身父母降服,那么“尊无二上”的道理就很明白了。称生身父母为父母,大概是依据最初的名分来称呼,并非有两个父母。未成为他人后嗣时,以生我的人为父母;已成为他人后嗣后,以命我的人为父母。立言的人在已受命之后追溯本生之称,自然应当沿用旧称叫父母,未必是那个人同时并称两个父母。欧阳公又何苦极力辩论以至于困窘受辱、危及自身呢?何况帝王正统相传,自有其道理,岂是常人可比呢?
观本朝有嘉靖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看本朝有嘉靖年间的事,以至于入庙称宗,然后才知道圣人制定礼制,辨别嫌疑、明确细微到了极点。欧阳永叔是博学的儒者,却没有看到这一点,这就是学者贵在穷究事理的原因。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作为他人后嗣的人为自己的父母服丧,父母回报”,是说生身父母回报他,也为他服期。这是重视他继承大宗,所以不因出继而降低服制。
继父同居者
与继父同居的人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说而为之辞。
事物不齐是事物的本性,即使在三王时代,也不能使天下没有孤寡之人,也不能使天下没有改嫁的妇女。而且还有前后家、东西家而成为丧主的情况。假如妇人年纪尚轻,丈夫去世而有三五岁的儿子,那么她本宗的大功亲属自然应当收养抚恤。如果没有大功亲属,又不许她跟随改嫁的母亲,那么孩子就只能辗转于沟壑之中了。于是她所嫁的丈夫视这孩子如己出,抚养他直到成人,这个孩子对这个人该叫什么?不得不称为继父了。长大后同居,就为他服齐衰期;先同居后分居,就服齐衰三月,因为他的抚育之恩次于生身父亲。制定这种制度,是为了寄托抚恤孤儿的仁爱,并劝勉天下人不只爱自己的孩子。如果说是因为他的财物为他建造宫庙,这是后世儒者说不通而强作解释。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没则姑老,[31]明其不与祭矣。[32]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正义》说母亲年龄未到七十还参与祭祀,这是不对的。《祭统》说:祭祀,必须夫妇亲自参与。因此公公去世后婆婆就年老退居,表明她不参与祭祀了。虽然年老,她原本曾是主持祭祀的人,但礼制没有两个敬重对象,所以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他的妻子服丧。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33]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杜氏通典》中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记载:孔瑚问虞喜说:“假如玄孙作为继承人,玄孙的妻子应服一年丧,但曾孙的妻子还在世,却只服三个月的细麻丧。关系近的服丧轻,关系远的服丧重,情理上实在令人疑惑。”虞喜回答说:“有嫡子的情况下就没有嫡孙;又比如,如果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由此推论,如果玄孙作为继承人而他的母亲还在世,玄孙的妻子仍属于庶妇,不能承担祭祀重任,承担祭祀重任的丧服按理应当由婆婆(即玄孙的母亲)来服。”宋代的庾蔚之[33]说:“公公去世后,婆婆就年老退休,这是将祭祀事务交给儿媳;至于祖辈的丧服,自然以婆婆为嫡系。”这与本条的意思互相补充说明。
君之母妻
君主的母亲和妻子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34]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与百姓相同的是,为君主服齐衰三个月。与百姓不同的是,君主的母亲和妻子,百姓不为她们服丧,只有曾经做官的人单独为她们服丧。古代的卿大夫有拜见国君夫人的礼节。[34]而妻子的爵位和服饰又是由国君夫人赐命的,因此不能没有丧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齐衰三月不提及曾祖以上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宋代的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说:丧服制度只有曾祖、曾孙,而没有高祖、玄孙。有人说,经文没有提到的,就不服丧。这是不对的。“曾”是“重”的意思。从祖父以上都称为曾祖,从孙子以下都称为曾孙,即使相隔百世也可以这样称呼。如果能够相见,就一定要为他们服丧三个月。所以即使是周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祭祀的祝文中不论远近都称为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35]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36]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37]左传哀公二年,衞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礼记·祭法》提到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嫡来孙。《左传》中王子虎盟誓诸侯也说:“直到你们的玄孙,不分老幼。”[35]“玄孙”一词在典籍中出现的例子就是这样。[36]然而宗庙祭祀中并没有这种称呼。《诗经·维天之命》说:“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玄笺注说:“曾”是“重”的意思,从孙子的儿子以下侍奉祖先都称为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解说这是诸侯祭祀五庙,对于曾祖以上都只称曾孙。[37]《左传》哀公二年,卫国太子向文王祈祷,自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中,元帝下诏说:“按礼制祭祀宗庙,从曾孙以下都称曾孙。”取义于“重孙”,可以历代共用这个名称,不必改变。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38]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39]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曾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但不提曾祖父的父母,[38]这不是经文的脱漏,而是可以由此类推。一般人祖孙相见,能够达到五世的很少。寿命到八九十岁才能见到曾孙的儿子,一百多年才能见到曾孙的孙子。人的寿命以百年为限,所以丧服到五世就终止了。如果六世还能相见,丧服与曾祖没有区别。经文对曾祖以上不提,正是由此类推。[39]看祭祀中称“曾孙”不论世数,就知道“曾祖”这个名称是统括上世而言的。
兄弟之妻无服
兄弟的妻子没有丧服
谓弟之妻父者其嫂亦可谓之母乎?[40]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41]不犹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42]
称弟弟的妻子为“妻”,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40]这是说兄弟的妻子不能与母子关系相比。从名称上说,有阻碍而不通;从名分上说,又有嫌疑而不可不疏远。《礼记》说:“嫂叔之间没有丧服。”这是推而远之。外亲中同灶吃饭的还服细麻,唯独兄弟的妻子不制定丧服,是因为他们关系亲近而年龄相近,所以圣人对此有避嫌,有避嫌所以疏远,并大力设立界限。[41]这不仅仅是名称的问题。这也是《传》文没有涉及到的。在妯娌之间保存恩情,在兄弟之间断绝道义,圣人处理这个问题真是精妙啊。[42]
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43]子思之哭嫂也为位,[44]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45]此又足以补礼记不及。[46]
嫂叔之间虽然不制定丧服,但《礼记》说“没有丧服而设立哭位的人,只有嫂叔”,[43]子思哭嫂子也设立哭位,[44]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礼制所抑制而情感上不可缺失的。然而郑玄说:“专门说嫂叔,是尊重嫂子。如果是丈夫的哥哥与弟弟的妻子,就不能这样。”[45]这又足以补充《礼记》没有说到的地方。[46]
先君余尊之所厌
先君余尊的压制
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辩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衞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
尊崇尊贵、亲爱亲人,这是周代的礼制。诸侯有一国的尊贵地位,是宗庙社稷的主祭者,去世后余尊仍然存在。所以国君的庶子对生母不能伸张私恩而服大功。大夫的尊贵不及诸侯,去世后没有余尊,所以大夫的庶子在父亲去世后为生母服丧,都按照本来的丧服,如同普通百姓一样。亲情不能与尊贵相抗衡所以被压制,尊贵不能与亲情相抗衡所以不被压制。这是诸侯与大夫的区别。后魏的广陵侯元衍任徐州刺史,生母雷氏去世,上表请求解除州职。诏书说:“先君余尊的压制,是礼制的明文规定。末世礼制衰败,这一典制有时被废弃。侯既然是亲王的儿子,应当遵从余尊之义,可以服大功。”饶阳男元遥任左卫将军,遭遇生母丧事,上表请求解除职务。诏书以余尊压制为由,没有批准。
晋哀帝为王太妃服三年,仆射江虨启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47]
晋哀帝为生母王太妃服三年丧,仆射江虨上奏说按礼应服细麻。哀帝又想降为服一年丧,江虨说:“压制委屈私情,是为了对上尊崇祖考。”于是服细麻。[47]
贵臣贵妾
贵臣和贵妾
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姪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谷梁传曰,姪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姪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姪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故谓之贵妾。[48]士无姪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
这是说大夫为贵臣(室老、士)和贵妾(侄娣)服丧,他们都有辅助的意义,所以为他们服细麻。《谷梁传》说:“侄娣,是不让孤儿孤单的意思。”古代大夫也有侄娣。《左传》记载臧宣叔娶了铸国的女子,生了贾和为之后妻子去世,又娶了她的侄女,生了纥,就是这种情况。完备六礼的仪式,结合两姓的姻好,跟随女主人嫁过来,所以称为贵妾。[48]士没有侄娣,所以《丧服小记》说:“士的妾如果有儿子,就为她服细麻。”然而大夫的妾即使有儿子也不能服细麻。只有丈夫有死于宫中的,就为她三个月不举行祭祀,这比较接近。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49]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唐代李晟的夫人王氏没有儿子,妾杜氏生了儿子李愿,皇帝下诏立为嫡子。等到杜氏去世,追赠为郑国夫人,而李晟为她服细麻。议论的人认为这是依据礼制: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细麻。《开元新礼》没有这种丧服了,而李晟擅自恢复实行,颇为当时人所讥讽。[49]现在的士大夫修饰礼文而实行这种丧服的,比比皆是。
外亲之服皆缌
外亲的丧服都是细麻
外亲之服皆缌,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从母以名加故小功。[50]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縚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礼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二。总一定议,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特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元之间,[51]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氷尝进状,论丧服轻重,勅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挐,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特降别勅,一依古礼,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没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重,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理殉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52]从祖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合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姪女之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内背其恩爱?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累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彞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按仪礼为舅缌等。文贞公魏征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53]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征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疎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玄宗手勅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疎防僣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繇韦述杨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经。繇崔沔李景让言,可以察微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
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外祖父母因为尊贵所以加服为小功,姨母因为名分所以加服为小功。[50]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令,让礼官商议增加丧服制度。太常卿韦縚请求将外祖父母的丧服增加到服丧九个月的大功,舅父的丧服增加到服丧五个月的小功,堂姨、堂舅、舅母的丧服增加到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论说,礼教的设立根本在于端正家庭,家庭端正了天下就安定了。端正家庭的方法不能有二心。总归一个确定的议论,道理归于本宗,所以父亲因尊贵而崇敬,母亲因受压制而降等,家族内有齐衰斩衰的丧服,外亲的丧服都是缌麻,尊贵的名分所增加的,不超过一等,这是先王不可改变的道理,由来已久了。从前辛有到伊川,看见披头散发在野外祭祀的人,说,不到一百年这里恐怕要变成戎狄之地了!他们的礼制先灭亡了!贞观年间修订礼制,特意改变旧章逐渐扩大舅父的恩情,不遵循孔子的典制。到了弘道之后,唐元年间,[51]国家的命运再次转移到外戚手中了。礼制灭亡的征兆大概就出现在这里。开元初年补阙卢履冰曾经进呈奏状,议论丧服的轻重,皇帝下令共同商议,当时众人议论纷纷,各自安于积习。太常寺和礼部上奏请求按照旧制。陛下运用稽考古道的思想,发挥独自决断的明智,特意降下特别的敕令,完全依照古礼,事情符合典故,人们知道了方向。以此巩固宗族联盟,是社稷的福气。再图谋不同的意见,我私下里不明白。希望遵守开元八年的明确旨意,作为万代不变的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天生万物只有人最灵,所以尊敬尊长、亲爱亲人、区别生者、分类死者,活着就竭尽爱敬,死了就竭尽哀戚。依据人情而制定丧服,考察事情而确立言论。前代圣人讨论也已经很勤勉了。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自身,叫做九族。由近亲到远亲,根据人情而制定条文,区别轻重,于是有了五服。虽然有时因义理而降等或因名分而加服,教化有所侧重,道理不超越等级,百王不能改变,三代可以知道。如果以对等来说,外祖父就是祖父,舅父就是伯父叔父的行列,父母的恩情没有不同,却唯独对外家减杀,这是为了尊崇祖庙而区别于禽兽。况且家中没有两个尊长,丧中没有两个斩衰,主持大宗重事的人,降低小宗的丧服。作为他人后嗣的人减损自己父母的丧服,女子出嫁减损自己本家的丧服,大概是因为所保存的久远而所抑制的是私情。现在如果外祖父和舅父再加一等丧服,堂舅和堂姨列入丧服制度之内,那么内外制度的差别有多大?废弃道理而殉情,所追求的是末节。况且五服有向上减杀的意义,必须遵循根本才能及于分支。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个月,[52]从祖父兄弟也是大功九个月,都因为上出于祖父,他们的丧服不能超过祖父。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兄弟都是小功五个月,因为出于曾祖父,丧服不能超过曾祖父。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兄弟都是缌麻三个月,因为出于高祖父,丧服不能超过高祖父。堂舅、堂姨既然出于外曾祖父,如果为他们制定丧服,那么外曾祖父母和外伯叔祖父母也应该制定丧服了。外祖父加到大功九个月,那么外曾祖父母应该到小功,外高祖父应该到缌麻。如果举此而合彼,事情就不均衡。抛弃近亲而录用远亲,道理就不顺。推而广之,就与本族没有区别了。况且丧服都有回报,那么堂外甥、外曾孙、侄女的儿子都必须制定丧服了。圣人难道轻视自己的骨肉、背弃自己的恩爱吗?大概本于公义的就薄于私情,保存大的就累及小的,义理有所决断不得不这样,如果可以增加也就可以减少。前代圣人可以非议,那么礼经就可以毁坏了!先王的制度叫做常理,奉行周旋还恐怕失坠,一旦混乱了它的次序,难道可以停止吗?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按照《仪礼》为舅父服缌麻等。文贞公魏征议论同姨母的例子加服到小功五个月。[53]虽然文贞公是贤人,但周公孔子是圣人,以贤人改变圣人,后学之人跟从谁?现在所请求的,正同魏征的议论。如果因为外祖父母加服到大功,难道不加报于外孙吗?外孙为回报服大功,那么本宗的庶孙又用什么丧服呢?我私下恐怕内外乖离次序,亲疏夺乱伦常,人情所沿袭哪里不到?从前子路有姐姐的丧事而不脱丧服,孔子说,先王制定礼制,行道的人都不忍心,子路脱了丧服。这就是圣人援引事理抑制人情的明确例子。《礼记》不是说不要轻易议论礼制吗?当时玄宗亲笔敕令再三,最终加舅父丧服为小功,舅母为缌麻,堂姨、堂舅为袒免。宣宗的舅父郑光去世,下诏停止朝会三天。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对于外族深厚,对于宗庙淡薄,所以先王制定礼制,割舍私爱厚待亲人。士人百姓尚且如此,何况是万乘之尊的亲王公主宗属呢?舅父是外族,现在郑光停止朝会的天数与亲王公主相同,这不是用来区别亲疏、防止僭越的做法。皇帝下优诏答复他,于是停止了两天。从韦述、杨仲昌的话,可以探求根本而尊崇经典。从崔沔、李景让的话,可以观察细微而防止祸乱。难道不是能言善辩之士深刻认识先王的礼制,而且亲眼看到武韦的祸乱而想永远借鉴于将来吗?
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
宗庙的制度开始改变于汉明帝。丧服的制度开始改变于唐太宗。都是顺应一时的情势,而更改了三代的礼制。后世的君主不学习而沿袭实行。
唐人增改服制
唐人增改丧服制度
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54]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弘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55]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繇生。则太宗魏征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王者哉?[56]
唐人所议论的丧服制度似乎想要超过圣人。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太宗下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个月增加为五个月,嫡子媳妇的大功增加为一年。众子媳妇的小功增加为大功。舅父的丧服缌麻增加为小功。[54]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年,高宗增加为三年,妻子为丈夫的姨舅没有丧服,玄宗下令跟从丈夫服丧。又增加舅母为缌麻,堂姨、堂舅为袒免,而弘文馆直学士王元感于是想要增加三年的丧服为三十六个月,[55]都致力于修饰其条文想要比圣王的制度更丰厚,而人心更加浇薄,风化更加浅薄。不探求根本而胡乱地增加,也未见得他们的名声有超过三王的。所以知道庙中有两个神主的错误,那么叔孙通以增广宗庙为大孝的说法就错了。知道亲亲的减杀是礼制产生的根源。那么太宗、魏征所增加的嫂叔等亲属的丧服就错了。《唐书·礼乐志》说,礼制的失误,在于学者喜好曲解之说,而君主一切临时申张自己的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道烦琐频繁是亵渎。孔子说,道不能彰明,是贤者做得过分了。贤者率性偏颇,尚且违背礼制,何况想要以私意追求超过三王呢?[56]
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夫物有无穷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理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曾祖及见则闻而知之者也。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所以七庙,自考庙而上至显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也。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极之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之报乎?何以异于是,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远而九也,庙之无穷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
宋神宗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论,不迁僖祖的神主,秘阁校理王介上奏议论说,事物有无穷而礼制有限,以有限制无穷,这是道理之所以兴起,而天子之所以有七庙的原因。现在从自身向上考究是什么?必定说是祖父。从祖父向上是什么?必定说是曾祖父。从曾祖父向上是什么?必定说是高祖父。从高祖父向上又是什么?必定说是曾祖父及见到的就听闻而知道的了。现在想要尊崇祖父而追祭不已,祖父之上又有祖父,那么本来就有无穷的祖父了。圣人制定作为限制,这就是天子之所以有七庙,从自身之庙向上到显祖之外就必须迁庙的原因。从显祖之外就迁庙,也如同九族到高祖父为止一样。都是因为礼制作为界限。因为五世就断绝的缘故。丧服三年,是报答无穷的恩情。认为无穷的恩情不足以报答,那么本来就有无穷的报答吗?这与这有什么不同,所以丧服无穷而只有三年,家族久远而只有九族,庙宇无穷而只有七庙,都是先王的制度不敢超过的。《礼记》说,品评节制这些,这就是礼。《易经》在节卦的象辞中说,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的君主难道不是不明白节制的意义吗?
贞观之丧服,开元之庙谥,与始皇之狭小先王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同一意也。
贞观年间的丧服制度,开元年间的庙号谥号,与秦始皇认为先王的宫廷狭小而建造阿房宫是同一个意思。
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回报于所后之人的兄弟之子如同己子
所后者为所后之亲,[57]谓所后为出而为后之人。
所后者是所后之人的亲属,[57]是说所后之人是出继而为他人后嗣的人。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于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作为他人后嗣的人对于兄弟降一等,从一年降为大功。兄弟之子回报他也降一等,也从一年降为大功。如同己子,兄弟的孙子回报他也降一等,从小功降为缌麻。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
庶子作为后嗣的人为其外祖父母、姨母、舅父没有丧服
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祭,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与尊长成为一体,不敢因为外亲的丧服而废弃祖考的祭祀,所以减损其丧服。说到母党,那么妻子的父母可以知道。
考降
考降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犹易言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也。降者骨肉归复于土也。记曰体魄则降,人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书曰,礼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勋乃徂落。落言降也。然曰文王陟降,何也?神无方也,可以两在而兼言之。
考是父亲。既说父又说考,如同《易经》说“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降是骨肉回归于土。《礼记》说体魄就降,人死后魂升于天,魄降于地。《尚书》说“礼陟配天”,陟是说升。又说“放勋乃徂落”,落是说降。然而说“文王陟降”,为什么呢?神没有固定的方位,可以两处存在而兼而言之。
噫歆
噫歆
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予烝尝之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58]
《士虞礼》中“声三”的注释说,声音是噫歆。将要开门警觉神灵。《曾子问》中“祝声三”的注释说,声音噫歆是警觉神灵。大概是叹息而说神灵或许歆享我吧。如同《诗经》“顾予烝尝”的意思。丧礼中的“皋某复”和祭祀中的“噫歆”,都是古人召唤鬼神的言辞。[58]
既夕礼声三注,旧说以为噫兴也。噫兴者,叹息而欲神之兴也。噫歆者,叹息而欲神之歆也。
《既夕礼》中“声三”的注释说,旧说认为是噫兴。噫兴,是叹息而希望神灵兴起。噫歆,是叹息而希望神灵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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